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盛弘股份(300693.SZ)及其實控人方興與公司原股東汪衛強的合同糾紛案件二審再次開庭審理,財聯社記者現場旁聽了庭審。雙方律師在庭審現場就案涉股權是否存在代持關系等進行陳述、答辯,二審階段雙方提交的證據是否成為新關鍵性證據備受關注。
上海市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在接受財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存在撤銷一審判決或者改判的可能性,關鍵在于法院如何認定雙方是否就股權代持達成合意和實際出資人是否已經履行出資義務。他進一步提出,按照現行監管政策的要求,公司上市時存在股權代持是不被允許的。如果存在隱瞞股權代持情況,責任方屬于信息披露違規,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可能會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關于上述情況下盛弘股份上市是否存在合法性問題,財聯社記者今日以投資者身份致電了盛弘股份,公司證券部人士對此表示,“現在案件是二審階段,還沒判決……實際上我們上市提供的文件都是真實的。”
7月7日下午二審第二次審理期間,原、被告雙方均當庭提交了證據。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先前所舉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進行說明和質辯,原告予以回應,雙方代理律師的爭論涉及相關文件的司法鑒定必要性、股權增資款項、相關起訴案件目的性等內容。
本案原告為汪衛強,方興及盛弘股份為共同被告。盛弘股份在去年3月29日的《關于實際控制人及公司重大訴訟的公告》中披露的起訴狀列示事由顯示:根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盛弘股份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原告汪衛強、被告方興均為其登記股東。深圳市德弘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弘包裝”)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原告汪衛強為登記股東,被告方興為隱名股東。
在此基礎上,原告汪衛強和被告方興約定互相代持部分股權,并分別向對方出具了《聲明書》。根據被告方興于2011年向原告汪衛強出具的《聲明書》內容,汪衛強將其所有的盛弘股份5.0204%的股權變更為名義股東方興持有,實際權利人仍為汪衛強;如盛弘股份上市而德弘包裝未能上市,方興應當將在掛名持有的盛弘股份5.0204%股權在盛弘股份上市3年后返還給汪衛強自己持有;如盛弘股份因增資而致使股份比例變動的,以盛弘股份增資后的比例折算方興掛名持有的汪衛強股權。
原告一方認為,2017年8月22日,盛弘股份在深交所上市,2020年8月22日被告方興在《聲明書》中所承諾的返還原告汪衛強5.0204%股權的條件已成就,但經原告多次主張,被告方興均未能履行《聲明書》中確定的義務。
汪衛強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依法確認方興名下證券賬戶內“盛弘股份”751.55萬股以及截至判決生效之日因配股、送股所取得的股份的收益權歸汪衛強所有;依法判決方興向汪衛強支付案涉股權現金價值、現金紅利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同時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
此前,一審判決駁回了汪衛強的全部訴訟請求(涉案金額3.45億元)并由其負擔案件受理費176.56萬元。對此,汪衛強再次遞交上訴狀。當前,案件正處在二審審理階段,并已進行了兩次開庭審理。某法院民庭庭長告訴記者,案件在二審審理中,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原被告雙方均可在審理期間提供新證據。
由于牽扯上市前的股權代持問題,這一案件被披露后就一直受到投資者的廣泛關注。截至7月12日的Wind數據顯示,盛弘股份股東總戶數為29712戶。
對此,張偉表示,“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但從近年法院裁判來看,傾向性認為: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屬于無效合同。這種情況下,對上市公司股份變動基本沒有影響,但股權代持人可能面臨返還出資及支付收益等法律責任。假若最終認定雙方存在股權代持關系,且認可股權代持協議效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信息披露違規問題。”
來源:財聯社(記者 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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