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湘0211刑初47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詹支糧,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證號碼432301196102240526,大學文化,群眾,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縣級審判員、四級高級法官,曾任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副庭長、審判員、員額法官,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攤頭坪社區東二環二段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宿舍9棟304號。
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湖南省長沙市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經湖南省監察委員會批準,決定延長留置期限至2020年3月2日。因涉嫌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經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3月2日被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湖南省長沙市第四看守所。
辯護人鄧祥瑞,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珍珍,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詹學紅(曾用名徐學紅),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證號碼43230119640427051X,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湖南省益陽市國資委企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事業編制),兼職長沙正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五一西路454號,羈押前住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岳麓大道299號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宿舍4棟604室。
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9 年9月2日被湖南省寧鄉市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經湖南省長沙市監察委員會批準,決定延長留置期限至2020年3月1日,于2020年3月1日被解除留置措施,于2020年5月28日被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22年8月31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湖南省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莫奇峰,湖南湘軍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詹支糧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詹學紅犯受賄罪一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湘刑轄122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院管轄。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以株天檢一部刑訴〔20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詹支糧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詹學紅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2021年7月1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因本案需要補充偵查向本院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予以準許。
本案恢復審理后,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召開了庭前會議,于2021年10月9日、2022年8月31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大勇、檢察官助理朱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詹支糧及其辯護人鄧祥瑞、陳珍珍,被告人詹學紅及其辯護人莫奇峰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受賄罪
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三庭副庭長、審判員、員額法官期間,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詹學紅等人,利用被告人詹支糧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訴訟案件當事人王紅、長沙金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鵬房地產公司)、訴訟代理律師陳岳、劉開來等單位或個人在訴訟案件審判、執行、訴訟代理業務承攬中謀取利益,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75.3 萬元,其中,被告人詹學紅參與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32.9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湖南湘軍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岳給予的人民幣80萬元
2013年8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原告衡陽市房產管理局與被告衡陽市天柱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柱房地產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天柱房地產公司敗訴。
天柱房地產公司不服,擬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為爭取勝訴,天柱房地產公司破產管理人、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曉華遂聯系被告人詹支糧,請被告人詹支糧協調曾新田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同時請被告人詹支糧推薦訴訟代理律師。
被告人詹支糧同意并安排被告人詹學紅出面對接。被告人詹學紅按照被告人詹支糧的安排,聯系了湖南湘軍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岳,并分別與魏曉華、陳岳商定∶魏曉華作為天柱房地產公司管理人,將天柱房地產公司與衡陽市房產管理局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上訴案委托陳岳律師團隊代理,被告人詹學紅出面協調與被告人詹支糧、曾新田夫婦關系,陳岳律師團隊負責該案法律業務;該訴訟代理實行風險代理,所得律師代理費魏曉華、陳岳、被告人詹學紅(包括被告人詹支糧)三方各得一份。
被告人詹支糧將上述情況告知曾新田,請曾新田對天柱房地產公司予以關照,曾新田提醒被告人詹支糧注意風險。
2013年8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天柱房地產公司與衡陽市房產管理局破產債權糾紛上訴一案,由該院民二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曾新田利用擔任民二庭庭長的職務便利,向承辦該案的法官打招呼,要求對天柱房地產公司予以關照。2013年12月,經曾新田簽批,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對天柱房地產公司有利的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后,陳岳律師團隊收取風險代理費人民幣130多萬元。陳岳按照之前約定,將82.5萬元匯入被告人詹學紅指定的賬戶。被告人詹支糧在得知衡陽有關方面在調查天柱房地產公司破產案后,擔心有風險,安排被告人詹學紅將該筆錢退回給陳岳。
2016年11月,被告人詹支糧又安排被告人詹學紅向陳岳要回上述款項。陳岳扣除律所管理費用后向被告人詹學紅、魏曉華指定的賬戶匯款共計人民幣80萬元,其中匯入被告人詹學紅指定的銀行賬戶41.25萬元,匯入魏曉華指定銀行賬戶38.75萬元。匯入被告人詹學紅指定銀行賬戶的41.25萬元由被告人詹支糧支配使用。
(二)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金鵬房地產公司財務總監袁愛軍給予的人民幣45.2萬元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金鵬房地產公司財務總監袁愛軍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上訴人金鵬房地產公司與被上訴人張春峰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金鵬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上訴人湖南特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地投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鵬房地產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的二審、再審中,違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案件承辦法官、審監庭案件承辦法官、庭長、主管領導、審委會委員打招呼,為金鵬房地產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5次收受袁愛軍給予的人民幣共計45.2萬元。
1.2012年6月,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袁愛軍給予的人民幣0.2萬元。
2.2015年上半年、2015年8月,被告人詹支糧先后兩次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收受袁愛軍分別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10 萬元,共計人民幣15萬元。
3.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詹支糧先后兩次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收受袁愛軍每次給予的人民幣15萬元,共計人民幣30萬元。
(三)被告人詹支糧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詹學紅收受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曉華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糧接受天柱房地產公司破產管理人、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曉華的請托,伙同其丈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長曾新田,利用曾新田的職務便利,在天柱房地產公司與衡陽市房產管理局破產債權糾紛上訴案的二審中為魏曉華謀取利益;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魏曉華代理的武漢天舜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天舜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承諾協調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為魏曉華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兩次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詹學紅收受魏曉華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5萬元。
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學紅與魏曉華在長沙河西新民路附近的一洗浴中心休閑時,魏曉華為謀求被告人詹支糧和曾新田在天柱房地產公司與衡陽市房產管理局破產債權糾紛上訴案二審中的幫助,提出送5萬元錢給被告人詹學紅、詹支糧,被告人詹學紅同意了。魏曉華遂安排天柱房地產公司另一管理人劉穎瓊轉5萬元到被告人詹學紅的招商銀行賬戶。被告人詹學紅將該5萬元交給被告人詹支糧用于購買理財產品。曾新田明知被告人詹支糧從上述案件中獲取利益。
2.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魏曉華為謀求被告人詹支糧在武漢天舜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審判中的幫助,在被告人詹支糧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給予被告人詹支糧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詹支糧予以收受。
(四)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案件當事人王紅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案件當事人王紅的請托,在上訴人湖南大森林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韜、原審第三人湖南德邦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醫藥公司)、原審第三人王紅執行異議之訴案的二審中為王紅謀取利益。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王紅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五)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長沙市芙蓉區佳居酒店(以下簡稱佳居酒店)實際經營者鐘艷清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佳居酒店實際經營者鐘艷清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上訴人佳居酒店與被上訴人長沙五里牌肉類聯合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里牌肉聯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鐘艷清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上述案件當事人五里牌肉聯公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承諾協調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關系,為鐘艷清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詹支糧先后4 次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宿舍附近收受鐘艷清分別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8萬元、5萬元、5萬元,共計人民幣20萬元。
(六)被告人詹支糧收受益陽市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陽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益陽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省岑鞏縣第三中學工程項目承包商曾康佳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底長、審判員、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案件當事人資陽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康佳的請托,在原告資陽房地產公司訴被告益陽城建局、益陽市政府天橋商城建設投資糾紛案的一審中為資陽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湖南浩益投資有限公司與益陽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鋼材款支付糾紛案的審判中,承諾協調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為曾康佳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5次收受曾康佳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0萬元。
1. 2003年7月、11月,被告人詹支糧先后兩次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收受曾康佳每次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共計人民幣4萬元。
2. 2005年的一天、2006年春節前,被告人詹支糧先后兩次在益陽市的飯店收受曾康佳每次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共計人民幣6萬元。
3.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附近一茶樓收受曾康佳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七)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橘郡城鎮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橘郡置業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陳龍給予的人民幣18萬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橘郡置業公司訴訟代理人陳龍的請托,在上訴人橘郡置業公司與被上訴人鐘麗華等人商品房糾紛系列案以及上訴人橘郡置業公司與被上訴人付召和、蔡宜軒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系列案的二審中為陳龍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案件當事人鐘麗華等人就上述有關案件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承諾協調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為陳龍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詹支糧先后3次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附近、長沙市烈士公園附近收受陳龍分別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5萬元、3萬元,共計人民幣18萬元。
(八)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開來給予的人民幣17萬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案件訴訟代理律師劉開來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上訴人長沙市雨花區洞井街道天華社區籌建委員會與被上訴人王靈飛、陳再華等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以及中石化長沙分公司與長沙捷西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西實業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金鵬房地產公司與特地投資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訴訟代理業務承攬上為劉開來謀取利益。
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詹支糧先后3次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宿舍樓下收受劉開來分別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6萬元、1萬元,共計人民幣17萬元。
(九)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長沙兆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龍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茵給予的人民幣16.4萬元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兆龍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茵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上訴人湖南海通建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兆龍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以及上訴人楊萬光、寧鄉縣玉潭鎮食尚陽光酒樓、寧鄉縣玉潭鎮美麗神話歌廳與被上訴人兆龍房地產公司、原審被告湖南貴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兆龍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上訴人湖南美麗人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兆龍房地產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以及該案判決的執行中,違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案件承辦法官、執行局法官、寧鄉縣人民法院主要領導打招呼,為兆龍房地產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2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詹支糧先后6次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附近收受盛茵分別給予的人民幣0.4萬元、1萬元、4萬元、4萬元、2萬元、5萬元,共計人民幣16.4萬元。
(十)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三湘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旭東給予的人民幣16萬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訴訟代理律師李旭東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原告劉軍訴被告湖南金丹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的一審中為李旭東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原告廖某訴宋某離婚糾紛案的一審中,違規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協管民事審判的專職委員打招呼,為李旭東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5次收受李旭東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6萬元。
1. 2013年9月,被告人詹支糧在長沙市金葉大酒店二樓包廂收受李旭東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2. 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與李旭東在開福區大地金墅小區打完牌后開車回家,途中在車上收受李旭東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3. 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與李旭東開車從長沙晚報大廈至開福區大地金墅小區打牌,途中在車上收受李旭東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4. 2014年6月、10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先后兩次在其開福區大地金墅小區住房樓下收受李旭東分別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3萬元,共計人民幣5萬元。
(十一)被告人詹支糧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詹學紅收受案件當事人龔天武給予的人民幣15.2萬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案件當事人龔天武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上訴人龔天武與被上訴人黃政選、長沙市雨花區城市房屋征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萬振威、周望宇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的二審中為龔天武謀取利益。
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鄧德操、龔天武訴長沙市東進置業有限公司、第三人趙龍力公司解散糾紛案執行中,違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承辦法宮打招呼,在上述案件當事人黃政選就上述民事糾紛案件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承諾協調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關系,為龔天武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詹學紅先后4次收受龔天武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5.2萬元。
1.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長沙市瀏陽河邊一餐館收受龔天武給予的人民幣0.2萬元。
2. 2018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宿舍中收受龔天武通過被告人詹支糧侄子詹煦轉交的人民幣10萬元。
3. 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收受龔天武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4. 2019年5月,龔天武因上述公司解散糾紛案的執行請求被告人詹支糧予以關照,被告人詹支糧予以答應,并表示要安排被告人詹學紅參與該案。2019年6月,龔天武為謀求被告人詹支糧的幫助,向被告人詹學紅建設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詹學紅收受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糧,并將該3萬元交給被告人詹支糧購買理財產品。
(十二)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匯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華置業公司)董事長丁一給予的人民幣14.8萬元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匯華置業公司董事長丁一的請托,在上訴人匯華置業公司與被上訴人長沙市岳麓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二審、原告、反訴被告何炎峻與被告、反訴原告匯華置業公司、被告湖南長工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以及上訴人匯華置業公司與被上訴人李家塘職工住宅小區購房業主之間延期交房、權證辦理等糾紛系列案的二審中為匯華置業公司謀取利益。
2011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詹支糧先后6次在其辦公室、長沙市湘春路一飯店、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附近收受丁一分別給予的人民幣0.8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4萬元、3萬元,共計人民幣14.8萬元。
(十三)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長沙三遠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遠鋼結構公司)股東陳錦秀給予的人民幣12萬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三遠鋼結構公司股東陳錦秀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上訴人三遠鋼結構公司與被上訴人長沙市天心區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經營部租賃合同糾紛案的第二次二審中為三遠鋼結構公司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上述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次二審以及判決執行中,違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執行局案件承辦法官打招呼,為三遠鋼結構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7年9月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詹支糧先后5次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陳錦秀分別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人民幣12萬元。
(十四)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案件當事人傅波給予的人民幣12 萬元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案件當事人傅波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上訴人廖炳龍與上訴人傅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傅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上述民事案件的再審中,承諾協調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為傅波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7年下半年、2018年2月、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詹支糧先后3次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附近收受傅波分別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8萬元、2萬元,共計人民幣12萬元。
(十五)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共同收受湖南亞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藥廠(以下簡稱亞華生物藥廠)負責人陶平給予的人民幣12萬元
2006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陶平的請托,在原告亞華生物藥廠訴被告長沙電業局、長沙電力局供電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亞華生物藥廠謀取利益。被告人詹支糧在陶平的請托過程中,向陶平推薦被告人詹學紅參與該案訴訟,負責協調被告人詹支糧的關系,以“代理費”的名義收受好處費,陶平同意。
2007年7月,亞華生物藥廠向被告人詹學紅所在的湖南云天律師事務所支付費用人民幣13.94萬元,湖南云天律師事務所扣除管理費后支付被告人詹學紅13萬元,被告人詹學紅將其中1萬支付給上述民事案件實際訴訟代理律師黃雅文。被告人詹學紅事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糧,被告人詹支糧安排被告人詹學紅將剩余12萬元留著開支。
(十六)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慶元給予的人民幣11.5萬元
2019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訴訟代理律師何慶元的請托,在上訴人長沙瑪麗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與上訴人肖才衛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何慶元謀取利益。2019年5月,被告人詹支糧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收受何慶元給予的人民幣11.5萬元。
(十七)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案件當事人徐湘安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案件當事人徐湘安的請托,在上訴人徐湘安與被上訴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海南博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澄邁陽光投資有限公司、聶仲根執行異議之訴糾紛
案二審中為徐湘安謀取利益。2018年11月,被告人詹支糧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附近收受徐湘安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十八)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陽享彪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14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訴訟代理律師陽享彪的請托,在上訴人長沙市美東經貿有限公司、上訴人長沙新東方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陽享彪謀取利益。2014年11月,被告人詹支糧在長沙市車站北路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附近收受陽享彪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十九)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共同收受湖南耀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領先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10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案件訴訟代理律師周領先的請托,在原告北京華清博大應用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余正明及反訴原告余正明訴反訴被告北京華清博大應用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糾紛案的一審中,違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的承辦法官打招呼,為周領先謀取不正當利益。
被告人詹支糧在周領先的請托過程中,向周領先推薦被告人詹學紅參與該案訴訟,負責協調被告人詹支糧以及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以“代理費”的名義收受好處費,周領先同意。
2010年9月、2011年9月,被告人詹學紅先后兩次在周領先湖南耀銀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室、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附近收受周領先每次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共計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詹學紅事后均告知被告人詹支糧,被告人詹支糧要被告人詹學紅自己留著開支。
(二十)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共同收受湖南三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江房地產公司)財務負責人何觀萍給予的人民幣8萬元
2012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三江房地產公司財務負責人何觀萍的請托,在上訴人浙江誠達建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三江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承諾協調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為三江房地產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詹支糧在何觀萍的請托過程中,向何觀萍推薦被告人詹學紅參與該案訴訟,負責協調被告人詹支糧以及法院承辦法官關系,以“代理費”的名義收受好處費,何觀萍同意。
2013 年10月,何觀萍向被告人詹學紅招商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詹學紅收受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糧,被告人詹支糧將該8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品。
(二十一)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共同收受湖南湘軍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軍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10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審判員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訴訟代理律師黃軍的請托,在原告李其業訴被告長沙海晟科貿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輕工業進出口公司破產清算組借款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違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承辦法官打招呼,為黃軍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詹支糧在黃軍的請托過程中,向黃軍推薦被告人詹學紅參與該案訴訟,負責協調詹支糧以及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以“代理費”的名義收受好處費,黃軍同意。
2012 年9月,被告人詹學紅在湖南湘軍律師事務所的樓下收受黃軍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并告知被告人詹支糧,被告人詹支糧安排被告人詹學紅將該5萬元存入被告人詹學紅招商銀行賬戶中用于購買理財產品。
(二十二)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長沙馳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遠勞務公司)項目經理鄒國良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17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鄒國良的請托,在原告馳遠勞務公司與被告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馳遠勞務公司謀取利益。2019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收受鄒國良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二十三)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長沙國中星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中星城公司)法律顧問王一夫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王一夫的請托,在上訴人國中星城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南望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以及上訴人王成偉與被上訴人國中星城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國中星城公司謀取利益。2011年11月至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詹支糧先后4次收受王一夫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萬元。
1. 2011年11月、2012年春節前,被告人詹支糧先后兩次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王一夫分別給予的人民幣3 萬元、1萬元,共計人民幣4萬元。
2. 2015年初、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詹支糧先后兩次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王一夫分別給予的人民幣0.4 萬元、0.6萬元,共計人民幣1萬元。
(二十四)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省雄懿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懿園林公司)總經理王雄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雄懿園林公司總經理王雄的請托,在原告雄懿園林公司與被告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雄懿園林公司謀取利益。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王雄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二十五)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長沙縣通暢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暢巴士公司)總經理丁妮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通暢巴士公司總經理丁妮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上訴人長沙嘉年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龍熙春等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長沙嘉年華房地產有限公司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上訴人湖南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與通暢巴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的二審中,承諾協調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為通暢巴士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兩次收受丁妮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萬元。
1.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丁妮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2. 2019年5月,被告人詹支糧在通暢巴士公司食堂收受丁妮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二十六)被告人詹支糧收受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野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訴訟代理律師趙野的請托,在湖南湘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湖南嘉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趙野謀取利益。2012 年3月,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趙野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二十七)被告人詹支糧收受德邦醫藥公司破產小組負責人周德益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期間,接受周德益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湖南大森林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張韜及第三人德邦醫藥公司、王紅執行異議上訴案中為周德益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對德邦醫藥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的審理過程中,違規打聽案情進展情況,為周德益謀取不正當利益。2017年、2018年春節、端午節,被告人詹支糧先后4次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收受周德益每次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4萬元。
(二十八)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國江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2013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訴訟代理律師陳國江的請托,在上訴人湖南隆回路橋工程公司、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易國強、湖南國建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的二審中為陳國江謀取利益。2013年12月,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陳國江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二十九)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共同收受橘郡置業公司工作人員龔進華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橘郡置業公司工作人員龔進華的請托,在原告重慶綠茵景園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訴橘郡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橘郡置業公司謀取利益。詹支糧在糞進華的請托過程中,向龔進華推薦被告人詹學紅參與該案訴訟,負責協調被告人詹支糧的關系,以“代理費”的名義收受好處費,龔進華同意。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學紅在長沙市曉園公園附近的一茶館收受龔進華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詹學紅事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糧,并將該4萬元交給被告人詹支糧用于購買理財產品。
(三十)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共同收受案件當事人林湘軍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案件當事人林湘軍的請托,在上訴人彭若康等人與被上訴人長沙南湖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違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案件承辦法官打招呼,為林湘軍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詹支糧在林湘軍的請托過程中,向林湘軍推薦被告人詹學紅參與該案訴訟,負責協調被告人詹支糧以及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的關系,以“代理費”的名義收受好處費,林湘軍同意。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詹學紅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附近一茶館收受林湘軍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并告知被告人詹支糧,被告人詹支糧要被告人詹學紅留著開支。
(三十一)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案件當事人鄭持兵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
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案件當事人鄭持兵的請托,在上訴人鄭持兵與被上訴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盛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周順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鄭持兵謀取利益。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收受鄭持兵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三十二)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共同收受案件當事人汪良富給予的人民幣2.9萬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案件當事人汪良富的請托,在原告汪良富訴被告湖南珠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廣州住宅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違規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打招呼,為汪良富謀取不正當利益。
被告人詹支糧在汪良富的請托過程中,向汪良富推薦被告人詹學紅參與該案訴訟,負責協調被告人詹支糧以及法院承辦法官關系,以“代理費”的名義收受好處費,汪良富同意。2016年7 月,被告人詹學紅從汪良富交給其的長沙銀行卡中取款人民幣2.9萬元,分給被告人詹支糧2萬元,個人分得0.9萬元。
(三十三)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人和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炎輝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訴訟代理律師李炎輝的請托,在原告上海宗賀腳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長沙寶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李炎輝謀取利益。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收受李炎輝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三十四)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環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饒忠山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饒忠山的請托,在原告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沙浩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饒忠山謀取利益,先后兩次收受饒忠山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萬元。
1.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乘坐饒忠山駕駛的車輛去長沙黃花機場,在車上收受饒忠山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
-2.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饒忠山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
(三十五)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長城建筑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鋼結構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武坤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08年,被告人詹支糧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審判員期間,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長城鋼結構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武坤的請托,在上訴人長城鋼結構公司與上訴人湖南唯羅克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違規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承辦法官打招呼,為長城鋼結構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收受袁武坤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三十六)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案件當事人李雙付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案件當事人李雙付的請托,在上訴人李雙付與被上訴人湖南物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李雙付謀取利益。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李雙付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三十七)被告人詹支糧收受中鐵上海工程局建筑集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上海建筑公司)法務部副部長王杰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中鐵上海建筑公司法務部副部長王杰的請托,在原告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建筑公司與被告湖南省泰禹實業有限公司、劉曉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中鐵上海建筑公司、王杰謀取利益。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王杰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三十八)被告人詹支糧收受上海京匯美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匯美飾公司)原項目經理梅青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京匯美飾公司原項目經理梅青的請托,在原告京匯美飾公司與被告湖南立達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達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京匯美飾公司謀取利益。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梅青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三十九)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深圳市卓藝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卓藝公司)原項目副經理馬常浩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深圳卓藝公司駐御邦國際廣場裝飾工程項目副經理馬常浩的請托,在原告深圳卓藝公司與被告湖南立達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達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深圳卓藝公司謀取利益。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馬常浩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四十)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雙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江建設公司)項目經理郭志強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5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雙江建設公司項目經理郭志強的請托,在上訴人雙江建設公司與被上訴人寧鄉縣職業中專學校、原審被告寧鄉縣職業技術教育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雙江建設公司、郭志強謀取利益。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郭志強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四十一)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天潤五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置業公司)法律顧問陳玉林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天潤置業公司法律顧問陳玉林的請托,在天潤置業公司與被告賴長江、楊琚、蔡章平、蘇家炎、賴大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中為天潤置業公司、陳玉林謀取利益。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宿舍樓下收受陳玉林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四十二)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案件當事人蔣永華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案件當事人蔣永華的請托,在上訴人石鳳娟與被上訴人蔣永華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的二審中為蔣永華謀取利益。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蔣永華通過其朋友譚志敏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四十三)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案件當事人丁正如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案件當事人丁正如的請托,在上訴人丁正如與被上訴人湖南星宇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二審中為丁正如謀取利益。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丁正如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
(四十四)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案件當事人林志臺給予的人民幣0.8萬元
2018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案件當事人林志臺的請托,在原告包國殷與被告林志臺以及第三人杭州捷通實業有限公司、胡依靜執行異議之訴案的一審中為林志臺謀取利益。2018年11月、12月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先后兩次在林志臺居住的開福區堤亞納灣別墅收受林志臺每次給予的人民幣0.4萬元,共計人民幣0.8萬元。
(四十五)被告人詹支糧收受湖南廣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恒雙給予的人民幣0.5萬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擔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的職務便利,接受湖南廣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恒雙的請托,在上訴人胡宇峰、盧光輝與上訴人湖南望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長沙萬聯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中為程恒雙謀取利益。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糧在其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收受程恒雙給予的人民幣0.5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的任職文件、相關民事案件訴訟卷宗、銀行流水以及交易憑證等書證;證人曾新田、陳岳、魏曉華、袁愛軍、王紅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