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在使用期間發生自燃設備被燒毀出租方手持承租方未加蓋公章的租賃合同能否以合同內容要求承租方承擔租賃物被損毀造成的經濟損失損失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又如何分擔?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A公司擬租用發電機,該公司員工吳某遂與某廠經營者謝某聯系協商租賃發電機組事宜。謝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租賃合同文本,吳某修改合同后通過微信向謝某發送合同文本,同時還增加補充協議。謝某收到后就在吳某發送的合同文本及補充協議上加蓋原告印章并掃描通過微信發送給吳某,但A公司一直沒有將加蓋A公司公章的合同文書交付給謝某。隨后,A公司向謝某轉賬支付租金費用。謝某收到租金后立即安排車輛運送兩臺發電機組到A公司指定場所。設備安裝、調試后正常工作。8月下旬,其中一臺發電機組自燃被損毀,同時引發另一臺發電機組起火被損毀。事發后,A公司向原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發電機組租賃合同及撤走設備,謝某與A公司對發電機組毀損賠償問題未協商一致,提起訴訟。另查明,謝某經營的某廠加蓋公章的合同文本主要約定由承租方承擔在發電機組租賃期內發生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內)和滅失的風險,當發電機組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承租方應全額賠償出租方費用。A公司認為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不認可謝某提供的只有謝某經營的某廠加蓋公章的合同文本。謝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設備被毀系A公司原因造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A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將已經修改的租賃合同連同增加的補充協議通過微信發送給謝某,謝某無異議后加蓋公章,并將蓋章掃描件微信發送給A公司,A公司收到合同書后未提出異議,并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向謝某支付租金,謝某也向A公司履行交付發電機組的義務。雙方均按合同內容履行主要義務,且A公司持有謝某加蓋公章的合同書(包括補充協議)后未向謝某提出過任何異議,說明雙方已經同意按照該合同書的內容履行合同義務。因此,法院依法確認謝某提交的發電機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合同內容,承租方承擔在發電機組租賃期內發生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內)和滅失的風險。謝某將發電機組交付給A公司,經試用期后,發電機組在工作過程中發生自燃導致兩臺發電機組損毀,屬于A公司承擔的風險約定范圍。同時,A公司也沒有證據證實發電機組的自燃系謝某原因所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A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書面合同沒有簽字蓋章,但一方已經實際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也予以接受,可證明雙方已達成合意,應當認定合同成立。在本案中,A公司已經支付租金,謝某接受并交付了發電機組,證明雙方已達成合意,合同成立有效,A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未簽字蓋章的合同容易引起爭議,當事人還是在履行義務前先將合同簽訂好,或者在開始履行后盡快補充蓋章,這樣才能使整個交易過程更加穩定,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增加合作的信任度。在這里,法官也要給您提個醒,簽訂書面合同時應注重合同簽字及用章管理,對于決定簽約履行的合同,應及時簽字蓋章并督促對方當事人簽署。同時,應注重對合同履行及對方接受履行情況留取證據,以防因合同生效問題影響履行利益及違約責任的主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來源:平樂法院、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