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廣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濟醫藥”或“公司”)發布公告,2025 年7月2日,公司收到湖北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鄂處罰字〔2025〕4 號)。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稱,經查明,廣濟藥業及相關人員涉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2年1至9月,廣濟藥業子公司湖北廣濟藥業濟康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康醫藥”)在與部分客戶開展經銷業務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未擁有對商品的控制權,從事交易時身份為代理人,應當采用凈額法確認收入。對案涉經銷業務,濟康醫藥采用總額法確認收入,導致廣濟藥業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報告分別多計營業收入4560.16萬元、13686.00萬元、13820.04萬元,分別占當期營業收入的25.49%、26.68%、20.49%。2023年4月,廣濟藥業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作出差錯更正。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核查報告、財務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湖北證監局認為,廣濟藥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條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相關條款所述違法行為。
阮澍時任廣濟藥業董事長(代行總經理職權),負責廣濟藥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未對案涉經銷業務的相關情況給予充分關注,未勤勉盡責,在廣濟藥業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報告相關決議上簽字,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相關條款,系廣濟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胡明峰時任廣濟藥業財務總監兼任濟康醫藥董事長,負責廣濟藥業的財務管理及濟康醫藥的經營管理工作,參與廣濟藥業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報告編制,未審慎關注案涉經銷業務的會計處理,未勤勉盡責,在廣濟藥業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報告相關決議上簽字,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相關條款,系廣濟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相關條款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廣濟藥業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二、對阮澍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三、對胡明峰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公告表示,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無需申請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亦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上述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就本次事項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
來源:湖北廣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