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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收據等,簡單認定借貸關系及其內容——林某能訴林某川、劉某芳民間借貸糾紛案案例要旨: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收據、欠條等,認定借貸關系的發生以及借貸關系的內容,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結合借款債務形成的具體經過、交付憑證、交易習慣、資金流向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案號:(2023)閩民再102號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裁判規則
1. 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返還借款,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借貸關系,其訴請應被駁回——王某訴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合作伙伴之間相互轉賬沒有借款協議或借條,轉賬憑證也未備注用途或附情況說明,一方主張系借貸,另一方主張系處理合伙事務轉賬,不足以證明存在借貸關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審理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11月15日第3版
2. 僅憑轉賬憑證不能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劉某訴周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間借貸糾紛中,僅有轉賬憑證不能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借貸關系能否成立,還需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案例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發布日期:2024年7月17日
3. 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一方起訴主張存在借款事實并要求對方償還,但對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經過、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陳述不清,且沒有借條,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鄭某美訴鄭某銓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之間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一方起訴主張存在借款事實并要求對方償還,但對借款合意以及借款經過、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陳述不清,且沒有借條,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的,系證據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例來源:福建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4. 當事人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后,另一方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張某某訴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一方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另一方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一方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審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發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5.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為其他原因并舉證證明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童某訴某藝剪理發店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為其他原因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其成立借貸關系的,應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案例來源:江蘇法院網,發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專家觀點
綜合認定借貸事實的主要因素在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否認發生借貸事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除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債權憑證外,還應綜合審查以下事實和因素,對原告主張的借貸事實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
1. 借貸金額。在借貸關系中,借貸金額無疑是重要案件事實,同時也會直接影響當事人之間包括錢款交付方式等各方面的交易安排。通常情況下,人們在對待不同的借貸金額時,采取的謹慎注意程度往往存在差別,在借貸金額不大的情況下,資金交付方式選擇多樣性、隨意性較強,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出借人主張借款通過現金方式支付,通常通過審查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實查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借貸事實。而在借貸金額巨大時,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一般都會對資金交付持較為謹慎的態度。對于大額借貸,人民法院通常應當對借款合同、借據、銀行資金往來交付證據、企業會計資料等綜合審查認定。對出借人主張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的大額借貸,在出借人無法提供借據等債權憑證之外的其他證據證明借款已經實際支付的情況下,則應當進一步審查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借款人與出借人的關系、交易習慣等相關事實,從而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成立。此外,借貸金額與當事人之間的親疏關系、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借款來源和用途等相關事實均有不同程度的牽連,查清借貸金額本身不僅是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借款本金的需要,也是進一步結合其他事實認定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的必要一環。
2. 款項交付。如前所述,在民間借貸關系特別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中,款項的實際交付關系借款合同關系有效成立與否,因而是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查明的事實。款項交付事實的查清,一般應當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況等多方面內容。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項系通過銀行轉賬、票據支付還是現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實際交付。借款款項的交付方式,往往與上述借款金額有較強的聯系。通常小額借貸的支付方式,當事人更愿意選擇現金交易,而大額借貸由于涉及巨額現金交付,雖然我國金融現金管制較之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現金使用頻度高、廣度大,但巨額的現金交易還是較為少見。在司法實踐中,出借人對于難以證明實際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張系以現金方式交易從而逃避舉證證明款項已經實際交付的事實,對此應當謹慎對待。對于通過銀行等第三方系統交付的款項,由于通常可以較為容易地取得第三方出具的款項支付憑證,因而在交付時間、交付地點等因素的查明上并不困難。而對于出借人主張以現金交付的借款,則應當對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細節進一步予以審查確認,從而力求查明款項交付的事實。
3. 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審查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主要是對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和錢款來源進行審查,同時也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和借款用途予以審查,從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形成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的內心確信。從商事交易的角度看,出借人出借錢款的來源以及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等,并不影響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亦不能成為借款人不按約歸還欠款的合法抗辯,因而有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沒有必要也沒有理由對包括錢款來源、用途等在內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這種觀點并無不妥,但在當事人對借貸關系是否真實發生存在異議,或者雖然案件當事人雙方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同)第19條的規定,可能涉及虛假訴訟的時候,為了進一步查明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則有必要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和財產變動情況等予以審查,從而對交易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
4. 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從解釋論的角度,交易習慣在合同解釋和事實認定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之所以在合同解釋上考慮交易習慣,是因為作為交易主體的行為,通常受到習慣的支配,有時當事人之所以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是因為雙方對于業已形成的交易習慣均認為自然屬于合同內容,無須明示。這種在合同約定不完全時以交易習慣予以補充,合同約定有歧義時以交易習慣予以明確的做法,在比較法上也為很多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所采納。本規定借鑒這一法律規定,并考慮民間借貸交易的特點,規定了交易習慣作為人民法院綜合認定借貸事實時應當考察的因素,在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合作關系或者本地區、本行業內存在一定交易習慣的情況下,這些既有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可以用來佐證訴爭交易的真實性。
實踐中,相當數量的民間借貸發生在熟人之間,由于存在密切關系,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借款合同系口頭訂立,當事人在交易之初也沒有留存書面證據,或者因為法律認知的局限性,借款合同、借據等書面證據很不規范,比如有的借據沒有借款人姓名或者借款人姓名寫為別名,有的約定利息不明或違法,有的則沒有借款時間、借款用途或者大小寫金額不一致等。在實際借款和還款過程中,借款人主張已經還清借款,但未收回借據且出借人未出具收據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些書面證據不足或者僅憑書面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背離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引入交易習慣,有助于法官從具體事實中辨析出案件事實。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于自己所主張的交易習慣,需要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一方面,需要證明確實存在該交易習慣,另一方面該交易習慣應當為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和遵循。由于交易習慣的多樣性,在認定和適用時,應當特別注意公開性、公認性、合法性原則,除能夠證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特別交易習慣外,對于更大范圍內的交易習慣,應當原則上以一定地域或行業內反復、穩定存在,具有區域或行業內交易主體共同認知和認可的習慣,方能確認為交易習慣,而且交易習慣的運用應當以不具備反證為前提。
5. 證人證言。民間借貸交易的特點決定了很多借貸的發生有中間人介紹、保薦或擔保、見證,因此在審查民間借貸案件事實時,證人證言往往也是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重要證據,應當予以重視和認真審查。需要明確的是,人民法院在審查證人證言時,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特別是對于客觀證據較為薄弱的案件,更要注意甄別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避免證人與當事人之間因利益牽扯等原因提供虛假證言,從而造成事實認定錯誤。在認定證人證言時,還可以靈活運用對質等方法,以便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
除了證人證言,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對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或者經辦人的陳述也應當予以重視。作為交易親歷者,當事人本人或者經辦人,應當可以完整、清晰地記述借貸交易的原因、款項交付時間、地點、款項來源、借款用途等細節,要求其到庭接受法庭詢問和當事人的交叉詢問,通常對于查清案件事實具有幫助。
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既要防止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的合法形式掩蓋債權憑證背后的非法交易,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個案中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具體情況,對借款合同、債權憑證的真實性予以審查,并對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借貸內容相關事實進行必要審查,又要堅持民事活動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信的原則,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避免對借貸相關事實的審查面面俱到,甚至以司法手段過度介入和干涉當事人的交易自由。(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55~258頁)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