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與某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該融資租賃公司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在執行財產保全時,凍結了李某名下卡尾號為9045的某銀行卡內的銀行存款。某酒店管理公司提出,李某曾系其公司員工,李某名下卡尾號為9045的某銀行卡系李某協助公司財務人員辦理,實際為公司過賬使用,密碼及賬戶均由公司財務人員掌握控制,李某至今未個人使用過該銀行卡。從該銀行卡的既有銀行流水來看,目前產生的交易均系該酒店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款項往來,與李某無關。
基于此,該酒店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不得執行李某名下卡尾號為9045的某銀行卡內的銀行存款且確認上述銀行卡內的銀行存款系其所有。
對于某酒店管理公司的上述訴請,李某稱其原系該酒店管理公司的員工,其名下卡尾號為9045的某銀行卡由該酒店管理公司持有,卡內資金往來全部用于公司支付業主租金等經營使用,卡內資金及所有權全部屬于公司所有,與其個人無關。某融資租賃公司稱,銀行存款應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認定權利人。本案貨幣系李某名下銀行賬戶,自交付時發生轉移而成為銀行賬戶載明的權利人的責任財產即李某所有。某酒店管理公司即便實際控制了該銀行賬戶,也并不影響案涉存款的所有權歸屬。李某與某酒店管理公司關于借用銀行卡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且不能排除債權人對李某銀行賬戶資金的執行。因此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出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本案中,關于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能否對李某名下卡尾號為9045的某銀行卡內的銀行存款主張權利。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與被告李某均主張案涉賬戶雖登記在李某名下,但賬戶存款系原告所有,應解除對案涉賬戶的凍結措施。然而,筆者認為,根據賬戶信息顯示,該賬戶由李某名義登記開立,且李某的銀行賬戶是其行使貨幣流通手段的一種方式,只要貨幣合法轉入即屬于法律規定的合法交付行為,資金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而成為被借用人(李某)的責任財產。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與李某之間內部有關資金的約定,不能排除李某的債權人對該資金賬戶的執行
。因此,法院對于李某名下卡尾號為9045的某銀行卡內的銀行存款的凍結并無不當。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排除對案涉賬戶的執行措施并請求確認該賬戶內的銀行存款系其所有,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