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炒幣炒黃金,五花八門的投資方式,到底哪個才靠譜?斥巨資購買“礦機”挖礦,是就此走向人生巔峰,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例
潘某祥經朋友介紹認識雷某才,雙方洽談訂購S19XP機型礦機(一種用于賺取比特幣的電腦設備)的相關業務,并通過微信溝通確定了訂單數量、單價、付款方式等內容。2021年11月14日,潘某祥按照約定將23678136.90USDT(又稱泰達幣,是一種虛擬貨幣)轉至雷某才指定地址用于購買礦機。不久兩人因雙方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還是委托合同關系及虛擬貨幣結算價格產生不同意見。于是潘某祥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貨款差價6270457.36USDT并繼續交付S19XP機型礦機149臺。
法院判決
嘉禾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原告潘某祥、被告雷某才多次磋商購買S19XP機型礦機,并用USDT 進行支付。首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強調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該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兌換、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原、被告使用USDT進行交易支付,USDT不是法定貨幣,雙方的交易支付行為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其次,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了《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原告向被告購買S19XP機型礦機,S19XP機型礦機系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專用“礦機”,“挖礦”行為不符合綠色發展理念,國家相關部門已經出臺文件嚴禁投資建設虛擬貨幣“挖礦”增量項目,因此雙方購買S19XP機型礦機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綜上,案涉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被告的交易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雙方自行承擔。原告訴請被告返還6270457.36USDT(泰達幣)、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向原告交付S19XP機型礦機149臺均不屬于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范圍,對其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從具體實踐上升到法律層面的一種體現。泰達幣等虛擬幣投機行為衍生出大量跟風“挖礦”的行為,對電力資源造成了巨大浪費,不符合我國“雙碳”目標要求。此外,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控,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涉及“挖礦”活動和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系違反國家重要監管政策、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因此,社會公眾應自覺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抵制“挖礦”活動,遠離虛擬貨幣交易,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