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判活動的最大任務和功能就是辨法析理、定分止爭。當然,當事各方對裁判的理解和態度又不盡相同,對一份事實清楚、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權利義務分配有理有據的一審裁判,往往還是會出現不服上訴。因此,二審法院在審理裁判中的審查和說理,對一審法院和上訴各方當事人的定分止爭功能就更加突出。
近日,中國反腐司法研究中心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收到張家界一民營企業的維權咨詢,稱: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23)湘08民終59號合同糾紛案搞程序空轉。
張家界鼎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稱,該公司因在(2023)湘08民終59號民事合同糾紛案中,向另一民事主體追償近2000多萬元的土地出讓金和國土使用契稅款。張家界市中院以“一審民事訴訟中沒有追加行政機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為由,認定一審訴訟程序違法,且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民事訴訟中沒有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也并不構成程序違法。二、對事實不清的民事上訴案件,二審中院可以查清事實后直接判決。
而案件發回一審重新審理后,一審法院并沒有按照中院的裁定追加張家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第三人參加開庭審理。
如果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中指出的一審程序違法是正確的判斷,而一審在重審中又沒有遵照執行,那一審重審的程序同樣還是錯誤的。如果一審兩次都不追加張家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第三人的做法是正確的,那就是市中院的裁定是錯誤的……
張家界市中院是不是借用民事訴訟法“關于一審程序違法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規定,隨便找個“一審民事訴訟中沒有追加行政機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理由,直接將一審判決推倒發回重審,便于自己不必直接對一審判決是否正確進行審查評判?因為如果真的只是一審事實不清,中院二審也是可以查明事實后直接改判或者維持,而不是“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10月發布《關于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指出,審判機關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要落實落細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要增強實質性化解涉民營企業矛盾糾紛的成效,堅決防止因“程序空轉”加重民營企業訴累。
湖南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6個方面30條優化發展環境、加強法治保障的具體措施,各市州要圍繞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深化改革創新,暢通涉民企案件“綠色通道”。
我們認為,民營企業依法維權,當然要付出必要的訴訟成本和訴訟負擔。但是,如果是因為其他人為的原因將企業陷于“訴訟循環”,那么,民營企業在不必要的訴累中是很痛苦的。我們要堅決有效防止民事二審程序中的程序空轉。
作者 劉耀華 中國反腐司法研究中心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主任
編輯 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