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文摘》2025年第2期和第5期先后刊登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學會法治反腐研究會會長吳建雄教授兩篇文章的論點摘編。第一篇為吳建雄教授與馬瑞鳳博士生刊發于《理論與改革》2024年第6期的《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三個維度》,另一篇為吳建雄教授刊發于《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5期的《推進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現將論點摘編推送如下:
觀點摘編:
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三個維度
吳建雄、馬瑞鳳在《理論與改革》2024年第6期撰文認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是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的重要機制,其法理基礎是自我革命與人民監督相統一的跳出歷史周期率的“兩個答案”,其價值法則是人民權力永遠為人民謀利益的“人民至上”宗旨,其法治邏輯是依規治黨和依法治權的有機統一。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制度特色是:監督框架的“一元多體”,即由黨統一指揮的各類監督主體構成、權力監督與權利監督并舉;監督導向的政治統攝,即堅持“兩個確立”在監督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以政治監督確保各類監督力量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監督力量的統籌協調,即由紀檢監察監督統籌各類監督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監督運行的“三不一體”,即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一體推進。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法治路徑,是依憲執政、尊崇憲法和黨章,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推進“三不一體”的法治化、規范化。
推進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
吳建雄在《推進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一文中指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的重要命題,并強調“推進執紀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從法治和反腐兩個維度對監察執法與刑事審判、刑事檢察、刑事偵查及相關執法活動有機銜接作出部署安排,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反腐敗體制機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把握“五權”在職務犯罪刑事司法中的相互關系。首先要厘清監察權、偵查權、審判權、檢察權、執行權在腐敗治理領域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和社會治理領域查辦非職務犯罪案件的關系及其差異。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五權”的銜接關系是:以監察為主導、以公安為協助、以檢察為樞紐、以審判為中心、以執行為終局。在查辦非職務犯罪案件中,“五權”的銜接關系是:以公安為先導、以檢察為樞紐、以審判為中心、以執行為終局、以監察為保障。此為腐敗治理與社會治理的差異、黨的自我革命引領社會革命的內在邏輯所決定。其次,要明確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五權”銜接的內涵,主要包括:監察、檢察、公安、執行在管轄上的銜接,監察、檢察、審判在證據上的銜接,監察、檢察在留置與刑事強制措施的銜接,監察、檢察在移送起訴的銜接,監察、檢察、審判在審查起訴的銜接,監察、檢察、審判在審判的銜接,監察、檢察、審判在監察機關量刑建議的銜接,監察、檢察、審判在涉案財務處置的銜接。這是由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五權”的不同職責所決定的。最后,要把握查辦職務犯罪銜接機制的體系構成。即以完善職務犯罪管轄銜接為前提,以完善職務犯罪證據銜接為核心,以完善職務犯罪強制措施轉換為必須,以完善職務犯罪移送起訴銜接為關鍵,以完善職務犯罪審查起訴銜接為要旨,以完善職務犯罪刑事審判銜接為中心,以完善職務犯罪量刑建議銜接為必要,以完善涉案財物處置銜接為補充。這是由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法定流程和“五權”各自的價值功能所決定的。
來源:法治反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