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為客戶服務、二線為一線服務,類似這樣的話經常出現領導要求業務發展服務的各類講話中。筆者認為,這句話不夠全面,應該加一句,即二線跟蹤一線服務,跟蹤的目的既是為了監督一線,了解一線服務情況,也是為了更好的服務一線,讓二線制定的各項政策更加貼近實際。如果沒有加這句話,一線為客戶服務時候,會出現走樣情況,甚至存在打著二線的旗號,做些違規違法事情。
魏某作為一名分管個貸的支行副行長,與支行個貸主管孫某,以做分期貸款名義,邀請分行分管業務副行長以及電子銀行部總經理實地考察客戶張某后,一年半時間,竟騙過包括支行行長在內四名支行同事,違法向張某發放分期貸款159筆、7085萬元,最終給銀行造成2204.84萬元貸款本金損失,當中教訓值得銀行業引以為戒,思考如何更好的為一線服務、為客戶服務這個永恒的業務發展課題。
案件基本情況
魏某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為國有銀行壹支行副行長,分管支行個貸、分期業務等,孫某為支行個貸中心負責人。
2013年初,魏某通過孫某認識某餐飲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張某答應收購支行不良資產,但張某資金緊張,同時公司計劃大量團購的婚慶用車,要求魏某所在銀行提供貸款支持。在向支行行長匯報后,魏某向分行分管業務副行長許某匯報準備大量介入張某分期貸款業務,為此還邀請許某以及分行電子銀行部總經理姜某一起實地考察張某餐飲公司,實地考察時候,張某介紹公司發展前景,許副行長當即答復如果符合貸款程序,可以開展婚慶分期合作業務。(注:根據姜某的證言,實地考察時候,張某沒有提到個人申請車輛分期貸款業務)
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魏某、孫某利用職務之便,為張某用林某、曲某等159人的名義,在壹支行辦理了159筆購買汽車或家裝信用卡分期貸款業務,共發放貸款人民幣7085萬元,上述貸款均由張某實際控制的餐飲公司提供擔保,用于辦理貸款業務所需資料,除申請人簽字和申請個人證明外,收入證明、抵押合同、代購協議、收付款證明等均為虛假,也沒有用于購買汽車或家裝,均被張某挪作他用。截止案發,累計2204.84萬元貸款本金未能償還。(注:2013年3月,張某收購了壹支行用于抵債某酒店房產)
2014年9月,張某跟魏某講資金周轉困難,愿意以高息借款,魏某利用職權,以四名親屬名義在壹支行通過孫某分別貸款30萬元連同自己籌備的30萬元共150萬元,以張甲某的名義借給張某。(注:為此,魏某被判挪用公款罪)
2016年初,省行到壹支行檢查不良貸款的時候,發現上述涉案貸款;2017年7月、8月,魏某、孫某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魏某事前明知張某以他人的名義申請貸款、與實際申請用途不符且申請資料虛假,仍伙同孫某向張某發放貸款,截止案發,導致2204.84萬元未能償還,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最終,魏某因違法發放貸款罪、挪用公款罪、騙取貸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罰金十二萬元;孫某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罰金十一萬元。
點評:不管涉案金額還是損失金額,法院對魏某、孫某量刑還是偏輕的,否則僅憑張某涉案貸款就足夠判魏某、孫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名支行同事證言還原被騙情形
從判決書披露的魏某供述“為了擴大壹支行的分期貸款業務業績,其向壹支行和分行副行長許某匯報并對張某考察后,支行和分行的領導同意采取利用社會上其他人的名義以申請購車貸款的方式為張某申請貸款”,事實上,現場考察時許副行長只是答復如果符合貸款程序,可以開展婚慶分期合作業務,根本沒有提到車輛分期貸款業務。
正是打著分行領導許副行長的旗號,使得魏某、孫某違法向張某發放分期貸款業務一路暢行:
一是支行行長左某證言“餐飲公司于2013年3月開始在壹支行以其他個人的名義申請車輛分期貸款的事情其并不知情,申請個人車輛分期貸款當時在銀行有專門的個貸部主任(孫某)、副行長(魏某)分管,他們將申請貸款資料審核后,直接上報分行,不需要支行行長審批。”;
二是支行副行長于某證言“期間魏某分管購車分期貸款業務,因工作要求,其在魏某不在單位時在分期業務審批表上簽過字,其不知道餐飲公司申請的購車貸款是否發放以及該貸款的真實用途”;
三是支行個貸中心員工吳某證言“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對申請人貸款資格進行考查,其不知道餐飲公司申請的貸款是否發放、貸款用途、餐飲公司以其他人申請的購車貸款是否償還的有關情況”;
四是支行個貸中心員工房某證言“其沒有對申請人進行考查,只是按照孫某的要求讓申請人在空白申請貸款資料上簽字按指紋后,將該貸款資料給孫某并沒有過問后期的事情,申請人沒有仔細閱讀申請貸款資料內容且都是按照要求在貸款資料上簽字,其不知道餐飲公司申請的購車貸款是否發放以及該貸款的真實用途,并且不知道餐飲公司以其他人申請的購車貸款是否償還的有關情況”。
從支行四名員工證言來看,兩名支行領導基本不管,兩名具體經辦人員完全按照主管領導孫某要求來操作,未能按規定審查貸款,甚至還違規簽訂空白合同。在這樣情形之下,魏某、孫某違法向張某發放貸款才能長達一年半之久。至于支行四名員工為何會這么做,筆者猜測,大概率還是因為魏某、孫某他們對外聲稱張某業務已經獲得上級領導的同意,有此上方寶劍,大家也就不好多說什么。
注:上述案件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魯06刑終283號《魏某、孫某違法發放貸款、挪用公款、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二審刑事判決書》
結束語
筆者認為,對一線業務的跟蹤監督,這既是服務一線的要求,也是內控的要求,尤其是上級已經同意的業務,更是要如此,這樣才能確保上級制定的政策執行不走樣,錯誤的政策能及時發現并得到糾正。
結合本案教訓,筆者建議,各家銀行可以考慮建立各級領導客戶走訪臺賬,并據此建立領導走訪的客戶服務跟蹤監督機制,這樣就能及時發現下級機構打著領導旗號去做些違規違法業務,同時也是對各級領導的監督,避免領導走訪客戶形式主義。
來源:發現 華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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