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被證監會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后,海通證券以及保薦代表人陳城、景煬近日收到深交所罰單。
深交所新近披露的罰單顯示,海通證券被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保薦代表人陳城、景煬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海通證券及陳城、景煬在擔任沃得農機IPO保薦人過程中,存在以下四方面違規行為,一是未就沃得農機實際控制人所持股權凍結情況,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二是對關聯方資金拆借披露的準確性未予充分核實;三是未對發行人會計基礎不完善、內部控制不規范的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四是未經證監會或深交所同意改動招股說明書。
上述違規行為,均是在證監會現場檢查中發現,足見現場檢查之威。且即便沃得農機“一查就撤”,但仍未逃脫監管的處罰。監管在此前IPO現場檢查規定修訂中強化了“申報即擔責”,并強調,對兩年內“現場檢查又發現同類問題且性質嚴重的,證監會及交易所可以從重進行處理”。
未經同意改動招股書
深交所指出,沃得農機實際控制人持有的丹陽實業股權被司法凍結,對發行人控制權穩定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涉及發行上市條件的審核判斷,且相關信息可以通過公開渠道查詢。
海通證券作為項目保薦人,未就可能影響發行人控制權穩定的重大事項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深交所提交專項核查意見。
此外,海通證券還存在對關聯方資金拆借披露的準確性未予充分核實,對發行人會計基礎不完善、內部控制不規范情況未予充分關注,未經同意改動招股說明書等問題。
海通證券于2022年4月18日提交的招股說明書(注冊稿)較發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的版本有部分改動。海通證券未就招股說明書改動事項進行報告,相關改動未經同意。發行人于2023年6月25日出具的《江蘇沃得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招股說明書修訂情況的說明》顯示,主要修訂內容僅涉及更新財務數據、更正原材料采購情況及主要客戶合作時間等,未說明全部改動內容。
上述海通證券及兩名保代違規情形,已在去年11月9日證監會的罰單中有所提及,海通證券及陳城、景煬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除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被罰外,發行人也收到罰單
2023年11月7日,沃得農機被證監會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及時向深交所報告和披露實際控制人股份凍結情況、會計基礎薄弱、內部控制不完善、資金拆借信息披露不完整、未經證監會或深交所同意改動招股說明書等問題。
此外,沃得農機創業板上市之路已在罰單披露之前終止。
去年9月28日,證監會發布大的IPO終止通知書顯示,沃得農機保薦機構海通證券提交了IPO撤回申請,主動要求撤回注冊申請文件,證監會決定終止沃得農機IPO發行注冊程序。
“一查就撤”問題被監管重點關注
上述沃得農機及保薦機構出現的問題,均來自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現場檢查,即便后續“一查就撤”,但仍未逃脫監管的處罰。“一查就撤”問題,也正日益受到監管重點關注。
2023年11月10日,證監會就《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訂強化“申報即擔責”,對“一查就撤”“帶病申報”加強監管,進一步明確現場檢查的具體程序及要求,統一檢查標準等。
修訂后《檢查規定》要求,在發行上市審核或注冊階段,首發企業存在與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關的重大疑問或異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影響審核判斷的,審核或注冊部門可以將其列為問題導向檢查對象。處于交易所審核階段的首發企業存在上述情形的,證監會注冊部門可以將其列為問題導向檢查對象。
根據檢查對象存在的信息披露問題的嚴重程度,證監會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等對檢查對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交易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根據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執業人員執業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證監會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等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交易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檢查對象、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責任人員因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監管措施等,本次現場檢查又發現同類問題且性質嚴重的,證監會及交易所可以從重進行處理。
證監會稱,從此前制度運行情況看,當前檢查中還存在個別檢查對象隨意撤回發行申請或消極配合檢查工作等情形,需要進一步強化“申報即擔責”要求,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
來源: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