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提醒中小企業:工傷私了協議存在重大風險,法院可能會以協議顯失公平而判決撤銷。
我們注意到據上海報業的消息:后廚幫工潘某因工受傷,公司與其簽訂《私了協議》,一次性賠償潘某各項損失33900元。雙方簽署協議后,潘某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張賠償要求。后來,潘某申請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認為私了協議構成顯失公平,應當撤銷。
奉賢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私了協議》是潘某親筆簽字,但當時其尚未進行傷殘鑒定,考慮到潘某年齡和專業知識的匱乏,其對自己傷情是否能夠完全恢復,是否會構成永久性殘疾以及勞動能力的恢復程度沒有準確判斷。經核算,潘某實際損失達202831.88元,公司僅依據協議向潘某賠償33900元顯失公平。
法院認為由于潘某在熟悉的工作環境中未盡到注意義務,而摔跤受傷,自身亦存在過錯,法院酌情確定公司承擔60%的責任,潘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扣除公司已支付的33900元。法院判決公司賠償潘某各項損失87799.13元。
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提示中小企業注意民法典有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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