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向12377和有關機關持續(xù)幾年反映了這兩個錯判,但是幾年時間都沒有人詢問過我們,我們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書面答復。我們衡陽市申泰置業(yè)有限公司特授權企業(yè)廉潔合規(guī)監(jiān)測評估平臺為民網轉發(fā),以公開督促有關機關審查糾錯。我們公司保證以上內容真實,保證沒有陷害法官。
我們衡陽市申泰置業(yè)有限公司,是原衡陽市農機公司改制企業(yè)。改制后,申泰公司一班人勵精圖治,克服重重困難,扎扎實實化解了近200人下崗安置和養(yǎng)老保險等重大矛盾。
我們向您投訴衡陽中院主審法官谷芝蘭,在“衡陽市中院的(2019)湘04民再35號和37號兩個再審判決中故意亂判、明顯錯誤,使我公司瀕臨破產”的嚴重問題。
一、糾紛背景
1,公司開發(fā)市區(qū)的一塊土地,將項目總承包給衡陽市自然人謝某偉。后謝某偉和其他合伙人焦某發(fā)生矛盾組織人持刀打斗捅傷一人、組織社會閑散人員砸申泰公司辦公室、搶走申泰公司辦公室電腦……
2,謝某偉和申泰置業(yè)公司解除總承包,簽訂 《股份轉讓協(xié)議》和《以房產抵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謝某偉在開發(fā)項目中的股份轉讓給申泰公司。
3,兩份協(xié)議約定:總股份轉讓款為 1097 萬元,由申泰公司支付 105 萬元現(xiàn)金后,再將即將建成的 7 套商品房和第三層 1 整層商鋪抵償股份轉讓款。
4,還約定:房屋按照竣工驗收圖紙的標準抵償;自簽訂協(xié)議時,抵償房屋即歸謝某偉所有,申泰公司不得阻礙謝某偉轉賣房屋;任何一方違約承擔最高100萬元違約金。協(xié)議就是約定了“一簽即抵,一抵即結,一結即了”。
5,申泰公司按照“以房產抵股份轉讓協(xié)議”,通知謝某偉收取抵償房屋。
謝某偉故意地僅僅只收取 6 套商品房并轉賣給其他人,故意拒收另外的 1 套商品房和 1 整層商鋪 (抵償協(xié)議中的價值為 800 萬元),理由是抵償房屋沒有“驗收備案表”。
二、謝某偉第一次起訴違約金,法院超過協(xié)議約定的 100 萬元違約金額度,判定違約金160 多萬元。
謝某偉在 2013 年,第一次起訴要求申泰公司賠償違約金, 法院超過“雙方最高違約金 100 萬元”的協(xié)議約定,判決違約金 160 萬元。法院非常果斷地強制執(zhí)行完畢。
三、謝某偉收到第一次起訴的違約金后,在2014 年又第二次起訴,要求賠償資金占用損失近千萬元。
一審雁峰區(qū)法院和二審衡陽中院都判決申泰公司支付謝某偉“人民幣”(而不是資金占用損失),按照上述 800多 萬元抵償房屋價值為基數(shù)、以月1%的標準計至交付抵償房屋時止。雁峰區(qū)法院查封申泰公司近2000萬元的房產和商鋪。
四、申泰公司申請再審,湖南省高法以案件“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指令衡陽市中院再審。衡陽中院一撤到底,指令雁峰區(qū)法院再審。
謝某偉起訴要資金占用損失,雁峰區(qū)法院卻判“近千萬元的違約金”,判決超過了謝某偉的訴訟請求,屬于判非所請。申泰公司上訴,請求衡陽中院撤銷原判。
而謝某偉還認為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太少,也提起上訴,并在上訴狀中將他一審時“要資金占用損失”的請求改成了“要違約金”的請求。
對謝某偉在二審中提出的新請求,衡陽中院谷芝蘭法官應當直接撤銷原判,駁回謝某偉的起訴,并告知謝某偉對他的新請求可以另案重新起訴。
但谷芝蘭法官在判決書中卻還是在圍繞謝某偉是否有損失而進行評述,并認為“謝某偉盡管對自己的損失沒有提供證據(jù),但是因為申泰公司和謝某偉雙方都沒有對謝某偉的損失提供證據(jù),所以酌定判決申泰公司應當按照上述 800多 萬元抵償房屋價值為基數(shù)、以月 1 %的標準計算損失”
谷芝蘭即使要支持謝某偉在二審中的新請求,也只能是作出改判判決。但是,谷芝蘭偏偏作出的就是維持判決!衡陽中院的判決也是超過謝某偉的上訴請求范圍,也是判非所請。
特別詭異的是,谷芝蘭判決書寫的又既不是資金占用損失,也不是違約金,而是判決申泰公司對謝某偉支付“人民幣”,按照上述 800多 萬元抵償房屋價值為基數(shù)、以月 1 %的標準計付至交付之日止。
五、衡陽中院主審法官谷芝蘭的五個故意亂判
(一)故意嚴重違反法定的審判程序
1,谷芝蘭故意隱瞞“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的辯論焦點
因為謝某偉起訴請求的是“要求申泰公司賠償資金占用損失”,而雁峰區(qū)法院判決的卻是“申泰公司對謝某偉支付違約金”。 所以,申泰公司上訴的第一個理由就是一審程序違法、判決超過了當事人的請求范圍。谷芝蘭在庭審時也組織了雙方對“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的焦點展開了辯論,庭審筆錄也記載得清清楚楚。
但是,谷芝蘭的判決書中所列舉的四個焦點,卻并沒有這個“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的焦點,判決書中也更沒有雙方對這個焦點的辯論意見。
2,谷芝蘭故意憑空捏造“本案謝某偉是否屬于重復起訴”的辯論焦點
在谷芝蘭的判決書中列舉的“本案謝某偉否是屬于重復起訴”的辯論焦點,庭審筆錄里根本沒有記載。事實上,主審法官谷芝蘭根本就沒有提出這個焦點讓雙方當事人辯論,雙方當事人也不知道有這個辯論焦點,也根本就沒有對這個焦點發(fā)表意見。
3,谷芝蘭超過謝某偉的上訴請求范圍,判非所請
謝某偉上訴時的二審時請求是新的“要違約金”了,二審審判決的卻又是“給資金占用損失”。
對謝某偉在二審中提出的新請求,谷芝蘭應當直接撤銷原判,駁回謝某偉的起訴,并告知謝某偉對他的新請求可以另案重新起訴。
谷芝蘭作出的判決竟然是“維持一審超出了謝某偉訴訟請求范圍的判決”。
(二)谷芝蘭故意無據(jù)酌定謝某偉的資金占用損失
谷芝蘭在判決中明確認定了“謝某偉沒有提供損失證據(jù)”,但進一步錯誤認為“盡管謝某偉對自己的損失沒有提供證據(jù),但因為申泰公司和謝某偉雙方都沒有對謝某偉的損失提供證據(jù),所以酌定判決申泰公司對謝某偉賠償”。
謝某偉主張自己的損失,申泰公司怎么會有義務為謝某偉提供損失證據(jù)呢?!
而且,本案同一樓盤房價上漲了一倍多,謝某偉根本沒有損失。
(三)谷芝蘭故意違反雙方協(xié)議來錯誤認定申泰公司違約
謝某偉起訴的理由是抵償?shù)姆孔?/span>“沒有驗收備案表”,認為申泰公司交付抵償房屋的行為違約。
申泰公司通知謝某偉收取抵償房屋,不需要驗收備案表,申泰公司沒有違約。
因為雙方《股份轉讓協(xié)議》第 8 條第 2 款:申泰公司交房標準為“竣工圖紙要求的標準”。雙方并沒有約定“驗收備案表”是抵償房屋的標準。
(四)谷芝蘭故意違反合同法第110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 28 條的規(guī)定亂判
1,即使抵償房屋需要驗收備案表,而申泰公司客觀上無法提供,而且要求提供該表也沒有實際意義。而根據(jù)合同法110條,申泰公司就被法定地免除了提供備案表的義務,申泰公司當然并不構成違約。
該法條原文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所謂事實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實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經沒有意義。
----謝某偉是本案項目的總承包人,他總承包時私改圖 紙、超越紅線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致使本案項目的所有房屋永遠拿不到備案表。
----衡陽市政府“解決房產開發(fā)遺漏問題”辦公室,已通過罰款的行政替代機制,代替了該“備案表”,使得所有房屋都客觀上已經銷售,當然也能夠抵償。抵償房子或者買賣房子不需要備案表。
----謝某偉將收取了的另外 6 套抵償房屋在申泰公司還沒有交付時,他就提前賣了;項目所有房子都可正常銷售了。
2,合同法解釋(二)第 28 條規(guī)定,“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謝某偉已經起訴過的違約金,法院也將協(xié)議里約定的最高違約金 100 萬元調高 60%達到了160 萬元。謝某偉這次再又起訴資金占用損失,法院當然應駁回謝某偉的訴訟請求。
(五)谷芝蘭故意違反最高法指導案例中“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裁判規(guī)則而亂判
最高法 20 多個同類指導案例都定性為“以物抵債”,裁判規(guī)則包括:一方拒付或者拒收抵償物的,對方當事人只能對原債務關系主張權利,不存在對拒收或者拒付行為起訴賠償違約金或資金占用損失的權利。
所以,謝某偉故意拒收抵償房子的,只能起訴申泰公司支付原股份轉讓款,不能起訴抵房行為的違約責任。何況,申泰公司根本沒有違約呢!
衡陽市申泰置業(yè)有限公司
2022 年9月 24 日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yè)廉潔合規(guī)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jiān)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