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深圳證監局公告,對深圳安信隆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安信隆達”)及總經理黃遠烈出具警示函。
經查,安信隆達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向深圳風信云杉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部分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
二是未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2017年9月6日至今,黃遠烈一直擔任安信隆達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來源:金融界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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