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重大部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涉外審判工作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第二批6個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涉及新加坡、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馬紹爾群島、科特迪瓦、智利等8個國家當事人,彰顯了中國法院深刻把握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時代要求,積極推動涉外商事海事糾紛高效、和諧、實質性化解,為共建“一帶一路”和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法治動能。具體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調和促穩保障各方共贏,護航海洋經濟行穩致遠
海洋是高質量發展的戰略要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向海圖強之路。”這對新時代人民法院海事審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運用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實質化解矛盾,促成各方保持長遠合作關系,為海洋產業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后盾。案例一中,外籍貨輪在抵達智利瓦爾帕萊索港卸貨時發現貨損,新加坡、土耳其、智利三國當事人放棄提單背面條款約定的船旗國管轄協議,一致選擇在大連海事法院訴訟,以共同行動表明對中國海事司法的期待和信任。法院充分發揮調解優勢,通過多輪背對背溝通,僅用三個月即推動各方達成和解并自動履行,用中國海事司法的“東方經驗”為外國當事人重新架起合作橋梁。案例二涉及某國際貿易公司與海南某漁業公司購買并出口冷凍羅非魚引發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爭議,貨物運輸到科特迪瓦阿比讓港口后因無人提貨,導致貨物長期滯留而產生高額集裝箱滯箱費。中國法院精準把握各方當事人利益關切點,快速促和解紛,各方當事人分別撤回上訴和一審起訴,促進漁業出口產業鏈和供應鏈穩定發展。
二、外籍當事人高度信任,東方經驗在“多國多港”熠熠生輝
從抵達智利瓦爾帕萊索港的海上貨物運輸,到印度尼西亞芝格丁港口發生的船舶碰撞,外籍當事人均主動選擇中國海事法院解決糾紛,彰顯了外籍當事人對我國法院的高度信任。案例三是一起發生在國外海域的船舶碰撞糾紛,多個國家法院均具有管轄權,但當事雙方協商一致選擇寧波海事法院管轄并同意適用中國法。法院首次創新引入外國船東保賠協會參與調解,成功破解碰撞事故賠償難題,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馬紹爾群島某船舶管理公司自動履行了全部款項。調解這一“東方之花”正在“絲路海運”航線上絢麗綻放。
三、創新“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奏響“和合共贏”時代和音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載體。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中,不斷探索“訴仲調銜接+專家輔調+行業指導”等涉外解紛模式,創新構建“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以司法智慧書寫“定分止爭”新范式。案例四是孟加拉國何某與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人民法院首創“商事調解+行樞輔調”模式,依托涉外民商事糾紛訴仲調“一站式”聯動解決平臺,邀請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專家解讀政策,邀請香港調解員開展云上法庭異地同步聯調,形成了“法官+商事調解員+行樞輔調員”三員共調的解紛新局面。案例五是一起涉烏茲別克斯坦的跨國買賣合同糾紛,人民法院積極運用“多語言協同+數字化賦能+柔性調解”多元化解機制,通過線上視頻方式進行授權見證、在線調解,切實做到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糾紛,積極為新疆打造亞歐黃金通道和中國向西開放橋頭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六是一起涉及瑞士某公司與河南某貿易公司、河南某煤電公司等清算責任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充分把握中外當事人繼續合作的需求,創新“證據交換—焦點鎖定—動態協商—協調推進”全鏈條調解模式,積極避免匯率波動風險,促成中外當事人當庭握手言和、簽署和解協議,實質性化解糾紛,打破了“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圓滿解決超千萬美元的跨國糾紛。
人民法院持續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審判質效,通過調解化解了一系列重大復雜的跨國商事海事糾紛,有效維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讓中華傳統“和合共生、美美與共”的東方智慧漂洋過海,逐步將我國打造成為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優選地。
案例一善用“東方經驗”實質化解國際海事糾紛
——智利某農業公司訴土耳其某鋼鐵公司、新加坡某航運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鋼鐵公司是某輪船的船舶所有人。2022年7月13日,新加坡某航運公司簽發清潔提單,由某輪船將240包七水硫酸鎂從中國遼寧鲅魚圈港運往智利瓦爾帕萊索港,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為智利某農業公司,提單背面爭議管轄條款為船旗國管轄或者承運人和貨方協商一致的國家/地點管轄。2022年10月15日,某輪船在目的港卸貨過程中發生船艙進水,導致貨物受損。智利某農業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土耳其某鋼鐵公司、新加坡某航運公司賠償貨物損失及其他費用損失9萬多美元。
【調解方法及結果】
智利某農業公司選擇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后,兩被告均主動應訴,明確表示希望由中國法院解決糾紛。本案三方當事人均是外國法人,法院向各方闡明中國的調解制度,建議優先選擇調解解決糾紛,獲得各方同意。合議庭組織開展了多輪調解工作。一是傾聽訴求,錨定分歧。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訴求和顧慮,快速確定各方爭點和關注利益。二是釋法明理,打消疑慮。釋明中國法下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和案例,引導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產生合理預期,縮小各方分歧。三是平衡訴求,實現共贏。引導各方當事人合理評估訴訟費用和時間成本,充分認識調解解紛優勢,促成各方達成和解。四是靈活處置,案結事了。鑒于土耳其某鋼鐵公司尚未完成授權委托書的公證認證手續,法院引導各方當事人自行簽訂和解協議,智利某農業公司可在收到和解款項后撤回起訴。最終,智利某農業公司于簽署和解協議當月收到足額和解款項后撤回起訴,其在遞交撤訴申請時由衷表示:“中國海事法院值得信賴!”
【典型意義】
本案三方當事人都是外國法人,一致選擇接受中國法院管轄,充分體現外國當事人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賴與認可。大連海事法院注重將調解這一“東方經驗”中蘊含著的中華優秀法治文化融入國際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從“和文化”出發尋找解紛之道,耐心傾聽各方訴求,充分了解各方關切,積極釋明中國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大連海事法院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公心、釋法說理的耐心和實質性化解糾紛的誠心贏得各方高度認可,為來自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當事人帶來不一樣的解紛體驗,展現了中國司法制度的優勢和獨特魅力,是我國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案例二創新發展海上“楓橋經驗” 護航海南羅非魚遠赴海外
──某輪船公司與海南某漁業公司、某貨運代理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國際貿易公司與海南某漁業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冷凍羅非魚,并轉售非洲科特迪瓦的公司。海南某漁業公司委托海南某貨運代理公司向某輪船公司訂艙并支付運費,裝貨港為海口,卸貨港為科特迪瓦阿比讓,并按照某國際貿易公司的要求指定非洲科特迪瓦的公司為收貨人。某輪船公司簽發的提單載明托運人為海南某漁業公司。后因目的港無人提貨產生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某輪船公司起訴至海口海事法院,請求判令某漁業公司、某貨運代理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連帶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2370480元及相應利息。一審判令某漁業公司向某輪船公司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60萬元及利息。海南某漁業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調解方法及結果】
本案為典型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二審法院了解到,海南某漁業公司認為應當由某國際貿易公司承擔某輪船公司的損失。同時,海南某漁業公司作為生產商,又不想因案涉糾紛影響了與某國際貿易公司之間的合作關系。為了幫助海南某漁業公司實現羅非魚長期出口的目標,調解才是最佳方案。二審法院貫徹平等保護理念,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化解糾紛。一是摸清當事人核心利益訴求。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分析各方的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明確主要矛盾和主要訴求。二是引導當事人理性判斷。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加強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合理預判二審裁判結果,統一各方調解共識。三是在法律框架內創造解題空間。綜合考慮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提高糾紛化解效率、維護良好合作關系等因素,精準制定調解方案。最終由海南某漁業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共同向某輪船公司支付相應損失數額后,各自撤回二審上訴、一審起訴,人民法院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各方已經主動依約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海南省是我國第二大羅非魚產地。2024年海南羅非魚及其制品出口量占全省水產品出口總量的90%以上,是海南省海洋經濟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海南某漁業公司已連續十年蟬聯海南省水產行業出口創匯榜首。本案是因域外客戶違約造成國內生產、銷售、運輸企業均遭受損失,是海南羅非魚相關企業在出口業務中遇到的常見糾紛。人民法院從保護企業利益、促進產業發展出發,將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融入辦案始終,運用“和為貴”的調解智慧,消弭各方利益分歧,平衡各方利益與風險,盡量減少企業損失,實質性化解各方矛盾,又促成各方保持良好關系,為后續繼續合作實現共贏打下基礎,是助力海南特色產業發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首例引入外國船東保賠協會參與調解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舟山某航運公司與馬紹爾群島某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舟山某航運公司所屬的X輪在印度尼西亞芝格丁港錨泊時,被馬紹爾群島某船舶管理公司光船租賃的巴拿馬籍外輪N輪碰撞,造成X輪船艏及右舷受損。X輪在碰撞地臨時修理后返回中國,在舟山港卸貨,后前往山東石島港修理。舟山某航運公司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要求馬紹爾群島某船舶管理公司賠償船舶修理費、船期損失、燃油損失等共計160余萬美元。
【調解方法及結果】
案件進入訴訟后,雙方對本次船舶碰撞事故產生的損失金額存在較大爭議。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多措并舉,引導當事人有效化解糾紛。一是用專業定分。合議庭認真研讀500余頁中英文案卷材料,先后2次高效規范組織開庭,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向雙方提示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意向。二是以經驗止爭。合議庭在充分檢索航行船與錨泊船碰撞案件的基礎上,整理匯總出同類案件相關賠償標準,充分運用豐富的審判經驗和對航運市場的分析判斷,啟發當事人逐步縮小差距。三是通過外國船東保賠協會促事了人和。為幫助雙方盡快達成一致,合議庭主動聯系N輪船東所在地的某外國船東保賠協會,并抓住協會理賠聯系人赴中國公出的機會,組織協會參與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寧波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馬紹爾群島某船舶管理公司已按照民事調解書全額自動履行。
【典型意義】
本案系發生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涉外海事糾紛,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規定,印度尼西亞、新加坡等國法院以及我國海事法院對本次船舶碰撞糾紛均具有管轄權。當事雙方基于對中國海事法院司法能力的信任,協商一致主動選擇寧波海事法院管轄并同意適用中國法,充分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本案通過引入外國船東保賠協會參與調解,探索人民法院引導、船舶航運相關行業組織共同參與的涉外海事糾紛化解模式,充分發揮行業組織抵御風險、維護航運健康發展的引領作用。人民法院主動運用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充分考慮中外當事人的合理訴求,為雙方明確解紛路徑并幫助尋找最佳利益平衡點。調解協議達成后,當事人予以自動履行。
案例四引入“商事調解+行樞輔調”依托訴仲調“一站式”聯動機制化解涉外糾紛
——孟加拉國何某與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孟加拉國商人何某通過微信向中國商人陳某購買手機屏幕,并支付了絕大多數貨款。陳某僅交付部分貨物后,因何某支付的部分款項被我國公安機關凍結,陳某以此為由拒絕繼續發貨。而陳某已交付的部分貨物經鑒定存在質量問題,何某通過中間人退還陳某存在質量問題的貨物。后何某向陳某主張返還已支付貨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陳某向其返還貨款及資金占用利息。一審判決陳某返還除已交貨的貨款及利息。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其未繼續發貨存在客觀原因,不應當返還貨款和支付利息,請求繼續履行合同。
【調解方法及結果】
由于本案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其權利義務關系散見于不同時段又紛繁瑣碎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且合同履行還涉及我國相關政策等,案件存在“一案結、多案生”的風險。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南寧國際商事法庭(以下簡稱南寧國際商事法庭)依托自身搭建的涉外民商事糾紛訴仲調“一站式”聯動解決平臺,創新性地引入“行樞輔調”(案涉特定行業、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解鎖更加豐富的解紛資源。一是充分發揮“行樞輔調”作用,從對抗到互諒。調解過程中,合議庭邀請廣西商務廳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參與調解,就我國相關政策進行解讀,并有針對性就案件提供務實解決方案參考,幫助雙方當事人對貿易往來中形成的行業慣例及術語達成一致的理解,引導雙方從對抗性思維轉向建設性對話。二是借助商事調解員的專業技能,重建協商基礎。依托涉外民商事糾紛訴仲調“一站式”聯動解決平臺,聯合廣西國際民商事調解中心委派的具有豐富國際調解經驗的香港調解員參與解紛,推動糾紛由建設性對話向實質性協商的邁進。三是善用“穿透式”審理思維,一攬子實質化解糾紛。為防止“案結事未了”情形發生,合議庭在充分考量各方真實利益需求的基礎上,向當事人詳細闡述法律規定、潛在訴訟風險以及后續跨國執行問題,促成雙方當事人就貨款歸還、貨物返還、違約責任等事項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該案最終得以圓滿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
南寧國際商事法庭在涉外民商事糾紛訴仲調“一站式”聯動解決平臺基礎上,首次融入“行業專家指導”要素,形成了三員共調——“法官+商事調解員+行樞輔調員”解紛新局面。該模式以引入行業專家的路徑,彌補了商事調解中對特定行業領域專業知識掌握不足的缺陷,切實提升了調解的有效性。南寧國際商事法庭還依托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多次組織海外當事人、香港籍調解員開展“云上法庭”異地同步聯調,高效便捷解決涉外糾紛,為健全和完善國際商事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五烏茲別克斯坦當事人足不出戶追索貨款點贊“中國法律的公正高效可感可見”
——烏茲別克斯坦阿某與開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烏茲別克斯坦商人阿某通過中間人巴某介紹,向我國商人開某供應一批價值108500元人民幣的鋼絲。貨物經跨境運輸抵達烏魯木齊市后,開某稱因物流環節出現問題,貨物丟失,一直未向阿某支付貨款。2023年12月,阿某前往烏魯木齊市追討貨款。12月28日,開某向阿某出具用維吾爾語打印的《還款協議》,并在協議上簽字、捺印。2025年4月2日,阿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市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開某向其支付貨款108500元并支付違約金、交通費、住宿費、律師代理費等。
【調解方法及結果】
中國與烏茲別克斯坦是重要的投資和貿易伙伴。新市區法院處理本案時,踐行中國傳統文化中“兼相愛、交相利”理念,通過調解機制成功化解國際商事糾紛,實現雙方互利共贏。一是以便利高效訴訟服務開啟雙方對話。跨境訴訟程序繁瑣、耗時長、成本高是阻礙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突出問題。本案依托數字化法庭建設成果,通過視頻見證委托和線上調解的方式,為烏茲別克斯坦當事人節省公證、認證以及出庭的時間及費用。二是以專業調解能力促成糾紛實質性化解。為準確厘清雙方爭點,人民法院選派通曉烏茲別克語的干警全程參與調解。針對雙方分歧,法官通過“爭議分層處置法”將訴求與抗辯拆解重構,先鎖定雙方無爭議的貨款金額,再針對有爭議的訴求逐一化解,以專業能力促成圓滿調解。三是以互利共贏理念為未來合作重塑基石。人民法院充分尊重雙方意思自治,將平等保護、互利共贏的理念貫穿調解全過程,為雙方后續交往合作重塑信任基礎。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阿某同意降低違約金訴求金額,開某承諾分期履行貨款,雙方均表示愿意繼續保持貿易合作關系。阿某表示,為中國法律的公正高效可感可見點贊。
【典型意義】
跨境訴訟中長期存在的語言文字障礙以及公證、認證程序成本高、耗時長等問題,是長期困擾涉外商事審判的難點問題。本案中,人民法院創新運用“多語言協同+數字化賦能+爭議分層處置”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法院本土資源優勢,積極利用科技法庭建設最新成果,通過視頻見證委托和線上調解的方式,不僅讓外方當事人節省了公證、認證的時間及費用,而且促使雙方當事人“足不出戶”就化解相隔千里的糾紛。同時,本案從東方“和合”文化中汲取智慧,積極尋求解紛之道,在尊重中國與烏茲別克斯坦兩國法律制度和商業規則差異基礎上,實現雙方互利共贏,并為未來合作重塑基礎,為推進我國與中亞國家持續深化多領域合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案例六“和文化”助中外企業續寫合作新篇千萬美元“跨越亞歐大陸”復雜商事糾紛當庭調解
——瑞士某公司與河南某貿易公司、河南某煤電公司等清算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瑞士某公司因與深圳某貿易公司的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倫敦金屬交易所就損害賠償和仲裁費用分別作出裁決,要求深圳某貿易公司支付超千萬美元賠償金額。深圳某貿易公司的股東河南某貿易公司以及深圳某貿易公司總經理,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未通知瑞士某公司的情況下注銷企業,導致瑞士某公司超千萬美元債權無法得到清償。瑞士公司遂將河南某貿易公司、河南某貿易公司全資股東河南某煤電公司等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要求河南某貿易公司等向瑞士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和仲裁費用,河南某煤電公司就上述債務向瑞士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調解方法及結果】
本案系典型的清算責任糾紛。倫敦金屬交易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已在深圳中院得到承認。面對巨額跨國糾紛、匯率波動沖擊、涉案因素復雜等諸多挑戰,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法官以定分止爭為目標,采取司法調解破解難題,展現和合共贏“東方智慧”。一是踐行“如我在訴”理念,從東方“和文化”智慧中尋找解紛之道。為打破各方當事人“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充分發揮庭前會議關鍵作用,通過證據交換,精準鎖定案件核心爭議焦點,經過反復溝通協商,達成初步的和解方案。二是建立“合作共贏”思維,尋求未來發展機遇。因案涉金額特別巨大,一度因國際匯率市場劇烈波動導致和解協議內容反復。合議庭敏銳洞察風險,積極斡旋協調,推動案涉企業優化內部審批流程,縮短調解時間,促進各方盡快達成并確認最終和解方案,有效避免了匯率風險,保障了調解成果的穩定性。三是善用專業調解藝術,做實定分止爭。國際商事法庭組織公開庭審并當庭調解,細化落實和解協議內容,各方當事人在合議庭見證下簽署最終和解協議,即時制作調解書并當庭送達。其后,當事人在一周時間內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內容,一起超千萬美元的跨國糾紛至此圓滿解決,促成中外企業成功續寫商業合作新篇章。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以定分止爭為目標,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積極貫徹落實“不僅依法審案件,更要實質解糾紛”的工作要求,在本案中通過創新“證據交換—焦點鎖定—動態協商—協調推進”的全鏈條調解模式,做實定分更重止爭,促使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實質化解糾紛,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促使中外企業“和合”共贏,續寫商業合作新篇。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紛實踐,不僅是跨境債務的成功清償,更是國際商事規則與中國司法智慧的深度契合,彰顯了中國“和文化”越來越得到各國當事人的認同,展現了中國法院“以調促和”、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智慧,為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來源:最高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