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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雄 | 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 ?

發布時間 : 2022-12-27 瀏覽量 : 12354


摘要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科學總結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守正創新的實踐經驗,回應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的更 高要求,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制度成果。它蘊含著中國特色人民檢察制度從探索奠基、確立受挫、恢復拓展到創新發展的歷史邏輯;蘊含著建立在馬克思主義人民主權思想和列寧法律監督思想基礎上黨的領導的政治邏輯、司法為民的價值邏輯、監督制約的控權邏輯和推進治理現代化的功能邏輯;蘊含著講政治——法律監督之魂、顧大局——法律監督之要、謀發展——法律監督之本、重自強——法律監督之基的實踐邏輯。

 

 

作者:吳建雄,湘潭大學檢察理論研究基地主任、教授、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關鍵詞:法律監督;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研究”(20AZD106)。《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22年第5期。

 

 

 

 

 

 

 

黨的二十大報告在“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一章中提出“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這是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之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針對法律監督工作提出的明確要求。《意見》從黨和國家全局的高度,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深刻闡明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主要職責、基本任務。《意見》既有頂層設計,又有具體規范和實踐要求,為新起點上的檢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蘊含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民檢察事業行穩致遠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用“三個邏輯相統一”來研究《意見》及當下強化法律監督的主旨要義,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一、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歷史邏輯

 

《意見》依據憲法法律和新時代要求,開宗明義地對檢察機關職能定位和職能作用作出明確界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司法機關”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特性,“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重要力量”“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重要作用”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功能體現。申言之,法律監督基本職能是司法特性和保護、推進功能的上位概念,強化法律監督,就是通過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價值功能。

 

《意見》既立足本源,有著深厚的歷史積淀;又著眼當下,具有嶄新的時代特色。檢察職能是國家職能的組成部分。“國家職能原本不分,刑起于兵。審判權逐漸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后,檢察權又從審判權中分離出來”[1]。通說認為,檢察職能產生的初衷是對刑事偵查和刑事審判的監督制約。從域外看,檢察制度一產生,檢察官就承擔著法律職責(注:如法國、德國等主要大陸法系國家賦予檢察官守護刑事司法體系的監督功能,檢察官在提起公訴的同時,監督警察執法、審判、執行等活動。)。隨著國家社會治理理念和方式的變革,檢察機關逐漸扮演起制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角色。我國古代監察御史制度對現行監察制度和檢察制度產生了深遠而重大的影響,其維護中央集權、糾察不法官吏、監督法律實施等制度基因,對當下的國家治理仍有借鑒意義。從我們黨的歷史看,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結構組成部分,檢察機關因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經歷了從孕育到初創、從創建到撤銷、從恢復到發展的歷史變遷。受多重因素影響,檢察職能的外在表現和實現方式不盡相同,但其監督法律實施、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職責內核沒有發生改變。進入新時代,我們要從時代大勢和時代使命出發,從檢察職能的發展歷史中“看清楚過去我們為什么能夠成功、弄明白未來我們怎樣才能繼續成功”[2],從而更加堅定、更加自覺地“走好法治事業、司法檢察事業新的長征路”[3]。

 

(一)革命戰爭時期人民檢察職能的探索和奠基

 

革命戰爭時期即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是人民檢察探索和奠基的歷史階段。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時代背景和斗爭實踐,決定了檢察機關維護法制統一實施的主要任務,是有效打擊敵對分子、懲治反動派、保衛人民民主政權的刑事訴訟法律監督。這一歷史時期包括土地革命、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三個階段,我們黨在局部執政條件下,在革命根據地和蘇區司法體制建設中創立檢察制度;檢察機關負責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刑事案件偵查、預審和起訴,并開始探索建立“審檢并立”的司法體制,這奠定了新中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地位的基礎。

 

土地革命早、中期,我們黨在開辟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斗爭中建立起十幾個革命根據地并成立蘇維埃政權。其中,1937年7月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革命法庭設立國家公訴員和國家公訴處,并以規范性文件明確檢察機構和檢察職能(注: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頒布《革命法庭的組織與政治保衛局的關系及其區別》規定:“國家公訴處要研究對破壞受災政權法律之案件提起公訴。當法庭審問被告人的時候,國家工作人員要來證明案犯之罪惡。”)。1937年11月,隨著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作為最高行政機關的人民委員會和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法院隨即成立,同時,在中央政府及省、縣、區、市設裁判部門和配置檢察人員。普通刑事案件的公訴由法院(裁判部)、檢察長及檢察員承擔,反革命案件的公訴由政治保衛局承擔,軍事犯罪案件的公訴由軍事檢查所(注:軍事檢察所是紅軍中的檢察機關,與軍事裁判所同時成立于1932年,其性質、組織與職權均由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一切軍事犯罪案件都應由軍事檢察所檢察,然后移交軍事裁判所裁判;軍事檢察所代表政府作為原告,就軍事刑事犯罪案件向軍事裁判所提起公訴,開庭時代表政府出庭告發;軍事檢察所有權調查核實證據,詢問與案件有關的任何人,并有權調動供執行職務的軍隊。)承擔。對蘇維埃法律法令的監督及對蘇維埃公職人員的監督由工農檢察部承擔。由此,人民檢察制度作為工農民主政權中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伴隨著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而創立。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檢察機關的中心任務是保護人民權利和保衛民主政權。抗戰國共合作時期,檢察機構和法律監督職能隨著抗日民主政權的轉變作了相應改變:撤銷原司法部及省、縣、區裁判部(科),在抗日民主根據地先后建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名義上“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轄”,而實際上與國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并無任何聯系,只向邊區參議會和邊區政府負責。各邊區均未設專門的檢察機構,仍實行“合署制”或“配置制”,高等法院設置檢察處,檢察處設檢察長、檢察員。解放戰爭初期,解放區的司法體系仍以根據地的司法制度為參照,檢察機關仍未專設,而是實行“合署制”或“配置制”。1946年10月,陜甘寧邊區高等檢察處成立;在關東解放區,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開始在立法上得到明確體現。這一時期,人民檢察在鎮反、除奸、肅貪等保衛紅色政權的斗爭中充分發揮了重要職能作用。

 

(二)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檢察職能的確立和受挫

 

新中國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時期。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維護國家法律統一及正確實施,鎮壓反革命、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為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我們黨創造性運用列寧法律監督思想,將其與中國建設實際相結合,逐步確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基本定位:檢察機關行使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監督的職能,同時,民事行政訴訟監督開始啟動。

 

在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宣布無條件地徹底廢除《六法全書》舊法統,為全面構建社會主義人民法制奠定了基礎。隨后,在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獲得通過,檢察機關在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得以確立。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任命羅榮桓為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頒行,規定了檢察機關在“檢察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令、對違法判決提起抗議、對刑事案件偵查起訴、檢察監管場所違法行為、參與民事案件及行政訴訟、處理不服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等六個方面的職權(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在中央機構的組成中,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剛剛成立的人民檢察署,本著“邊建設邊工作”的精神,積極投入到鎮壓反革命運動,對自行偵辦和公安機關偵辦反革命案件提出指控和起訴,既防止重罪輕判、又防止錯捕錯判等工作之中。1951年底到1952年下半年,各級人民檢察署積極投入“三反”“五反”運動,以反貪污為中心環節,結合反浪費和反官僚主義,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案件,保證辦案質量。在1953年黨中央部署的“新三反”斗爭中,檢察機關依法查處了一批嚴重違法亂紀案件。其中,山西革命烈屬張三元被害致死一案的平反得到了毛澤東肯定,檢察署被群眾稱贊是“能為人民申冤的新機關”[4]。

 

1954年9月,我國首部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問世。此后,“檢察院”替代“檢察署”,成為我國檢察機關的統一名稱。檢察機關的“六項職權”更加明確清晰(注:“六項職權”包括:對國家機關的決策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實行監督;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和支持公訴;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和勞改機關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事關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此后,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公訴,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即刑事、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開始啟動。在這一時期,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基本規范和行動目標得到憲法及相關法律的確認,初步形成以刑事檢察為主、民事檢察和行政檢察為輔的法律監督格局。

 

1956年到1966年的十年,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取得巨大成就,檢察機關在“打擊現行破壞活動”,正確執行“三少”政策,“同嚴重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矛盾不上交”、依靠群眾做好檢察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績。1966年至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響,民主法制遭到嚴重破壞,檢察制度陷入停滯和撤銷狀態。

 

(三)改革開放新時期人民檢察職能的恢復與拓展

 

隨著我國進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檢察機關得到恢復重建并實現了新的發展。1979年,隨著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訂,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成為檢察機關全新的職能定位,檢察機關被賦予監督機關的制度角色,這也標志著開展法律監督成為檢察機關的重點工作之一。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地位得到憲法確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內容得到明確規定,檢察制度的體系重塑基本完成。

 

改革開放初期,恢復重建的檢察機關在平冤假錯案,打擊嚴重經濟犯罪、保衛“四化”建設,加強監管改造活動監督等法治實踐中發揮重要職能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一些地方社會治安和經濟犯罪形勢嚴峻,各級檢察機關根據中央部署全力以赴投入“嚴打”斗爭,既從重從快又確保辦案質量,為社會治安好轉作出了貢獻。同時開展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斗爭,依法糾正某些經濟犯罪分子判刑偏輕等問題,深挖隱藏較深的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加強法紀檢察工作,注重查處瀆職侵權犯罪。

 

1988年第四季度開始,根據黨中央的反腐敗方針,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整工作部署,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列為打擊經濟犯罪第一位工作,并作為整個檢察工作的重點(注:1989年8月,“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迅速形成反貪污賄賂斗爭高潮。這一時期,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廳更名為貪污賄賂檢察廳,全國各級檢察院相繼設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與之相配套的貪污賄賂罪案舉報中心也在全國檢察機關普遍建立,推動了反貪污賄賂斗爭的深入開展。)。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在黨和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持續投入“嚴打”斗爭,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殺人、搶劫、強奸、爆炸、盜竊搶奪槍支、持槍作案等暴力犯罪,參加“反盜竊”“掃黃”“除六害”等各項專項斗爭;提前介入重大特大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向監管改造場所派駐檢察室,加強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及監管改造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積極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加強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進入20世紀90年代,在重點抓好反貪污賄賂和嚴打斗爭的同時,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強了檢察機關執法監督。在偵查監督中,重點糾正打擊不力和糾正冤假錯案;在審判監督中,重點監督糾正重罪輕判、有罪判無罪以及輕罪重判等問題;在刑罰執行監督中,重點糾正不依法交付執行、超期羈押以及“紙面服刑”等問題;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中,重點開展對錯誤判決、裁定的抗訴。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拓展和完善了法律監督的覆蓋范圍和職能線條,形成了“查辦職務犯罪、打擊刑事犯罪、強化訴訟監督”三項重點工作格局。

 

進入21世紀,黨中央針對社會治安出現的嚴峻形勢再次部署“嚴打”整治,檢察機關在保持“嚴打”勢頭的同時,注意區分不同類型的犯罪,貫徹寬嚴相濟形勢政策,確保“嚴打”斗爭實效。在反腐敗斗爭中,堅決查辦大案要案和發生在行政執法以及經濟管理等機關部門的職務犯罪、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犯罪案件。加強訴訟監督,糾正和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開展集中清理糾正超期羈押、集中查處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導致司法不公等問題,暢通公民控告申訴渠道。這一時期,檢察機關貫徹黨關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決策部署,在辦案中更加注意保障和改善民生,鞏固和發展了“三項重點工作”格局。盡管這一時期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得到修訂,檢察機關民事行政監督有所加強,但總體上處于滯后狀態,刑事檢察特別是職務犯罪檢察的主導地位不斷強化,呈現出刑事檢察為主、民事檢察和行政檢察為輔的法律監督基本特征。

 

(四)新時代人民檢察職能的調整重塑和創新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檢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地位、主要職責、基本任務作出深刻闡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實踐與制度創新取得重大進展。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調整,我國的國家權力結構發生重大改變,形成了“一府一委兩院”的體系格局。檢察機關重刑事檢察監督、輕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工作方向得到根本性、全局性調整,憲法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四大檢察”職能進入全面協調發展軌道。

 

2012年至2017年間,最高人民檢察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明確“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的總依據、總任務、總布局、總要求,履行法律監督的神圣使命。貫徹中央反腐敗決策部署,經中央批準成立新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加強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為形成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態勢作出重要貢獻。積極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和制度安全,深入開展反分裂、反滲透、反間諜、反邪教斗爭和嚴厲打擊暴恐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惡性暴力犯罪,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套路貸”涉及的詐騙、強奸等犯罪,打擊宗族惡勢力犯罪。結合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開展公益訴訟檢察試點,公益訴訟檢察制度基本形成。堅決貫徹黨中央加強對反腐敗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反貪、反瀆等職能力量轉隸監察委的試點工作和全面推開工作,全國44000余名檢察人員的轉隸工作如期完成。

 

黨的十九大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領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時代人民群眾的更高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全力做好新時代檢察各項工作。樹立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精準監督”“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雙贏多贏共贏”等新時代司法檢察理念,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司法政策,主動服務打好“三大攻堅戰”(注:“三大攻堅戰”是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的攻堅戰,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得到人民認可、經得起歷史檢驗。);統籌實施疫情防控法治實踐,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推出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確保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以典型案件重塑正當防衛、落實指控證明犯罪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導責任、構建公益保護“中國方案”,強化檢察建議剛性等一系列新舉措;落實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要求,實現監檢銜接;不斷調整完善法律監督的總體格局,統籌推進“四大檢察”,重點謀劃推進“十大業務”“捕訴一體”“派駐+巡回”等內設機構系統性、重構性改革,構建起新時代法律監督體系。

 

要揭示檢察權發展的本質和真諦,不僅要闡明檢察權發展的基本特征和實踐路徑,也需要從權力與責任結合的視角,探求檢察權發展的內在機理。有學者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近幾年檢察權的新發展進行梳理和分析,認為我國檢察權在始終保持法律監督權基本屬性的前提下,適時地根據時代變遷調整權力外延和權力運行方式,實現檢察權發展與國家治理的同頻共振[5]。從檢察權發展的實踐看,“保持法律監督權基本屬性的前提下調整其權力外延和權力運行方式”是一種表征,其內在機理,是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更實擔起黨和人民賦予的更重責任”[6]。新時代檢察職權的調整,并非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后檢察權的“另辟蹊徑”,而是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新要求的主動作為和履職擔當。從人民檢察發展的歷史看,正是在黨的領導下,一代又一代檢察人的忠于職守、擔當作為,推動著檢察職能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頻共振。概言之,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擔當起應該擔當的法律監督責任,是人民檢察事業穩步發展的真諦所在,是加強新時代法律監督工作的成功密碼。

 

 

 

 

二、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理論邏輯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制度設計,不僅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屬性和法治要義,也閃耀著馬克思主義思想的理論光輝。馬克思主義人民主權思想在與中國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衍生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和法律監督思想。進一步強化和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責和效能,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蘊含著深刻的政治邏輯、價值邏輯、控權邏輯和功能邏輯。

 

(一)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的政治邏輯

 

我國的司法機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與西方國家存在質的區別。縱觀我國人民檢察史,就是一部中國共產黨創建和領導人民檢察的歷史。從檢察事業的發展可以看到,黨在救國大業中創建人民檢察,在興國大業中加強人民檢察,在富國大業中發展人民檢察,在強國大業中完善人民檢察。實踐證明,只有在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下,檢察工作才能保持正確方向,檢察職能才能充分有效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才能服務新時代、取得新成效、實現新發展。《意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檢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指出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明確方向、作出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系統部署,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的具體化。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我國憲法從根本上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司法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黨的領導。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一府一委兩院”依法行使權力,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專司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權力在法治軌道上正確運行。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的客觀要求,也是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的鮮明體現。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立足點和落腳點,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在立場、方向、原則、道路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等各項職權,涉及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這些檢察職權的行使,離不開黨的思想政治領導、方針政策指導和黨組織的關心、支持與監督。特別是在改革進入深水區的新階段,各種社會矛盾相互交織,檢察工作的工作任務和工作環境愈發復雜的形勢下,沒有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檢察工作就會失去動力和方向。所以,只有將檢察工作始終置于黨的領導之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才能得到充分發揮。

 

(二)人民檢察為人民的價值邏輯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意見》提出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四項基本要求,即“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切實加強民事司法保障”“積極引領社會法治意識”。這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檢察實踐的體現,蘊含著新時代檢察機關人民屬性的價值追求,蘊含著系統的治理邏輯、歷史的唯物觀點和鮮明的人民立場。其價值邏輯在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大局穩定,就是為了提高人民安全感;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就是提高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加強對司法的監督,就是保障人民權益;引領社會法治意識,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概言之,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作用,就是為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

 

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本質屬性,從根本上決定了我國的司法體制和檢察制度具備與生俱來的人民屬性。我國古代司法雖然也具有“定分止爭”“興功懼暴”等社會治理功能,但其并無法從根本上擺脫維護皇權統治的制度烙印(注:韓非子認為“法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管子說過“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社會主義法治和司法不僅是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具備不可替代的秩序價值,也是實現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追求的制度依托,承載著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的政治價值,其本身具有鮮明的人民性。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7]人民就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實現檢察為民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主體地位,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期待。

 

從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看,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體現。司法機關必須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必須在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之下開展工作,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權組織形式,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性質,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意愿,根植于中國大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效保障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實現了民主與效率的有機統一。正如鄧小平所言,“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權分立,多黨競選,等等。我們并不反對西方國家這樣搞,但是我們中國大陸不搞多黨競選,不搞三權分立、兩院制。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最符合中國實際”[8]。

 

從檢察機關的權源看,人民檢察為人民體現檢察權的人民性。我國的國體和政體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可靠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根本上都屬于人民,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在內的一切國家權力,都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其他各級國家機關都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組織法等法律規定,在堅持國家權力的統一性的前提下,審判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和檢察機關在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下,分別行使部分國家權力的政權結構形式,就是人民民主原則的鮮明體現。

 

從檢察機關的宗旨看,人民檢察為人民體現司法檢察活動的根本歸屬。服務人民是我國的檢察審判制度從建立之始就具備的獨特品格,滿足人民訴求就是人民司法機關的價值追求,人民滿意始終是司法檢察工作的不懈目標。司法機關的工作是否得到人民的認可,必須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審查和表決實現,這是人民滿意度的檢驗標準之一;而西方司法制度強調公權和私權對司法權的絕對服從并形成了傳統,司法官員一經任命,基本不受立法機關和民意代表的監督[9]。我國司法機關在辦案時遵循“公正與效率統一”的價值追求,符合我國社會治理的現實需要,也順應了人民群眾對“公正、高效”的愿望和要求。

 

(三)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邏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督促掌握公權力的部門、組織合理分解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嚴格職責權限,完善權責清單制度,加快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意見》強調了檢察權與審判權、監察權、行政權的銜接配合和監督制約(注:《意見》提出健全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強化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活動的監督,加強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案銜接和配合制約,完善刑事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精準開展民事訴訟監督,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積極穩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完善審判監督工作機制等。),體現了“合理分解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嚴格職責權限,完善權責清單制度”[10]的基本精神。這種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貫穿于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之中。

 

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從根本上說,就是通過對違法犯罪偵查(調查)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制約,防止國家刑事司法權力的不規范行使甚至濫用,保障犯罪偵查(調查)權和審判權依法規范運轉的制度設計。就刑事檢察而言,對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抗訴,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對刑事偵查(調查)活動是否規范合法、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捕訴提請是否適當、刑事審判活動是否規范合法、定罪量刑是否適當等的剛性監督。而對刑事偵查中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審判程序或者實體違法等行為和刑事執行中監管改造場所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違法行為等,則通過提出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予以糾正,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制度價值。民事檢察監督是對法院民事審判權力與執行權力的監督,使當事人在訴權被侵犯時能夠得到及時救濟,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就民事檢察而言,其具有鮮明的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法治特征。

 

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檢察權與監察權的配合制約,主要體現在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的配合制約、查辦公職人員腐敗犯罪案件中的配合制約兩個方面。一方面,監察機關作為反腐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權力監督;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通過對相關國家機關的權力運行過程和決策進行監督,保證公權力依法規范運行;另一方面,在公職人員腐敗犯罪案件的查處中,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緊密銜接和配合制約,以刑事法治的威懾力,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職務犯罪懲治的制度安排而言,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審查起訴、退回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偵查等,是對監察機關職務犯罪調查活動的監督和制約;檢察機關行使司法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權,通過與監察機關的銜接協同,既是對腐敗懲治效能的補強,也是懲治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是檢察權以間接和直接方式監督制約和保障行政權規范運行的制度設計。行政權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職權,是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具有組織管理、資源分配、規范制定、爭議調處等多重屬性。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加強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是其中的難點和關鍵。從現實情況看,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和失職、瀆職等行為是導致和激化諸多社會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11],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在一定程度上與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有關。這就要求行政檢察堅持以行政訴訟監督為基礎,以行政爭議實質性的化解為抓手,以非訴執行監督為補充,與相關監督職能相銜接,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全面履行監督職能。公益訴訟檢察要圍繞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開展監督工作,把握公益訴訟案件的查辦規律,通過對履職、起訴的督促,支持起訴,提起訴訟等方式,嚴格履行訴前檢察建議和起訴程序,確保案件得到有效辦理,實現監督中辦案和辦案中監督的有機結合。

 

(四)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功能邏輯

 

《意見》立足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全局高度和長遠戰略,從檢察機關政治建設到提升檢察人員專業素養,從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到各項具體制度的設立,從加強黨對法律監督工作的領導到加強對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制約等方面,對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新要求無不體現對法律監督整體效能的考量。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監督是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從法理上看,社會主義法律既要服務于政治,執行政治職能,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又要處理社會公共事務,執行社會職能,保護最廣泛社會主體的利益,具有廣泛的人民性。檢察機關如果只承擔懲罰犯罪任務,忽視防范、教育、保護、監督等職責,法律的人民性和社會性就無從體現。全面貫徹法的精神、體現法的屬性,就要在檢察司法過程中,以辯證的思維、全局的視野,全面提升檢察司法境界,以系統施治、長效常治彰顯法律賦予的多重價值。特別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要創造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誠實守信的經濟環境、清正廉明的政務環境、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如果只有刑事懲治,沒有民事、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等職能的充分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是說,作為承載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適應和體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更加注重系統觀念,準確把握國際國內發展大勢,清醒認識肩負的檢察責任,把監督辦案與厚植黨的執政基礎緊密聯系在一起,在黨和國家大局中推進檢察工作。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前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12]。在民主政治建設中,檢察機關要履行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并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體現人民的意志;要通過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訴訟、非訴訟和訴訟監督,維護人民權益和社會公益;要通過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激發人民群眾的創造活力;要通過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防止公共權力濫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這些都充分說明,只有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多項權能和措施,才能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有擔當有作為。在法律監督的系統結構中,各項權能均以不同的法律手段發揮作用。這些權能在檢察業務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厚此薄彼、在資源配置上向某項權能傾斜的做法都不利于法律監督職能的全面充分發揮。執法方式的多元理念,實際蘊含著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的內在機理,蘊含著馬克思關于“整體”思想的意蘊和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系統觀念。即強調事物之間的有機聯系和互為作用,反對把整體和運動歸為一種單向的、直線的機械作用和相應的因果聯系,反對割裂整體形成若干單個存在,以及將立體和有機聯系的整體變成分裂的“沒有生命力的平面圖”[12]。“四大檢察”的協調充分發展和整體推進,就是從法律監督的本質要求和衡平原則出發,合理配置資源,使法律監督職能全面發揮,法律監督潛能全面激活,法律監督功能釋放,法律監督效果全面彰顯,以豐富多元的檢察產品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實踐邏輯

 

《意見》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的“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寫進文件的“總體要求”之中,體現了黨中央對這一新時代檢察工作方略的充分肯定。《意見》以問題為導向,在深化和鞏固既有的檢察工作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亟待增強補齊的短板和弱項,進一步豐富了“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科學內涵,形成了一個邏輯嚴謹的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實踐圖譜。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為深入實踐新時代檢察工作方略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講政治:法律監督的工作之魂

 

講政治是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最鮮明標識,是強化法律監督工作的靈魂。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14]。這一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政治與法治的關系。檢察機關是黨領導下的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其根本職責就是運用法律將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貫徹到社會生活的具體實踐,政治性無疑是第一屬性。旗幟鮮明講政治是包括人民檢察制度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特征。

 

1.堅定講政治的立場

 

“貫徹落實《意見》首先要從政治上看,堅決落實保證黨全面領導的政治責任”[15]。檢察機關和檢察隊伍必須堅定不移站穩政治立場。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立場就是人民立場,這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不可須臾動搖的政治立場。“民心是最大的政治”[16],檢察機關應當從政治大局出發、從人民關切出發,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重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以實際行動贏得民心、取信于民,使檢察工作更加符合群眾期待,使司法為民成為每個檢察人員最重要的職業良知,真正做到在檢察司法中“堅守人民立場和人民情懷,強化保護與打擊的責任擔當,把握服務大局的執法導向,夯實依靠群眾的檢察基礎,踐行不負人民的職責使命”[17]。

 

2.清除“兩張皮”的痼疾

 

清除“兩張皮”的痼疾就是糾正將政治與業務截然分開的錯誤認識,實現講政治與抓業務的有機統一。離開業務講政治,就會流于空泛,失之虛浮,無法發揮政治建設的引領作用。離開政治講業務,猶如蒙著眼走路,不但極易偏離正確方向,更是會跌跟頭[18]。清除講政治與抓業務“兩張皮”的痼疾,就是要深刻認識檢察工作的特殊性,正確把握講政治和抓業務相互融合、相互促進的辯證關系,把講政治融入到司法辦案之中,做到準確防范風險、化解風險,堅持化解風險與辦案同步展開,確保矛盾不上交,問題化解在基層。就是善于用法律手段解決好帶有政治敏感性的問題,用政治意識處理好疑難復雜的法律問題,力求在更高水平上實現執法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堅持對執法辦案政治價值、社會價值、法律價值的一體追求。

 

3.落實講政治的責任

 

講政治既是檢察機關的優良傳統和檢察事業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也是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規定的法定責任。落實保證黨的全面領導的政治責任,是貫徹執行黨章黨規、有效實施憲法法律的第一位要求。那種認為“講政治太遠,是領導干部的事”“講政治太空,與具體工作無關”“講政治太虛,與抓業務相矛盾”等思想認識是站不住腳的,是錯誤的。弄清楚“講政治”的“講”不只是講話的“講”,更是講求、講究、推崇、行動。講政治不是空的,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是行動的而不是口頭的,是知行合一的而不是言行各異的。講政治的具體落實,需要全方位的整體謀劃,使講政治的原則轉化為公正執法司法的具體實踐。第一,各級地方黨委既要督促檢察機關有效履職盡職,也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支持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建設;第二,上級檢察機關黨組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對下級機關領導班子的協管;第三,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通過工作報告審議和專項工作檢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職。

 

(二)顧大局:法律監督的工作之要

 

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檢察機關的重要使命。《意見》明確提出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推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作出新貢獻,這為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1.錨定顧大局目標

 

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是檢察機關顧大局的目標。“五位一體”和“四個全面”集中體現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和實現路徑。我們黨在加強和改進執政能力建設中,更加注重以人為本,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使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搞好政治建設,使群眾享有民主更充分,法制更健全;推進文化建設,使公民道德素質更高;加強社會建設,使人與人之間關系更融洽;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使人民的生活環境更舒適宜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擘畫的頂層設計,指明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關鍵環節和主攻方向,既立足當前中國國情,也適應歷史發展大勢,明確了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的目標遠景。檢察機關服務黨和國家大局,就是立足“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檢察機關厲行法治提供不竭動力,把宏偉的藍圖構想落實到法治中國的檢察實踐,把科學系統的部署要求轉化為具體工作的成效亮點。

 

2.把握顧大局的重點

 

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協調推進“四個全面”的大局出發,加強新時代法律監督應當從五個方面突出重點:一是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落實中,將平安中國建設推向更高水平,重點懲治破壞國家領土完整、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將掃黑除惡斗爭成果制度化,推動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二是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中各類矛盾的新特點,在檢察實踐中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三是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加大對人民群眾身邊的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領域犯罪的追訴力度。四是引領社會法治意識,在個案監督中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社會行為、引領社會風尚的善治作用。五是在反腐敗斗爭中繼續發揮職能作用,高質高效完成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和司法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公訴等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發揮司法監督職能作用,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貢獻力量。

 

3.健全顧大局的機制

 

健全顧大局的機制,就是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將顧大局的實踐要求固定下來。其一,著眼于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建設,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治理效能;貫徹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工作機制,健全相關職能部門涉黑涉惡案件統一把關機制,完善網絡犯罪追訴證據標準和規則。其二,著眼于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推行被侵權企業訴訟權利主動告知制度,推進知識產權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制定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審查指引;落實服務民營經濟、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檢察政策。探索在證監會建立派駐法律監督機制,探索建設金融犯罪預防教育平臺;落實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機制,推動完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司法協作機制。其三,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進一步發揮群眾治理主體作用,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其四,增強依法反腐的工作合力,健全刑事司法與監察調查銜接,完善司法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管轄案件銜接協調、線索移送和協作辦案等工作機制。

 

(三)謀發展:法律監督的工作之本

 

謀發展是加強新時代法律監督工作的本質要求。申言之,就是緊緊圍繞《意見》中關于檢察機關的定位,抓住司法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各項訴訟制度改革疊加聚合的歷史機遇,以改革創新驅動轉型發展。

 

1.把握謀發展的要求

 

黨的十九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檢察機關實現理念變革、職能重構、機構重塑,檢察隊伍展現出新姿態、新面貌,檢察事業進入新發展階段。“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實現新的更大發展的關鍵期。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方面需求呈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特點。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供給跟不上、不適應,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突出體現在發展質量上。檢察工作謀發展就是以檢察工作自身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遵循《意見》謀發展,一是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視野中提高服務精度,打造出更加符合人民期待的檢察產品,在服務保障中引領向善、在推動發展中實現善治。二是以自身高工作的質量保障服務發展的高質量,檢察機關既是司法實踐的監督者,也是參與者,其監督職責的踐行是參與式、跟進式、融入式的,這就要求檢察機關自身各項工作必須做到高質量,全面提升以監督辦案為特征的法律監督質效,更好維護司法公正。三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包括法律監督體系、檢察組織體系、檢察理論體系更完善,檢察領導體制、職權配置和運行機制更科學。

 

2.完善謀發展的布局

 

檢察機關堅決落實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司法體制改革,形成“四大檢察”“十項業務”的檢察工作總體布局,完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在新的起點上謀發展,就應在“四大檢察”布局“完善”上做文章。一是做優刑事檢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謙抑司法理念,依法行使起訴裁量權,發揮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對刑事程序各個部門和各個環節的監督,完善刑事執行和死刑復核法律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二是做強民事檢察。培育權力監督與權利救濟相結合的民事檢察思維,確立法定性與必要性相結合的民事檢察監督標準,完善民事審判抗訴機制,健全虛假訴訟發現制裁機制。三是做實行政檢察。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為抓手,完善對行政生效裁判的抗訴機制,加強對具有較大影響的典型案件的監督。四是做好公益訴訟檢察。針對地區實際調整公益訴訟的領域,切實發揮訴訟的剛性,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3.推進謀發展的實踐

 

推進謀發展的實踐,就是根據“補短板、強弱項”的要求,提高改革舉措的體系化、精細化和適應性,系統提升法律監督的質量和實效。其一,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有效銜接。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執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依法對接等。其二,健全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區矯正和財產刑執行的監督。其三,緊扣民法典實施,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加強對損害公共利益、程序違法、裁判不公問題的監督,保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其四,通過檢察建議等形式督促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懶政怠政行為,并同時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其五,建立公益訴訟檢察與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大環境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等重點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等。

 

(四)重自強:法律監督的工作之基

 

重自強就是全面提升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履職能力。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檢察工作對檢察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等都有新的更高要求。《意見》對檢察機關政治建設,業務建設和保障建設作出部署安排,為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確保人民檢察事業行穩致遠奠定堅實基礎。

 

1.明確重自強的意涵

 

《意見》從六個方面對檢察機關政治、業務和保障建設提出了要求,揭示了重自強的科學意涵(注:即“旗幟鮮明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著力提升檢察人員專業素養”“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堅持和完善黨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領導”“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制約”“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支持保障”等六個方面。)。申言之,就是要強化政治機關意識,增強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確保檢察人員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具體而言,一是強化檢察機關的政治意識,這是重自強的組織保障。發揮各級檢察院黨的領導責任,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的要求,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請示報告;二是提升檢察隊伍的專業素養,這是重自強的基礎。即要求檢察機關緊緊圍繞專業化建設目標,從知識、能力、作風等方面系統發力,提升檢察隊伍的專業素養;三是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制約,這是檢察機關重自強的必要條件。檢察機關不僅要接受人大、政協、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也要接受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的履職制約,同時,也要抓緊抓實檢察機關的自我監督,確保檢察權依法規范行使。

 

2.抓住重自強的關鍵

 

成事之要,關鍵在人。提升檢察機關整體素質和法律監督能力,關鍵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檢察干部隊伍,實現政治素質建設和專業素質建設、法律監督質效與自我監督質效一體推進。一方面,強化政治素養和專業能力,須加強過硬檢察隊伍建設,把政治建設與業務建設融為一體,促進講政治與抓業務有機統一。政治素養也是專業素養,是一切素養的基礎和保障。《意見》明確提出對檢察人員政治素養的根本要求,這就要求檢察機關須把提高政治素養融入履職全過程,圍繞專業化建設目標,加強能力建設。另一方面,《意見》明確了“進一步提升法律監督效能”的措施,這就要求檢察機關提升監督剛性,創新監督方式。同時,增強法律監督“剛性”。要勇于開展自我監督,通過加強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完善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體系,確保檢察權依法規范行使,以強有力的自我監督確保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質效提高。

 

3.緊扣重自強的需求

 

建設過硬檢察隊伍是重自強的第一需求。必須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緊扣重自強的高標準、嚴要求,多策并舉,同向發力。一是在政治引領上著力。提升檢察機關黨建工作質量和思想政治工作績效。持續強化政治機關意識教育,構建條塊結合的黨建工作格局,堅持以黨建帶隊建,發布黨建融入業務典型案例;堅持在重大辦案一線和重要專項工作中設立臨時黨支部,做好辦案一線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組建多種形式的青年干警學習交流平臺。二是在干部培養上聚力。在提拔、考核、培養等工作中,把政治標準作為第一標準。包括:配齊配強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加強青年干部培養使用的力度,落實領導干部帶頭辦案制度,改進檢察教育培訓方式,完善培訓課程體系和教材體系,建設高水平師資隊伍,強化培訓基地與培訓平臺建設。三是在優化管理上發力。以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為抓手,健全人員分類招錄和管理保障制度,完善遴選入和員額退出機制。四是在科技強檢上用力。提高大數據的運用能力,促進執法司法公正、助力國家治理,以“數字革命”賦能新時代法律監督。

 

4.夯實重自強的根基

 

基層強則檢察強。檢察機關絕大多數的人員在基層,絕大多數的辦案量在基層,這決定了必須把基層檢察院建設作為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突出重點抓緊抓實。在這個問題上,要持續聚焦思想觀念、素質能力跟不上的主要矛盾,按照重心下移、檢力下沉的要求多措并舉。一是在分類指導上著力。堅持從實際出發,避免指導工作的盲目性,通過探索建立分類基層建設目標管理機制、分類基層工作年度專題研究報告機制,增強基層建設的指導效能。二是在檢務保障上聚力。積極爭取增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落實地方財政投入,完善縣級檢察院經費保障體系,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積極對接相關部門修訂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做好基礎相對薄弱地區檢察機關的援助工作。三是在辦案裝備上盡力。秉持重心下移、資源下沉的理念,搭建科學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基層辦案一線智慧檢務平臺。四是在深化陽光司法上用力。完善檢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并動態調整,拓展類型化檢索查詢數據庫,優化門戶網站和檢察服務平臺功能。

 

 

 

 

結語

 

通過歷史邏輯、理論邏輯與實踐邏輯三者統一的視角,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發展道路和前進方向進行整體觀照,是習近平總書記對馬克思主義整體觀的創造性運用,反映了唯物辯證法本質要求(注:黨的十九大報告在談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時指出,它“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長期奮斗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的必然結果,是堅持黨的本質屬性、踐行黨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19]。)。從歷史邏輯看,中國特色的人民檢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法治觀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制度成果。一部人民檢察史,可以說是中國共產黨創建和領導檢察工作的歷史。從理論邏輯看,中國特色的人民檢察的理論基礎,深深扎根在中國共產黨創建和領導檢察工作的歷史發展和進程之中。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創新理論在人民檢察的歷史變遷和創新發展中放射出真理的光芒。黨的絕對領導的政治邏輯、人民檢察為人民的價值邏輯、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邏輯和推進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功能邏輯,既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和重要內容,又是加強法律監督歷史經驗的時代表達。從實踐邏輯看,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的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總要求,既體現了對人民檢察歷史邏輯的延續,又是新時代法律監督理論邏輯的生動演繹。它是一個相輔相成、有機聯系的整體。講政治是檢察工作的首要前提,是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根本保障。顧大局是檢察工作的職責使命,既是講政治的具體體現,又是謀發展、重自強的基本前提。謀發展強調穩步推進檢察改革。只有謀發展,才能永葆講政治、顧大局、重自強的生機與活力。重自強突出了檢察工作的主體素能。只有重自強,才能把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的任務落到實處。概言之,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實踐邏輯,體現了檢察機關決策者對人民檢察事業與時俱進、繼往開來的深入思考,是堅持和完善人民檢察制度,全面擔當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更大責任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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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軍.傳承發揚革命先驅梁柏臺的崇高精神 扎實走好新時代人民檢察事業新的長征路[N].檢察日報,2021-07-29.

 

[4]三年來人民檢察工作的初步成績和經驗[N].人民日報,1953-04-25.

 

[5]謝鵬程.檢察學:圍繞檢察基本理論創新立說[N].檢察日報,2021-01-09.

 

[6][15]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更實擔起黨和人民賦予的更重責任[N].人民日報,2021-09-02.

 

[7][14]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29,34.

 

[8]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0.

 

[9]萬鄂湘.從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較看我國司法制度的人民性[N].人民法院報,2008-09-16.

 

[10]習近平.在新的起點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J].求是,2019(5).

 

[11]孫謙.設置行政公訴的價值目標與制度構想[J].中國社會科學,2011(1).

 

[12][19]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56,36.

 

[13]李國勤,張乾元.論馬克思主義的整體觀[J].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2).

 

[16]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N].人民日報,2016-01-12.

 

[17]吳建雄,楊立邦.人民檢察制度的理論邏輯與價值彰顯[J].行政管理改革,2020(5).

 

[18]堅持講政治與抓業務有機統一——一論學習貫徹第十五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精神[N].檢察日報,2021-01-12.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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