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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2023年1-7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匯總

發布時間 : 2023-08-16 瀏覽量 : 9311
1.公司減資應通知決議作出后至登記變更前新產生的債權人

裁判要旨

公司減資應當依法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既包括減資決議作出之時已經確定的債權人,也包括減資決議作出之后至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前新產生的債權人。

本案案號:(2017)滬0115民初65504號,(2018)滬01民終11345號,(2019)滬民申1003號,(2020)滬民再28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范 倩 孟高飛

【案情】

梅斯公司于2014年7月設立,股東為楊某、陳某,注冊資本2000萬元。2015年9月,梅斯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減少至1000萬元,楊某出資額由1950萬元減至950萬元,陳某出資額50萬元維持不變。2015年10月,梅斯公司在媒體刊登減資公告。2016年1月,梅斯公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并承諾已將減資事項通知全體債權人、所有債務由減資后的股東進行擔保,并于2016年8月完成變更。

博達公司與梅斯公司于2015年10月、2015年11月、2016年1月簽訂三份設備買賣合同,博達公司已按約交付設備,梅斯公司拖欠貨款50萬余元。博達公司遂起訴要求梅斯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及違約金,并要求楊某、陳某在減資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瑕疵減資股東的責任承擔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東雖依法享有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但如果窮盡執行措施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可以構成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公司的債權人可要求瑕疵減資的股東在減資前的認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21)渝0107民初6284號,(2022)渝05民終7252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鄭興隆 王 倩

【案情】

某月花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3日,注冊資本112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股東陳某認繳出資420萬元,蘇某認繳出資420萬元,陳曉某認繳出資280萬元,認繳出資時間均為2050年12月31日。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某貿易公司訴某月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并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判決:某月花公司向某貿易公司返還貨款297萬余元及其他費用等。后因某月花公司未履行前述義務,某貿易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遂裁定終本。2020年8月17日,某月花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由原來的1120萬元變更為120萬元,減少部分的注冊資本由原股東陳某以貨幣方式減少375萬元,蘇某以貨幣方式減少375萬元,陳曉某以貨幣方式減少250萬元。2020年6月30日,該公司在重慶商報刊登公司注冊資本由1120萬元減少到120萬元的公告,后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了減資變更登記手續,提交的《某月花公司關于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落款時間為2020年8月17日)載明:公司截止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之日無債務,陳某、蘇某、陳曉某作為股東在該說明上簽名。2020年8月21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了某月花公司減資的變更登記。

某貿易公司認為,某月花公司減資時與某貿易公司正處于訴訟中,其減資行為嚴重影響某月花公司對外償債能力。遂起訴要求陳某、蘇某、陳曉某在各自減資范圍內對某月花公司上述付款義務的未清償部分向某貿易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在不當減資范圍內股東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

裁判要旨

公司減資未按法定要求通知債權人,減資程序存在瑕疵,侵害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股東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對于公司股東繳付出資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應支持。

本案案號:(2020)京0108民初16334號,(2021)京01民終5525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王 達

【案情】

王某、明瑛公司系華致公司原股東,各持股50%,注冊資本1億元,王某認繳出資5000萬元,明瑛公司認繳出資500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24年6月4日。2015年10月5日,華致公司召開股東會議,股東一致同意將注冊資本減至50萬元,其中王某貨幣出資25萬元,明瑛公司貨幣出資25萬元,于同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華致公司作出債務債償及擔保情況說明,載明:華致公司原資本1億元,減少到50萬元,符合2015年8月25日京華時報報紙內容,公司對外無債權債務。2015年10月22日,華致公司注冊資本由1億元變更為50萬元。2016年1月19日,股東由王某、明瑛公司變更為李某某、王某某。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載,華致公司2014年度報告顯示王某實繳出資額為1440萬元,實繳出資時間為2014年1月27日;2015年度報告顯示王某、明瑛公司實繳出資額均為0,實繳出資時間均為2034年6月22日。

2015年6月,利亞德公司以租賃合同糾紛對華致公司提起訴訟。2015年12月21日,法院判決華致公司賠償利亞德公司違約損害賠償金260萬元。華致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6年5月17日,二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利亞德公司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11月7日,因未發現華致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終本。

利亞德公司認為,王某、明瑛公司在利亞德公司與華致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訴訟期間,未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通知作為債權人的利亞德公司就進行減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遂起訴要求王某、明瑛公司在減資范圍內對華致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王某、明瑛公司則辯稱利亞德公司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4.工作微信賬號權屬的判斷

裁判要旨

微信賬號屬于虛擬財產,在微信賬號權屬產生爭議時,應通過考量賬號的生成以及實際利用情況判斷權益歸屬。用人單位就工作微信賬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財產性權益。負責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賬號的員工在離職時應返還該賬號。

本案案號:(2022)粵0192民初2446號,(2023)粵01民終2874號

案例編寫人:廣州互聯網法院 朱曉瑾

【案情】

2017年8月15日,中印公司通過其在職員工第三人袁某登記的手機號碼注冊了案涉微信賬號“ZOOYEE-003”,并曾相繼提供給銷售員許某以及在職經理張某使用。2017年9月18日,劉某入職中印公司從事銷售部營業員。2017年11月22日至今,案涉微信賬號由劉某使用并進行了實名認證,昵稱為“中印UV卷材設備制造商-桃桃”。2021年5月,劉某私自將案涉微信賬號“ZOOYEE-003”更名為“tt001xy”,并變更微信昵稱為劉某自己名字。中印公司發現劉某私自變更微信賬號以及昵稱的行為后,向其發出《通知書》,要求停止使用該微信賬號,解除該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劉某予以拒絕,中印公司遂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劉某收到《通知書》后無理拒絕履行通知事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通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返還工作手機電話卡以及工作微信賬號。勞動關系解除后,劉某仍拒不返還案涉微信賬號。中印公司認為劉某的行為侵犯其對案涉微信賬號享有的使用權益,遂起訴請求劉某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賬號“tt001xy”,解除該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并配合變更微信賬號密碼及重新綁定到指定的手機號。

5.保險條款釋義的提示說明義務

裁判要旨

保險人對保險條款中釋義部分是否應當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關鍵在于判斷該釋義是否屬于實質意義上的免責條款以及是否不當擴大了免責范圍。對自燃的釋義,若并未超出通常理解,也未對免責條款中的自燃情形進行擴大解釋,僅是對自燃的進一步補充說明,并未額外增加免賠的情形,則該釋義并非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內容。

本案案號:(2021)滬0112民初3216號,(2022)滬74民終68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金融法院 許曉驍 葛少帥

【案情】

某物流公司就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等。保險合同所附條款約定,在責任免除部分(該部分字體加粗):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在釋義部分:【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某物流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本人所填寫的投保單已附投保險種所對應的保險條款,且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以及其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后案涉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事故,消防救援機構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可排除外來火源,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災的可能。某物流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車輛發生自燃,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內,不予賠付。某物流公司遂起訴索賠。

6.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通謀虛偽表示不得對抗保理人

裁判要旨

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人確認應收賬款后,保理人信賴該應收賬款真實存在,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的,如無證據證明保理人明知存在虛構應收賬款情形,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

本案案號:(2021)津03民初1862號,(2022)津民終1006號

案例編寫人: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荊媛媛

【案情】

某銀行與鑫匯公司簽訂《保理服務合同》,約定某銀行受讓鑫匯公司應收賬款并支付保理融資款。應收賬款債務人某油品公司在《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上蓋章確認。鑫匯公司向某油品公司發送《介紹信》,告知已將對某油品公司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某銀行,請向某銀行履行應收賬款項下的付款義務,款項付至下述賬戶:戶名鑫匯公司,賬號xxxx。未經某銀行事先以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同意,不得變更收款賬戶。某油品公司在《介紹信》回執上蓋章,確認同意上述內容。后某銀行向鑫匯公司發放融資款2000萬元。

鑫匯公司、王某某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案的刑事判決書查明,鑫匯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某用已經做完業務的增值稅發票及收據謊稱未付貨款,讓某油品公司在應收賬款轉讓確認書上蓋章,王某某用虛假的購銷合同,與某銀行簽訂保理合同,以出讓應收賬款為基礎,獲取某銀行貸款2000萬元,后無法償還。

現某銀行起訴要求某油品公司給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訴訟費用由油品公司承擔。

7.廣告發布者賠償責任的認定

裁判要旨

自媒體作為廣告發布者,應當對廣告主主體信息及發布的廣告內容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否則如其發布的廣告致人損害的,廣告發布者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廣告發布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認定,應當結合廣告發布者對損害后果發生的過錯程度、受害人自身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案涉款項是否存在其他追回途徑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案號:(2022)川7101民初3951號,(2022)川71民終447號

案例編寫人: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 紀雯麗 程 露

8.未取得產權的家庭成員不可基于出資請求分割房屋

裁判要旨

對不動產物權的認定原則上應以登記為準。用家庭成員的共有款項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部分家庭成員名下,此時不能套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則認定未登記的家庭成員享有所有權。未取得產權的其他家庭成員雖無權基于物權請求分割房屋,但可對購房款主張債權。

本案案號:(2022)渝0112民初10060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楚 侖

9.近親屬之間特定財產糾紛性質的認定

裁判要旨

除夫妻關系外,共同生活是近親屬之間產生財產性婚姻家庭糾紛的前提;沒有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不是民法典規定的家庭成員,相互間因家庭財產產生的糾紛,不屬于婚姻家庭糾紛,其性質應為共有糾紛。

本案案號:(2021)皖1126民初4747號,(2022)皖0303民初252號,(2022)皖03民他23號,(2022)皖民轄105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張紅柳

10.強制執行程序中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審查標準

裁判要旨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的原理,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是為了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起的排除基金財產執行的異議,應當依照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在基金財產登記名義和實際權利歸屬不一致的情況下,應貫徹形式化審查原則,以基金協議約定判斷基金財產的權屬,避免錯誤執行侵害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案號:(2021)京03執異775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戴夢依 徐 欣

11.不動產買受人阻卻強制執行情形的認定

裁判要旨

不動產買受人已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全額交付購房款項,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產,雖未辦理房產登記手續,但系因出賣人原因導致登記不能,且買受人對房產過戶登記已經盡到勤勉義務和注意義務的,對于不動產買受人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本案案號:(2022)蘇1322民初38號,(2022)蘇13民終2921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蒿士建 屠鑫鑫 張旭書

12.股權拍賣成交后確定的上年度股權分紅的權屬認定

裁判要旨

股權分紅請求權專屬于股東個人,股權拍賣成交后確定的上年度分紅歸屬于買受股東,股權質押權屬于從屬權利,質押權人對拍賣成交后確定的上年度分紅無權優先受償。

本案案號:(2021)浙0903民初2187號,(2022)浙09民終230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陸朦璐

13.委任制法定代表人與其任職公司勞動關系的認定

裁判要旨

委任制法定代表人無公司股權且對公司不起支配作用,不能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解決勞資問題,其與公司的勞資糾紛屬勞動爭議,法院應立案受理。委任制法定代表人與任職公司的勞動關系認定,應綜合入職方式、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社保繳納、勞動行為等因素,以勞動者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用人單位是否發放工資、勞動者的工作是否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等作為判定標準。

本案案號:(2021)贛0826民初495號,(2021)贛08民終826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羅良華 王 拯

1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在破產債權確認中的認定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解除勞動賠償金不同于經濟補償金,因其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在破產債權確認中不應參照經濟補償金全部列為職工債權,而應就其中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部分分別確認為職工債權和普通債權。

本案案號:(2021)蘇1311民初3655號,(2021)蘇13民終3813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臧士衡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張婷婷

15.城鎮戶籍工人可參照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裁判要旨

在工程建設領域,實際施工人拖欠工資,城鎮戶籍工人可以參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向違法發包的建設單位或者違法發包、分包或出借資質的施工單位主張權利;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就實際施工人拖欠的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9)川0903民初3406號,(2020)川09民終725號,(2021)川民申6839號,(2022)川民再89號

案例編寫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袁 均 胡 瑜

16.網約車平臺回溯扣分、取消專車司機認證的行為認定

裁判要旨

網約車平臺通過完善監管、細化規則等措施優化駕駛員服務質量、提高乘客的滿意度無可厚非,但在實行相關措施時不應損害網約車司機的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出臺新規后,對簽約司機進行回溯扣分、取消專車司機認證的,侵害其合法權益,應賠償相應損失。

本案案號:(2021)蘇0506民初9870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徐 澄

17.背靠背支付條款不應作為買方拒絕支付貨款的抗辯理由

裁判要旨

買賣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條款,是指買方與賣方在合同中約定,買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賣方支付貨款。買方以合同中約定了背靠背支付條款,第三方未向其付款為由提出抗辯,拒絕向賣方履行付款義務的,應不予支持。

本案案號:(2022)京0106民初7907號,(2023)京02民終2631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王若凈

18.對原訴標的物申請保全的普通債權人不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

裁判要旨

保全行為不能改變申請人作為普通債權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導致普通債權成為法律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申請人不能獲得實體上的優先權利。對原訴標的物申請保全的普通債權人,與原訴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不符合規定的特殊情形的,不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

本案案號:(2021)川07民撤3號,(2022)川民終1160號

案例編寫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劉維秋 曾揚陽

19.網絡用戶是否符合平臺活動兌獎條件的認定

裁判要旨

如果網絡服務合同性質為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締約時并不能確定,需要結合涉案活動的規則及用戶行為進行具體分析。對于算法演示錄屏的證據真實性,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本案案號:(2020)京0491民初9013號,(2020)京04民終552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互聯網法院 李文超 張藝菲

20.App未經許可監測讀取用戶手機剪貼板信息構成侵權

裁判要旨

App運營者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系以技術手段侵入用戶虛擬私密空間,造成用戶私密信息處于不安全的高風險狀態,超出用戶的合理期待的,可認定侵害用戶隱私權。

本案案號:(2020)粵0192民初4664號

案例編寫人:廣州互聯網法院 許燕玲

21.算法推薦治理與平臺侵權責任的認定

裁判要旨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其所提供的算法推送結果中的短視頻是否為侵權視頻,應承擔更為嚴格的注意義務,如怠于履行注意義務致使侵權短視頻大量傳播,可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權利人的預警通知中附有具體侵權短視頻的篩選范圍和篩選標準等具體要求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采取對應的過濾攔截等事前防范措施。

本案案號:(2021)浙0192民初5770號,(2022)浙01民終3098號

案例編寫人:杭州互聯網法院 沙 麗

22.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裁判要旨

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不是商業三者險合同,不適用民法典關于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由機動車侵權人賠償的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對于交強險以外的損失,在未投保正規商業三者險的情況下,應由實際侵權人和被掛靠單位直接承擔連帶侵權賠償責任。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統籌公司主張合同責任。

本案案號:(2021)魯0982民初4888號,(2022)魯09民申14號,(2022)魯09民再36號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 剛

23.按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賠償約定的效力

裁判要旨

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無法按通常理解解釋時,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按《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所列傷殘標準的相應比例賠付保險金的,約定明確具體、合法有效,不適用不利解釋原則,也并非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

本案案號:(2021)豫1522民初5018號,(2022)豫15民終1933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 玲

24.確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應否考慮損傷參與度

裁判要旨

保險事故中,保險標的受損可能與多個因素存在關聯,在保險責任判定中,只有導致損失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才是保險事故的近因。當該近因屬于合同約定承保范圍時,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關于必須進行參與度鑒定的主張,欠缺合理理由。

本案案號:(2021)滬0120民初12596號,(2022)滬74民終142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金融法院 許曉驍 葛少帥

2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中第三者的認定

裁判要旨

與被保險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的承運人未被列為貨物運輸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其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當可歸責于承運人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雖同時享有對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和對該承運人的損失賠償請求權,但并不由此免除承運人作為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有權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承運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案號:(2021)皖1182民初1261號,(2021)皖11民終3743號,(2022)皖民再209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孔 蓉

26.被掛靠人破產情形下向掛靠人行使追償權的范圍認定

裁判要旨

為了破產債權的公平受償,可以賦予破產情形下的被掛靠人預先向掛靠人行使追償權,但追償范圍應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確定的清償金額為限。

本案案號:(2020)浙0326民初4625號,(2020)浙03民終5964號

案例編寫人: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元華 姜岳良

27.網絡主播擅自離職應向合作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要旨

傳媒公司與網絡主播之間形成合作經營關系的,屬于民法典調整的民事合同關系。主播以“其他平臺發展空間更大”等理由,在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離開傳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崗位,構成違約,應向傳媒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案號:(2021)蘇0803民初494號,(2021) 蘇08 民終2212 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蔣其文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張建新

28.股票、股票期權能否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判斷

裁判要旨

勞動合同法關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需按月給付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強制性規定。股票或股票期權能否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應根據其給付方式較之前述強制性規定是否對勞動者更為有利進行判斷,如果對勞動者并無不利,則其可以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如果對勞動者明顯不利,且勞動者提出相應主張,則其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本案案號:(2020)京0108民初7749號,(2021)京01民終1751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吳博文

29.網絡主播與用工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

裁判要旨

對于網絡主播類人員用工關系的認定,應當從主體資格、人身隸屬和經濟從屬性等方面進行判斷,注意綜合考慮當事人合意、主播的從業狀況、用工單位對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收入分配方式等因素,正確厘定網絡主播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

本案案號:(2022)魯1191民初198號,(2022)魯11民終1556號

案例編寫人: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胡科剛 劉 娜

30.商標侵權中反向混淆的認定

裁判要旨

若在后被訴標識的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可能會誤認為在先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在后被訴標識的使用者,或者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割裂注冊商標與商標權人之間的固有聯系,妨礙商標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案號:(2021)豫01知民初101號,(2021)豫知民終593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曉海

31.企業字號與在先商標文字相同是否必然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旨

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因在后登記的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在先注冊的商標文字引發的糾紛時,應綜合考慮在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人的主觀狀態等因素,衡量是否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

本案案號:(2022)渝0103民初19646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曾亞妮

32.搜索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旨

在搜索引擎后臺將他人商業標識設置為關鍵詞的行為未破壞該商業標識的識別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故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混淆等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該種使用方式未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亦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予以規制。

本案案號:(2020)滬0115民初3814號,(2021)滬73民終772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姜廣瑞 莊雨晴

33.電商平臺因商家虛假交易扣除的違約金可不予返還

裁判要旨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數據分析判定商家涉嫌虛假交易且商家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平臺有權根據電子合同的約定認定虛假交易成立并對商家采取處理措施。虛假交易行為不僅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也對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商家以違約責任條款無效請求返還違約金的,應不予支持。

本案案號:(2020)滬0105民初24856號,(2021)滬01民終5507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董 雋 劉彬華

34.平臺型App所屬商品或服務類別的認定

裁判要旨

平臺型App本質上屬于商品和服務的綜合體,應按照其本質屬性認定其所屬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而不宜機械地一概歸入計算機程序等類別。

本案案號:(2020)渝0103民初12251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徐 真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胡 丹

35.二手手機線上交易中經營者虛假標注“99新”的責任認定

裁判要旨

二手手機線上交易中經營者應盡披露義務,其宣傳的新舊成色應符合一般消費者的預期。經營者明知二手手機的主板曾經過維修,仍將其宣傳為“99新”進行售賣,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的,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21)浙0192民初8085號,(2022)浙01民終2581號

案例編寫人:杭州互聯網法院 姚秋娉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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