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結束的全國法院調研工作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青、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夏道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立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永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智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會上作經驗交流。會議指出,人民群眾新期待為人民法院調研工作提供了不竭動力。
周強在會議上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調查研究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推動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質量發展。
我們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認為,人民群眾的新期待也是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而對一些具體裁判執行案件,當事人的要求就更加集中體現在對裁判執行的質量和效果上。我們的調查統計顯示,人民法院司法調判裁的質量越來越高,效果越來越好。無論是民事、家事、行政、刑事、執行和國家賠償等領域的案件處理,都得到了當事人、社會群眾和各級黨委政府的肯定和贊譽。這是人民法院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可喜成績。
然而,人民法院裁判活動的本身就是利益的再分配,其過程和結果有時不一定被雙方當事人在思想上接受認可,投訴、鬧訪事件時有發生,也在所難免。在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堅持問題導向,收入調查情況,積極協調勸導,一些涉法輿情甚至是鬧訪事件得到了及時有效地化解,司法公信力更加提高,社會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滿意度更加增強。因此,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開展調研,真正走到基層、真正接觸群眾、真正聽取群眾意見、同群眾座談交流,是提升審判執行工作質量特別是化解群眾對審判執行工作意見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也是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的最有效路徑之一。
近日,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為民網收到衡陽市申泰置業公司的授權后,轉發了《衡陽申泰置業公司認為衡陽中院主審法官谷芝蘭亂判(2019)湘04民再35、37號》一文,稱兩案判決申泰公司對謝某偉支付“人民幣”1000余萬元,而且判決主文又既不指明到底是“資金占用損失”還是“違約金”。雁峰區法院已經查封了該公司的近2000萬元的資產,其中已拍賣了幾百萬。衡陽申泰置業公司認為案件的主要錯誤有:
一、故意嚴重違反法定審判程序
1,谷芝蘭故意隱瞞“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的辯論焦點;
2,谷芝蘭故意憑空捏造“本案謝某偉是否屬于重復起訴”的辯論焦點;
3,谷芝蘭超過謝某偉的上訴請求范圍,判非所請。
謝某偉在一審的請求是要申泰公司“賠償資金占用損失”,而一審法院判決的卻是申泰公司向謝某偉賠償“違約金近千萬元”。資金占用損失和違約金,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法律依據都不同。所以,一審判非所請。申泰公司上訴。
而謝某偉自己也還認為一審判決少了,上訴,并在上訴中放棄了一審時要申泰公司賠償“資金占用損失”的請求,改成了要申泰公司賠償更多的“違約金”。
可見,謝某偉在二審中已經改要“賠償違約金”了。但是谷芝蘭作出的判決卻又仍然還是論證申泰公司應當賠償謝某偉“資金占用損失”,而不是申泰公司該不該賠償謝某偉“違約金”。而且谷芝蘭作出的又是維持一審“賠償違約金”的判決。
二審法官谷芝蘭應當直接撤銷原判,駁回謝某偉的起訴,并告知謝某偉對他的新請求可以另案起訴。
二、谷芝蘭故意無據酌定謝某偉的資金占用損失
谷芝蘭在判決中明確認定了“謝某偉沒有提供損失證據”,但進一步錯誤認為“盡管謝某偉對自己的損失沒有提供證據,但因為申泰公司和謝某偉雙方都沒有對謝某偉的損失提供證據,所以酌定判決申泰公司對謝某偉賠償“人民幣”近1000萬元(按照 800多萬元抵償房屋價值為基數、以月 1 %的標準計付至交付之日止)。
謝某偉起訴,主張自己的損失。申泰公司作為對方當事人,怎么會有義務要來為謝某偉的損失提供證據呢?
而且,本案同一樓盤房價上漲了一倍多,謝某偉根本沒有損失。
三、谷芝蘭故意違反雙方協議來錯誤認定申泰公司違約
謝某偉起訴的理由是抵償的房子“沒有驗收備案表”,就認為申泰公司交付抵償房屋的行為違約。申泰公司認為因為雙方《股份轉讓協議》第 8 條第 2 款:申泰公司交房標準為“竣工圖紙要求的標準”。所以雙方并沒有約定“驗收備案表”是抵償房屋的標準。申泰公司通知謝某偉收取抵償的房屋,不需要驗收備案表,申泰公司并沒有違約。
四、谷芝蘭故意違反合同法第110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 28 條的規定亂判
1,合同法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所謂事實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實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經沒有意義。
即使抵償房屋需要驗收備案表,而申泰公司客觀上無法提供,而且要求提供該表也沒有實際意義。所有,申泰公司就被法定地免除了提供備案表的義務,申泰公司當然并不構成違約。
----謝某偉是本案項目的總承包人,他總承包時私改圖紙、超越紅線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本案項目的所有房屋永遠拿不到備案表。
----衡陽市政府“解決房產開發遺漏問題”辦公室,已通過罰款的行政替代機制,代替了該“備案表”,使得所有房屋都客觀上已經銷售,當然也能夠抵償。抵償房子或者買賣房子不需要備案表。
----謝某偉將收取了的另外 6 套抵償房屋在申泰公司還沒有交付時,他就提前賣了;項目所有房子都可正常銷售了。
2,合同法解釋(二)第 28 條規定,“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謝某偉已經起訴過的違約金,法院也將協議里約定的最高違約金 100 萬元調高 60%達到了160 萬元。謝某偉這次再又起訴資金占用損失,法院當然應駁回謝某偉的訴訟請求。
五、谷芝蘭故意違反最高法指導案例中“以物抵債協議”的裁判規則而亂判
最高法 20 多個同類指導案例都定性為“以物抵債”,裁判規則包括:一方拒付或者拒收抵償物的,對方當事人只能對原債務關系主張權利,不存在對拒收或者拒付行為起訴賠償違約金或資金占用損失的權利。
根據衡陽市申泰置業有限公司的投訴,我們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為民網在網上檢索發現的信息,與該公司自述的情況基本一致:該公司幾年來一直在向有關機關申訴、向紅網等媒體投訴,而該公司稱至今沒有人通知他們接受詢問、聽取意見,沒有收到任何機關的回復和答復。
固然,不能聽一面之詞,這是調查研究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們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為民網的受權轉發,不代表為民網認可衡陽申泰置業公司的說法。衡陽申泰置業公司所述問題到底是否有理有據,需要有關機關依法核查依法處理。
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為民網認為:重視群眾特別是當事人的申訴和公開投訴意見,發現梳理問題,依法審核審查、依法回復答復,應成為人民法院有關工作部門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要求。面對新聞媒體和其他自媒體等網絡平臺披露和發布的涉訴投訴信息,人民法院要積極應對、正面應對,面對面核查核實投訴意見的合法性,指導當事人依法申訴、依法表達、依法維權。對確有錯誤的裁判,人民法院要快查快立快糾快公開結果,真正對每一份問題裁判的質量負責。這對化解矛盾有好處,對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更大的好處。
為民網企業廉潔監測評估平臺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