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安徽峆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1月13日晚公告,公司10日收到安徽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安徽峆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董來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據《行政監管決定書》,公司涉嫌違規事實如下:
1.合同管理不規范。部分合同存在審批程序不完備、合同形式不完備、簽署流程不規范等問題。
2.采購管理不規范。采購審批缺少采購計劃審批表、書面詢價記錄、供應商蓋章的報價單等材料。
3.簽收單管理不規范。部分簽收單上客戶未填寫簽收日期;部分簽收單發貨日期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
上述情形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五條、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董來山作為公司董事長,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 號)第二十一條、《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相關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對董來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安徽峆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目前均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本次行政監管措施未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 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對公司財務造成不利影響; 不存在因本次處罰/處理而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來源:安徽峆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