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對外公示湘銀罰決字(2025)15號至25號行政處罰決定,對湖南湘江新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臨武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綏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汨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機構及7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處罰,總罰款金額達296萬元。
湖南湘江新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多達11項,包括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統計資料、違規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規定備案銀行結算賬戶、未按規定收繳及解繳假幣、相關人員不具備反假專業能力、未按規定為公眾兌換污損人民幣、占壓財政存款或資金、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未按規定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調整和審核工作、未按規定要素格式和填報要求報告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報告等。依據相關規定,該行被處以警告并罰款117.04萬元。
湖南臨武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報送賬戶開立撤銷資料、相關人員不具備反假專業能力、未按規定采集存儲人民幣冠字號碼、未按規定將假幣解繳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安全管理要求、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戶、未按規定對異常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且排除理由不合理等行為,被處以警告及58.14萬元罰款。
湖南綏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統計資料、未按規定報送賬戶開立撤銷資料、未按規定將假幣解繳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按照規定對征信異議進行書面回復、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辦理一次性金融業務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戶等行為,被給予警告并罰款90.32萬元。
湖南汨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要求、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未經核準開立單位基本存款賬戶、未按規定備案銀行結算賬戶等行為,被處以警告及20.5萬元罰款。
除對機構進行處罰外,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還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追責。
秦某(時任湖南湘江新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作)因對該銀行未按規定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調整和審核工作負有責任,被罰款1.2萬元;鄒某偉(時任湖南湘江新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經理)因對該銀行未按規定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調整和審核工作及未按規定要素、格式和填報要求報告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負有責任,被罰款2.3萬元。
黃某(時任湖南臨武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內控合規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因對該銀行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戶及未按規定對異常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且排除理由不合理負有責任,被罰款2.2萬元。
劉某(時任湖南綏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發展部總經理)因對該銀行未按照規定對征信異議進行書面回復負有責任,被罰款1.1萬元;蔣某穎(時任湖南綏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部總經理)和林某夫(時任湖南綏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運營部總經理)均因對該銀行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辦理一次性金融業務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負有責任,分別被罰款1萬元;尹某(時任湖南綏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主任)因對該銀行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戶負有責任,被罰款1.2萬元。
據悉,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均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公示期限為三年。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