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某創起翼公司系短信息端口10685583的使用單位。
2022年10月13日傍晚5:27,被告江西某文化傳播公司使用某創起翼公司106855839159999短信息平臺,向原告曹某使用的手機號發送一條短信息。
內容為“【招聯金融】您好!根據綜合評估已為您授信一筆168900元!可享受三個月免息,點jowincarnetwork.com領取,退訂回T”。
原告曹某收到該短信息后,即向中國銀保監會投訴被告招聯公司。
曹某認為某創起翼公司、江西某文化傳播公司和某招聯公司共同侵害其生活安寧權、個人信息保護權,遂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并書面道歉。
裁判結果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可識別性”。
案涉手機號碼為原告實名注冊的手機號碼,與原告本人特定相關。
從該手機號碼已識別或可識別出原告本人,故案涉手機號碼屬于原告的個人信息。
被告江西某文化傳播公司作為短信平臺的運營商,與被告某招聯公司之間存在商業合作關系。
案涉短信由被告江西某文化傳播公司委托被告某創起翼公司從其掌握的碼號端口發出。
綜合相關因素,在無證據證明短信內容提供者的情況下,法院認定短信平臺端口提供者、平臺運營商均為個人信息處理者。
雙方未告知并取得原告的同意即處理其個人信息,侵害原告個人信息權益,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且二者之間關于權利義務的內部約定,不影響對外侵權責任的承擔。
故判決被告江西某文化傳播公司、被告某創起翼公司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曹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曹某訴訟合理支出5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規制商業短信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的實名制手機號碼屬于個人信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且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
日常生活中,個人信息侵權行為時有發生,本案判決認定未經接收人同意向其發送商業短信屬于侵犯個人信息權的行為。
同時,短信服務平臺往往經過多次轉包,無證據證明短信內容的提供者,法院認定短信平臺端口提供者、平臺運營商均構成個人信息侵權。
被侵權人可向任意一方主張權利,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如果該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該案判決保護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和生活安寧權,為依法規范商業推廣行為和維護個人信息權益提供了有益借鑒。
來源:江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