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9年至2023年7月10日,被告人劉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賭博作弊工具演示視頻推銷賭博作弊工具,以當面銷售或者郵寄的方式出售給客戶,再通過語言、視頻等方式傳授賭博作弊工具使用方法。劉某銷售賭博作弊工具金額共計25.1166萬元。
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賴某向劉某學習銷售賭博作弊工具,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賭博作弊工具演示視頻推銷賭博作弊工具,以當面銷售或者郵寄的方式出售給客戶,再通過語音、視頻等方式傳授賭博作弊工具方法。賴某銷售賭博作弊工具金額共計24萬元。
2023年7月10日,被告人劉某、賴某被石城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
石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賴某以牟利為目的,銷售“賭博”作弊器材,向購買者通過微信、視頻演示傳授使用方法,其行為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鑒于倆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來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