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法官,拖欠三年的工資終于兌現了!”
案情回顧
2022年4月,被告人戴某成立某勞務公司,并擔任公司法人。隨后,該勞務公司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承建廬山市某項目部分工程,聘請木工宋某、泥工錢某等人施工。2022年底,該工程竣工。
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約足額支付工程款共計84.5萬余元,戴某的勞務公司卻一直拖欠宋某等人工資。
2023年2月,廬山市人社局向該勞務公司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及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戴某限期足額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戴某未配合調查及支付工資。2023年4月,廬山市人社局下達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戴某簽收后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2024年4月,戴某在未處理完畢公司債務糾紛的情況下,注銷了該勞務公司。
案件經廬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廬山市檢察院移送起訴至廬山市法院,法院干警對戴某釋法說理,戴某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2025年6月25日,法院對戴某決定逮捕,并通知其家屬。在刑事強制手段的震懾下,戴某立刻委托其家屬向22名農民工支付勞動報酬20萬余元。收到工資款項后,農民工現場出具諒解書。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人戴某具有自首、支付了全部勞動報酬且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戴某服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或雇主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切勿心存僥幸 以身試法職工如被拖欠工資請及時向相關勞動部門報備做到理性維權 依法討薪
來源:綜合廬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