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唐某某、羅某某與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羅某某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郵寄舉報信,認為在某市合豐垸瀏陽河風光帶施工第一標段工程的建設中,某公司存在違法向沈某出借資質的行為,沈某存在違法掛靠資質承攬建設工程的行為,而要求進行查處。被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某市住建局作出《關于核查舉報投訴問題的函》,要求該局對原告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作出回復,并要求該局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將調查處理情況報省廳。2021年12月10日,某市住建局對省住建廳作出《關于合豐垸瀏陽河風光帶施工一標段項目涉嫌掛靠案件調查情況的報告》,載明的調查結果為:根據調查情況,未發現該項目存在項目施工單位出借資質及沈某掛靠的直接證據,無法認定某公司出借資質,也無法認定沈某掛靠。原告認為被告未對其舉報事項正確履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因此,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查處主體并非資質許可機關,而是違法行為地的主管部門。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對轉辦作出明確規定,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投訴舉報屬于下級主管部門法定職責的,應轉下一級主管部門辦理。本案中,被告將舉報線索轉交某市住建局處理,符合違法行為屬地處理的原則,也更利于行政爭議的實質解決。
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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