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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雄:監督、調查、處置法律規范研究(二)

發布時間 : 2023-05-17 瀏覽量 : 278445
第一章 監察法總則研究


《監察法》共九章六十八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監察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據、指導思想、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立法原則、監察工作方針作了規定,是對后續各章節的指導性、概括性、總攬性規范。


第一節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監察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人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條對《監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作了明確的表述。 主要目的是明確制定、實施監察法所要實現的價值和所要達到的目標,以及監察法的上位法依據。



一、立法目的與依據基本內涵


監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涉及政治權力、政治體制、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黨的十九大對此作出戰略部署,要求將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出臺監察法就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將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將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二是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在我國,黨是領導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都屬于“廣義政府”范疇。在人民群眾眼里,無論人大、政協,還是“一府兩院”,都代表黨和政府,都要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強化了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員,這也為國家監察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作了示范、打了基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貫徹落實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空白,實現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將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監察。原來檢察機關只偵查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既調查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

三是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各級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利于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推進標本兼治,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必將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任,厚植黨執政的政政治基礎。


四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提升治國理政水平是我們黨全面領導、長期執政的題中之義。黨和國家治理體系包括兩個方面:(1)依規治黨,依據黨章黨規黨紀管黨治黨建設黨;(2)依法治國,依據憲法法律法規治國理政。目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主要限于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覆蓋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實行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監察全覆蓋和監督的嚴肅性實效性直接關乎黨的執政能力和治國理政科學化水平。制定監察法,就是落實黨中央關于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制度設計補上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凈化的有效路徑,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人類社會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監察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過的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并在其他部分相應調整充實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內容,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為設立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供了根本法保障,為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憲法依據。



二、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法理分析


(一)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從而更好地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

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以頑強意志品質正風肅紀、反腐懲惡,創造了史無前例的反腐紀錄。我們在看到反腐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時,也應當清醒認識到,這是一場輸不起的斗爭,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實現不能腐、不想腐尚需長遠的戰略謀劃、嚴密的制度體系和完備的法治保障。實踐證明,懲治是最好的預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黨力量,形成高壓態勢,通過嚴厲懲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懾效果,有效預防腐敗;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態,建設廉潔政治。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建設廉潔政治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是在黨的紀檢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的背景下展開的。十八大以來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集中有效的反腐敗力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特別是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隨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黨的十九大報告作出了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的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作出決定,一場系統復雜、牽一發動全身的重大政治改革按照中央確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穩步推進。截止到2018年元月,全國省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相繼成立。制定國家監察法,就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將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將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建立和監察體系的構建提供法律依據。


(二)為了加強對所有公職人員的監督


在我國,黨是領導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都屬于“廣義政府”范疇。在人民群眾眼里,無論人大、政協,還是“一府兩院”,都代表黨和政府,都要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強化了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員,這也為國家監察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作了示范、打了基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貫徹落實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空白,實現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將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監察。原來檢察機關只偵查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既調查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

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蘊含著用權者必受監督的基本法則。這是因為,權力具有強制性,它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不論被支配的一方是否情愿都必須服從;具有趨利性,它與經濟建設的組織管理緊密聯系在一起,為掌管公共權力的個人提供了“近水樓臺”“以權謀私”的便利;具有可交換性,公共權力本身不是商品,但運行中可能被它的掌管者進行“權權交易”和“權錢交易”;具有擴張性,濫用權力,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使用和復制的萬古不易的秘笈。權力的這種特性,能使具有人格缺陷官員產生強烈的占有欲。權力不論大小,只要不受制約和監督,都可能被濫用。只要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權力的腐敗是對法治的最大破壞,是對人權的最大侵害,是對執政黨權威的最大損害。所以,依法治國必須依法控權,依法控權必須依法治權,依法治權的基本手段就是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有效監督。

用權者必受監督的基本法則,在中國政治制度下有著特定的內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黨的領導,就要堅決徹底地清除腐敗,實現黨的自我純潔、自我革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就要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懲治腐敗、廉潔政治的迫切期待;堅持依法治國,就要緊緊抓住依法治權、依法治吏這個要義,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職權由法定,用權受監督。因此,健全國家監察體系,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制度的重大舉措。它通過對行政監察權和檢察偵查權等監督權能的資源整合,克服監察體制上的種種缺陷,形成集中統一的國家監督權。它與黨內監督相輔相成,共同發力形成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厚植黨的執政基礎;它與人大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它與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保證權力來自人民、服務人民,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永遠為人民謀利益。


(三)為了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


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必須依法控權,依法控權必須依法治權,依法治權必須從健全完善反腐體制機制入手,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和黨內法規體系、嚴密的監督體系和有力的保障體系,使國家所有的公共權力和公務人員都毫無例外的受到黨紀國法的約束和監督。與這一要求相比,現有的監察體系存在體制機制不暢的問題。主要是監察范圍過窄。當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沒有做到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面覆蓋。反腐敗力量分散。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既分別行使,又交叉重疊,沒有形成合力。同時,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既行使偵查權,又行使批捕、起訴等權力,也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因此,需要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推進國家監察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的與時俱進。通過制定國家監察法,擴大監察范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四)為了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


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就是要提高反腐敗斗爭的能力和水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強力推進反腐敗斗爭,以前所未有的沖擊力滌蕩黨內一段時間以來被污染的政治生態。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優化黨內政治生態、提高黨的自我凈化能力,成為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推動工作的重要著力點。一大批“老虎”“蒼蠅”在強勢反腐中紛紛落馬,“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在當前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的背景下,需要由“治標”為主轉向“標本兼治”。既然是標本兼治,就要保持反腐敗斗爭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尺度不松,不斷將壓力傳導到各個領域、各個層面。與此同時,著力推動制度建設和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更好形成反腐敗工作合力。通過完善控權治權的監察法律制度,限制和規范權力行使的范圍、方式、手段、條件和程序,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環境,構建官員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態。國家監察法的制定,從立法上確保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監察,懲治腐敗。

正是基于上述目的,黨中央對國家監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多次專題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國家監察相關立法問題,確定了制定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明確了國家監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時間表、路線圖。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中央紀委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在研究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過程中即著手研究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問題。為此,中央紀委領導同志先后召開20多次會議進行專題研究,提出了監察法草案稿。中央紀委有關負責同志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深改辦、中央編辦等有關方面進行了多次溝通。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后,中央紀委機關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即組成國家監察立法工作專班。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高度重視監察法立法工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監察法起草和審議工作列為2017 年度最重要的立法工作。張德江委員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關于2017年的立法工作任務中,第一項就提出要“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為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提供法治保障”。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工作專班進一步開展調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試點地區的實踐經驗,聽取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經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監察法草案,為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五)為了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黨和國家治理體系包括兩個方面:(1)依規治黨,依據黨章黨規黨紀管黨治黨建設黨;(2)依法治國,依據憲法法律法規治國理政。目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主要限于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覆蓋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實行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監察全覆蓋和監督的嚴肅性實效性直接關乎黨的執政能力和治國理政科學化水平。制定監察法,就是落實黨中央關于監察體制 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制度設計補上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凈化的有效路徑,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人類社會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腐敗治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反腐敗既是執政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表現,又是維護公共權力廉潔高效運轉的國家治理工程,是維護人民當家做主、實現人民監督權力的國家行為。腐敗行為是公共管理活動中的權力濫用,是國家治理中的一種病變,只有防止公共權力濫用,遏制國家治理中的病變,才能保障國家治理的有效性。因此,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必須實現腐敗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按照這一治理邏輯,中國共產黨主導的腐敗治理的兩個基本點,就是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二者在價值取向、制度安排和行動方向上的“無縫隙對接”,是兩個體系的共同發力。但在現行體制結構下,兩個體系的共同發力很難做到。比如,從機構設置看,紀檢監察機關的內設業務機構為若干個紀檢監察室,這樣的機構設置決定了它的主要職責,只能是黨內的執紀問責監督,對國家機器和公務員的監察難以擺上議事日程。監察職能萎縮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導致政府內部監督薄弱,而且使非黨公務人員紀律約束出現空白地帶。從被查處的省部級官員分析不難發現,他們的涉腐犯罪“非一日之寒”,都與長期以來對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監察的虛置和缺失有關。這也是系統性腐敗、區域性腐敗、塌方式腐敗、家族式腐敗出現的重要原因。

實現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要求黨委在承擔起反腐敗主體責任的同時,既強化黨內監督,又加強國家監察。黨內監督按照執紀、監督、問責的職權配置要求,負責黨內紀律檢查,圍繞全體黨員是否遵守黨的紀律也即對違反黨紀行為進行監督。國家監察按照監督、調查、處置的職權配置要求,負責廉政法規監察,圍繞公共權力運行中國家工作人員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依法對不構成犯罪的腐敗行為實施非刑事處罰,對觸犯刑法的腐敗行為實施刑事犯罪調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從而呈現出黨紀檢查、違法調查和犯罪調查相互獨立、相互銜接和相互配合的嶄新格局。國家監察與黨內監督相輔相成,共同發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厚植黨的執政基礎;它與人大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它與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保證權力來自人民、服務人民,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職能的強化,為腐敗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創造了條件,有利于以制度化的方式科學分解人大、政府、司法及其他公共權力機構的反腐敗職責,推進國家腐敗治理體系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形成與社會治安治理體系相對應的公共權力治理體系,促進國家治理兩大體系中,各個治理主體彼此之間相互協調、共同發生作用,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各方面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整體效能。


(六)依據憲法,制定監察法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專門增加了監察委員會一節。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奠定堅實憲法基礎,為監察法的制定提供了憲法依據。

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設置監察機關,是從我國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出發加強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改革創新,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實現黨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監察委員會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其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其職能權限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明顯不同。同時,監察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加強日常監督、查清職務違法犯罪事實,進行相應處置,還要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

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和職能職責。《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這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基本構成要素。依據憲法規定和改革實踐,正在制定的監察法將要對國家、省、市、縣設立察員會作出具體規定。國家一級監察委員會名稱前冠以“國家”,體現由行政監察“小監察”變為國家監察“大監察”,表明了最高一級國家機構的地位:地方各級監案委員會名稱采用行政區劃+“監察委員會”的表述方式。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主要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主要權限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

確立了察委員會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對這兩條應當統一起來理解、貫通起來把握。一方面,為保證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在領導體制上與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高度一致。監察委員會在行使權限時,重要事項需由同級黨委批準;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要對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另一方面,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就必然要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中,試點地區創造出許多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實現對監察委員會監督的好形式好方法。

界定了監察委員會與其他機關的配合制約關系。《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審判機關指的是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指的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執法部門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行使調查權限是依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干涉。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權。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不僅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關系,同執法部門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聯系。審計部們發現領導干部步違紀違法向題線索,要按規定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紀檢監察機關提出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請求后,公安機關與相關部門要對適用對象、種類、期限、程序等進行嚴格審核并批準;在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中,由安監、質檢、食藥監等部門同監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實地調查取證,共同研究分析事故的性質和責任,確定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形式。監察委員會成立后,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退回監察機關進行補充調查,必要時還可自行補充偵查。在憲法中對這種關系作出明確規定,是將客觀存在的工作關系制度化法律化,可確保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并受到嚴格監督。

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并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在此基礎上使改革實踐成果成為憲法規定,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建議》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專門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權限、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據,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于憲有據、監察法于憲有源,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必將進一步堅定全黨全國人民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決心和信心。

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確立了國家監察體系的組織架構、職權配置,法律地位和法律手段,特別是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必將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當前,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并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査機關合署辦公,對黨中央、地方黨委全面負責,將有效解決監察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健全黨領導反腐敗工作的體制機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以憲法為依據制定監察法,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提供了國家根本法保障,必將推動反腐敗斗爭取得更大成效,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賴,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第二節 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



監察法第二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這是關于監察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和監察工作指導思想的規定,具有特殊的政治意義。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旗幟鮮明地宣示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體現了“四個意識”,彰顯了“四個自信”,有利于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更加理直氣壯、名正言順地依法領導監察委員會開展反腐敗等工作,扛起全面從嚴治黨和依法治國理政的政治責任。



一、監察工作指導思想的基本內涵


監察法是繼憲法之后,又一部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寫入法律條文的法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監察體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監察法的魂和綱。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緊密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和實踐要求,以全新的視野深化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進行艱辛理論探索,取得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創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最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就是黨的十九大報告概括的“八個明確”,其中明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新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并概括為“十四個堅持”第一個堅持就是要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總綱,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對黨的領導核心地位作進步確認,這有利于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有黨的領導才有中國強盛、民族復興、人民幸福。習近平總書記旗幟鮮明地指出,我們最大的國情和黨情是什么?就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是領導一切的,任何改革都必須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黨管干部不僅管干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要對干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違紀違法的作出處理。成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專門的反腐敗工作機構,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對違紀的進行查處,對涉嫌違法犯罪的進行調查處置,這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體現,是完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體制機制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正是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反腐敗斗爭才形成壓倒性態勢并鞏固發展。監察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著力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為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堅強法治保證。


二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我們黨的行動指南,實現了黨的指導思想的又一次與時俱進。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人憲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行動指南,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深刻闡釋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根本目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形成了科學完備的思想體系,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踐經驗的重要總結,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理論創新,科學回答了為什么改、為誰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強大的思想理論武器和行動指南。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后,有序有效開展工作首要的就是要全面系統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開展工作。


三是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黨中央深刻洞察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的長期性和復雜性,深刻認識黨面臨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的尖銳性和嚴峻性,要求把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主要體現在:第一,解決了監察范圍過窄問題,填補了監察對象上的空白。第二,解決了紀法銜接不暢問題。改革后,監察能夠管住紀與法,解決過去一些地方職務違法無人過問,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先移后處”“先法后紀”,甚至出現黨員“帶著黨籍蹲監獄等問題。第三,解決了反腐敗力量分散問題。改革后,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制、兩個機關名稱,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對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全面負責,有利于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解決了手段單一問題。監察法規定了12種調查措施,依法賦予監察機關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維和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水平。



二、監察工作指導思想的法理分析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領導


監察法關于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領導的規定,不是憲法內容的簡單重復,而是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蘊。其主要目的是旗幟鮮明地宣示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體現了“四個意識”,彰顯了“四個自信”,有利于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更加理直氣壯、名正言順地依法領導監察委員會開展反腐敗等工作,扛起全面從嚴治黨和依法治國理政的政治責任。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黨管干部不僅管干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要對干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違紀違法的作出處理。成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專門的反腐敗工作機構,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對違紀的進行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進行調查處置,這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體現,是完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體制機制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正是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反腐敗斗爭才形成壓倒性態勢并鞏固發展。監察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固定下來,著力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為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堅強法治保證。


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制定監察法的第一要義。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我們推進各領域改革,都是為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中國共產黨鮮明的政治立場,是黨心民心所向,必須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政策主張由黨中央提出,并經過黨內民主決策程序成為黨的意志。改革的試點方案由中辦印發,說明關于這場改革的一攬子方案都是由中國共產黨提出并完善的。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召開后不久,中共中央決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試點工作,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并印發試點方案。這一制度安排,充分反映出黨對這一事關全局的政治改革的方向、節奏、進度的掌握。根據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依法組建的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而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確立的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制定和實施國家監察法,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這是國家監察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性質所決定的。翻開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長卷不難發現,中國共產黨人堅持不懈地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實際相結合,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不斷開辟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境界,實現新飛躍。毛澤東思想科學系統地回答了在中國這樣一個落后的東方大國怎樣開展新民主主義革命、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一系列問題,實現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第一次歷史性飛躍。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圍繞探索和回答三大基本問題展開,即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建設什么樣的黨、怎樣建設黨,實現什么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基本問題,實現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第二次歷史性飛躍。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中華民族正在迎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偉大的實踐必然呼喚新理論的產生。實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新飛躍已經被歷史性地擺到了當代中國共產黨人面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不僅繼承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精神,而且著眼于新時代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構建起具有鮮明特點的科學理論體系。


首先,它根植于新的歷史方位。從改革開放史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決勝時期和全面深化改革關鍵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處于綜合改革開放前后“兩個三十年”成果進行新的創造期;從中國共產黨歷史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處于“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將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深入推進期;從近代以來歷史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處于久經磨難的中華民族闊步迎來偉大復興的時期;從社會主義發展史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仍處于建設新型現代社會主義、推動世界社會主義發展的接續探索期;從中華文明史來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處于推進馬克思主義與中華文明深入融合、中國化馬克思主義進一步創新發展的時期。


第二,它催生于新的歷史起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黨的十八大以來,更是黨和國家發展進程中極不平凡的五年。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包括經濟建設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設邁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生態文明建設成效顯著、強軍興軍開創新局面、港澳臺工作取得新進展、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展開、全面從嚴治黨成效卓著,等等。五年來的成就是全方位的、開創性的,五年來的變革是深層次的、根本性的。我國發展站到了新的歷史起點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新時代的到來必然要求當代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開辟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新境界。


第三,它立足于新的偉大實踐。理論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新的實踐是新理論孕育和成長的沃土。在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治國理政實踐中,我們黨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和強烈的責任擔當,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出臺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舉措,推進一系列重大工作,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難題,辦成了許多過去想辦而沒有辦成的大事,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在開拓性、獨創性的治國理政實踐中,我們黨形成了十分寶貴的實踐經驗。這些具有新時代內涵和特征的實踐經驗,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新飛躍提供了豐厚的實踐資源。


第四,它承載著新的時代使命。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近代以來中華民族的偉大夢想,實現這一夢想是我們黨在新時代的偉大使命。今天,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但是,行百里者半九十。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絕不是輕輕松松、敲鑼打鼓就能實現的,必須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這必然要求當代中國共產黨人以更寬廣的視野、更長遠的眼光來思考和把握國家未來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戰略問題,在理論上不斷拓展新視野、作出新概括,開拓馬克思主義發展的新境界。


第六,它謀劃了新的基本方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不是從理論到理論的純理論演繹,而是指導新時代偉大實踐的理論。黨的十九大報告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提出了14個基本方略,即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基本方略不僅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體系更加完備、內涵更加豐富,而且為國家監察法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礎。


(三)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黨中央深刻洞察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的長期性和復雜性,深刻認識黨面臨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的尖銳性和嚴峻性,要求把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主要體現在:第一,解決了監察范圍過窄問題,填補了監察對象上的空白。第二,解決了紀法銜接不暢問題。改革后,監察能夠管住紀與法,解決過去一些地方職務違法無人過問,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先移后處”“先法后紀”,甚至出現黨員“帶著黨籍蹲監獄”等問題。第三,解決了反腐敗力量分散問題。改革后,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制、兩個機關名稱,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對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全面負責,有利于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解決了手段單一問題。監察法規定了12種調查措施,依法賦予監察機關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水平。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就是要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通過改革監察體制,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解決監督范圍過窄、工作力量分散、定位不清等問題;通過改革監察體制,使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相互統一,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向“黨風廉潔建設”轉變,實現既“用紀律管全黨”又“用法律管全體”,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協調推進,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


國家監察機構集中行使監督、調查、處置職權,實行執紀與執法的一體運行,構成發現腐敗、查證腐敗、處置和預防腐敗環環相扣的法治鏈條,不僅可以增強對權力制約的剛性,而且能極大地提高反腐敗抗干擾能力;行政監察權和檢察偵查權轉化為國家監督權,突破行政與檢察的部門壁壘,可實現行政違法和職務犯罪查處的有機統一,增強反腐敗整體合力;克服偵訴同體的機制掣肘,激活被壓抑的反腐執法權能,可催生依法查辦腐敗違法犯罪的內在動力。通過將行政監察和檢察偵查等職能整合為集中統一的國家監察職能,突出了黨的領導的權威和國家法律的權威,增強反腐敗斗爭法治效能,為“永遠在路上”的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





第三節  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


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這是關于監察委員會性質和職能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明確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的基本內涵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委員會的性質。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根據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査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黨的十八大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現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轉化,填補了“好同志”和“階下因”之間黨內監督空間。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則是以法律為尺子,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的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是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改革后,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式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托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開創,實現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監督對象和內容多出了一塊,有新內容,是新創舉,與司法機關的職權、性質有著根本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專責機關”與“專門機關”相比,不僅強調監察委員會的專業化特征、專門性職責,更加突出強調了監察委員會的責任,行使監察權不僅僅是監察委員會的職權,更重要的是職責和使命擔當。


二是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1)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2)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關于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行使的是調查權,不同于偵查權。監察法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國家監察機關;監督調查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調查的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認錯悔過,深挖思想根源,而不僅僅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



二、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的基本內涵


(一)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根據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體現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值得注意的是,“專責機關”與“專門機關”相比,不僅強調監察委員會的專業化特征、專門性職責,更加突出強調了監察委員會的責任,行使監察權不僅僅是監察委員會的職權,更重要的是職責和使命擔當。


長期以來,我國具有反腐敗監督職能的專責主體并不是十分清晰,黨的紀檢、行政監察、檢察偵查、腐敗預防、行政審計乃至公安、稅務、海關、工商等行政執法機構都負有反腐職責。《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行政監察職能,只能對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實施監督,未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監督范圍窄且獨立性和手段不夠。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部門查處的對象是構成犯罪的腐敗分子,職務違規違法行為不在查處之列。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主業是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反腐職責是其主業派生出來的。中央決定改革監察體制,將政府的監察、預防部門和檢察機關的偵查、預防部門整合,組成集中統一的反腐敗專責機構,履行監督執法職能,不僅實現了對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監督的全覆蓋,而且實現了對腐敗違規行為、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一體化治理,徹底改變了反腐敗責任主體分散的狀況。監察委員會監督執法職能的明確,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督執紀職能相對應,形成黨紀與國法相輔相成、黨內與黨外雙管齊下的腐敗治理格局。


(二)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一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二是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三是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關于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行使的是調查權,不同于偵查權。監察法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國家監察機關;監督調查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調查的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認錯悔過,深挖思想根源,而不僅僅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    


監察法把黨中央關于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具體化,將六大類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體現了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特別是六類監察對象的明確,解決了反腐敗工作中的“盲點”和部分人“管不住”、非黨員違規違紀缺乏有效監管的問題,使很多此前不在監督范圍、不具備黨員、公務員身份、但同樣行使國家公權力的人被納入監督視野。彌補了以前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監察范圍,實現了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這既符合中國特色政治體制、文化特征,也有利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體現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如黑龍江省監委掛牌后第7天,即立案調查非中共黨員、民盟黑龍江省委副主委、省林業廳廳長楊國亭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問題,并采取留置措施,充分展現了監委組建的效果,體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機制創新,為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表明了查辦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在國家監察職能中的重要地位。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凡發現腐敗案件,都必須依紀依法嚴肅查處,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反腐敗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也是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的重要特征。改革開放的一段時間,我們黨不斷加大反腐敗斗爭力度,但一些地方和部門腐敗頻發、多發的勢頭仍未有效遏制。究其原因,與查辦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的力度不夠直接相關。特別是破“紀”到破“法”的微腐敗得不到有效查處,極易養癰為患。因此,監察機關履行職責必須堅持查辦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雙管齊下、一體運行。對職務違法的公務人員給予政務處份,使其終止滑向更深的腐敗欲望,消除其實施腐敗的環境和條件;對職務犯罪的公務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給予刑事追究,實現罪刑法定,使其付出部分自由權、財產權乃至生命權的沉重代價,從而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形成不敢腐的社會氛圍。這說明,查辦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蘊含著懲防結合的反腐邏輯。從總體上看,反腐敗斗爭是以懲治為基本特征的執紀執法活動,其內在機理是以懲促防,以防固懲。只有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標功能,制度建設等治本措施才能落到實處。通過查辦腐敗案件,可以幫助發案單位分析職務違法和犯罪成因,總結監管漏洞,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廉政措施;通過對腐敗分子的懲治及腐敗個案的剖析,強化黨紀國法的警示教化功能,使有犯罪動機的人及早剎車,懸崖勒馬,使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心靈受到洗禮,從而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四)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廉政建設是監察委員會的常規性工作。廉政的基本涵義,就"政局"而言,要造就一個公正廉明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圍;就"政制"而言,要建立廉潔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就"政策"而言,要制定并嚴格實施確保政治清明的政策和措施以取信于民;就"政德"而言,要求公職人員樹立廉潔奉公的官德和不貪不淫的私德以為民之表率;就政風而言,要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增強群眾觀念和群眾感情。加強廉政建設,要從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入手,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要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繼續整治“四風”問題,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重點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帶動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起來。堅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反腐敗是監察委員會的主責主業。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只有以反腐敗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深化標本兼治,保證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歷史周期率,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在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力度。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通過不懈努力換來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五)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是制定和實施國家監察法的基本動因。國家監察活動從根本上說,就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整體意志,恪守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屬于人民且為了人民的憲法原則,切實堅持并保證人民至上的主體地位;就是通過懲治和預防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防止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權力異化和權力尋租,始終保持公共權力的人民性和廉潔性,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永遠為人民謀利益。因此,依法履行國家監察職能,加強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就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彰顯社會主義法治的權威。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社會經濟取得了舉世公認的巨大成就,但公共權力異化所產生的腐敗現象大量出現,腐敗問題波及面之廣泛,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最為嚴重的時期。十八大以來強力反腐呈現出兩個顯著特征:一方面反腐敗的力度、廣度和深度空前,壓倒性態勢已形成;一方面反腐敗斗爭的嚴峻形勢和揭露出來的腐敗問題空前。被查處的腐敗問題官員,上至正副國級、省部級官員,下至科級乃至“村官”等各個職級的官員和“準官員”。權力異化導致的腐敗問題橫跨了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各個領域。凡是有“尋租”空間的領域,就有腐敗問題和腐敗分子的身影;凡是“尋租”空間大的領域,腐敗問題和腐敗分子的性質就會相對嚴重。這種現象,嚴重威脅著黨的執政基礎,威脅著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玷污和褻瀆公共權力的人民性和廉潔性。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有效遏制權力異化和權力尋租等腐敗現象的必然選擇。它通過“擴大監察范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嚴密紀律和法律的制度籠子,強化黨紀國法的約束力和執行力,增強發現揭露和查處權力尋租和權力異化等腐敗問題的機率,堵塞和消除滋生腐敗的漏洞、間隙和條件。切實改變國家監察職能失之于散、失之于軟的問題,永葆黨和國家公共權力的人民性和廉潔性,使人民主權的憲法原則和依法治權的法治原則貫穿于國家發展的基本方略和治國理政的大政方針之中。





第四節  監察職權行使及配合制約


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本條是關于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以及與其他機關相互配合制約機制的法定表述。主要目的是為了排除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監察機關的非法干擾,同時明確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等在辦理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的工作關系。



一、監察職權行使及配合制約的基本內涵


監察職權行使及配合制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依法”是前提。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進行活動,既不能濫用或者超越職權,違反規定的程序,也不能不擔當、不作為,更不允許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放縱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這里的“干涉”,主要是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職權、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擾、影響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如利用職權阻止監察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利用職權威脅、引誘他人不配合監察機關工作,等等。


二是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的關系。審判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檢察院,執法部門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計機關以及質檢部門、安全監管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這里執法部門的表述與憲法的相關表述一致。監察機關履行職責離不開這些機關的協助、配合,同時也需要這些機關的監督制約。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關不僅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關系,同執法部門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聯系。監察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是將客觀存在的工作關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互相配合”,主要是指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方面,要按照法律規定,在正確履行各自職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氣,甚至互相扯皮。“互相制約”,主要是指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追究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通過程序上的制約防止和及時糾正錯誤,以保證案件質量,正確應用法律懲罰違法犯罪。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注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在本法中許多具體程序的設置上均有體現。比如,監察機關決定通緝的,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還比如,對于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情形的,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依法出不起訴的決定,等等。


三是有關機關和單位對監察機關的協助義務。監察機關工作作過程中,遇到超出監察機關職權范圍或者其他緊急、特殊情況,需要公安、司法行政、審計、稅務、海關、財政、工業信息化、價格等機關以及金融監督管理等機構予以協助的時候,有權要求其予以協助。只要是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協助要求,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協助。比如,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需要注意的是,強調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絕不意味著監察機關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和監督。監察機關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要在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下開展工作,下級監察機關要接受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地方各級監察機關要接受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此外,監察機關還應依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論監督等。



二、監察職權行使及配合制約的法理分析


(一)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既表明了監察權必須依法行使,又強調了監察權行使的獨立性,這是監察權行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所決定的。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依法”是前提。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進行活動,既不能濫用或者超越職權,違反規定的程序,也不能不擔當、不作為,更不允許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放縱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這里的“干涉”,主要是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職權、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擾、影響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如利用職權阻止監察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利用職權威脅、引誘他人不配合監察機關工作等等。監察委員會行使的監察權,是傳統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外一種新型的權力——監督執法權。這一權力包括監督、調查、處置三項基本職權。這些職權的行使必須具有獨立性的特質,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從監督權的行使看。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職權,主要指在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可采取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或者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令其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方式,實現監督的目的。同時,包括針對發現的問題向發案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完善制度或加強管理,預防腐敗問題發生。這些監督行為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只服從法律;必須保持監察機關及其監督活動的獨立性,否則,就會被監督單位或其他干擾因素所左右,以至喪失監督的有效性與公正性。 


從調查權的行使看。調查權是依法揭露和查證違規違法和犯罪的活動,是監督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是否依法公正履職的法律手段。調查分為一般性調查和留置性的調查。一般性調查就是對監督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進行信息收集,查證核實監督發現的問題是否存在,這是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常規性手段。留置性的調查是對監督發現的涉嫌犯罪問題進行的強制性調查,具有限制或者剝奪被調查人人身自由、財產自由、通信自由等特征。調查權的行使,可能影響特定地區甚至特定單位不同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既關系公益,又涉及私利,因此,可能引起一系列社會反應,某些社會力量甚至有權勢者可能企圖干預這種調查追究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保障調查權依法行使的主要措施以及防止不當干預的主要屏障,是調查執法行為的獨立性。 


從處置權的行使看。處置權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調查的違法問題予以審查定性并決定給予何種處分和處理的職權。從監察委員會的處分手段看,根據違法問題嚴重性的不同,處理手段依次包括給予監察處分(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開除公職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兩大層次。一方面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對違規違法問題進行定性和給予處分;另一方面對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移送起訴和不移送起訴。處置權的公正與適當的運用,意味著監察機關必須排除非法干預,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地貫徹法治原則,使人民群眾從每一起監察處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既是準確有力懲治腐敗違法犯罪的必然要求,又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這里,審判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檢察院,執法部門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計機關以及質檢部門、安全監管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這里執法部門的表述與憲法的相關表述一致。監察機關履行職責離不開這些機關的協助、配合,同時也需要這些機關的監督制約。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不僅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關系,同執法部門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聯系。監察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是將客觀存在的工作關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相互配合”,主要是指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方面,要按照法律規定,在正確履行各自職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氣,甚至互相扯皮。“互相制約”,主要是指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追究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通過程序上的制約,防止和及時糾正錯誤,以保證案件質量,正確應用法律懲罰違法犯罪。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在許多具體程序的設置上均有體現。比如,監察機關決定通緝的,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還比如,對于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情形的,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等等。


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不可偏廢。互相配合是指對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依法查辦和追訴審判,應當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互相補充,協調一致,通力合作,使案件的處理能夠上下銜接,協同促進案件事實的查明,實現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任務。互相制約是指從監察機關的執法調查,到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要按照職責分工并進行相互的制約,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錯誤,并加以糾正,以保證準確實施法律,準確懲罰犯罪,保障無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不錯不漏。監察委員會要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方向,按照《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監察人員調查職務犯罪的取證行為,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確保調查所取得的證據符合刑事訴訟證據標準。


(三)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委員會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作出通緝決定、作出限制出境決定、需要到公安機關管理的羈押場所向被羈押人員調查取證、要求協助查找被調查人、要求配合做好留置人員看護等工作,應當經監察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后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予以配合。


監察委員會經調查,認為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應當移送的,檢察機關應當對移送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情形的,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監察委員會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通緝一年后仍未到案或者死亡的,監察委員會應提請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向審判機關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監察委員會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需要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支持配合。


第五節  監察工作原則


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這是關于監察工作原則的規定,主要目的是保證監察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嚴格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等黨的政策和策略。



一、監察工作原則的基本內涵


監察工作的原則主要有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正確開展監察工作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事實是前提,是基礎和根據。法律是標準、尺度,二者相互聯系,缺一不可。“以事實為根據”,主要是指公職人員是否違法,罪輕還是罪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對事實情況既不夸大,也不縮小,做到客觀公正。“以法律為準繩”,是指監察機關開展監察工作,包括案件線索處置、初核、立案、調查、作出處置決定等都要以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為標準。


二是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監察機關對所有監察對象,不論民族、職業、出身、性別、教育程度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里的“當事人”,既包括被調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員等其他人員。


三是權責對等,嚴格監督。這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做法和經驗,體現了行使權力和責任擔當相統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權力就是責任,有權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不擔當要問責,也體現嚴管就是厚愛,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需要強調的是,監察機關既要監督亂作為,也要管消極的不作為、慢作為,保證公權力正確行使。


四是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我們黨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的歷史教訓中總結出來的。歷史證明只有堅持這一方針,才能達到既嚴明法紀又團志的目的。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在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反腐敗斗爭的政策性、政治性強。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思想和理念,同時也是從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的實際出發而作出的規定。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是監察委員會開展工作的重要遵循。改革后監察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不只是是調查,不光是針對“第四種形態”。監察的首要職責是監督。監察委員會不是單純的辦案機構。監察委員會有很重要的監督職能,體現在代表黨和國家,依照憲法、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督所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是否正確,確保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確保權力不被濫用、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監委的監督和紀委的監督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上是高度一致的,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都是為了怎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么是“好同志志”、要么是“階下囚”。



二、監察工作原則的法理分析


(一)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是全面依法洽國的必然要求。依法洽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我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同時,時,基于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特殊地位,《中國共產黨章程》在總綱中也明確指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固內活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帶有基礎性的一項十分重要和緊迫的工作。監察機關要深刻認識加強憲法實施的重大意義,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我們始終沿若中國特色社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制保證。共和國六十多年的歷史也昭示我們:憲法是保證國家安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有力武器。凡是憲法得到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的時候,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凡是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時,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就要始終堅持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性質定位,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實現黨對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就要嚴格按照憲法和監察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健全完善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監察全覆蓋;就要聚焦憲法和監察法規定的反腐敗主責主業,依法開展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為構建政治上的青山綠水盡職盡責;就要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辦案中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就要嚴格按照憲法和監察法規定,嚴格規范監察程序,  強化內部監督制約,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落實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法治原則。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監察工作依憲依法重要體現。以事實為依據,指的是監察執法必須以案件的客觀事實作為基礎,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監察機關所處理的案件,都必須真正做到客觀、公正、正確、合法,以保證準確地懲治腐敗。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就是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具體的案件情況出發,使認定的事實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觀真相。這就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監察人員在辦案中既要按實體法律辦事,又要按程序規范辦事。程序規范是監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監察活動的法律準則。程序合法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保證。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事實是正確運用法律的前提,依法處置是調查事實的繼續和目的。只有把兩者正確結合起來,才能保證公正合理地處理案件。為此,要強化依法履職的責任感,并通過建立健全執法辦案的評價標準,完善監察執法人員的行為規范,確保查辦腐敗案件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要完善查辦腐敗違紀違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機制,樹立正確的調查、審查和處置理念,遵循執法調查工作規律,提高對腐敗調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實現線索統一管理、調查統一指揮、資源統一調配。要明晰腐敗違法犯罪調查與司法反腐起訴審判的法律邊界,健全監察執法與檢察司法的銜接機制。實現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三)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監察執法中的具體體現,也是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執法司法機關共同遵守的法治原則。監察機關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意味著只要實施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不論其職務多高,權有多大,不管他的家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有何不同,都要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追究,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絕不允許有觸犯法律而不受追究,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的特權。我們國家的法律集中體現了廣大人民意志。國家的法律絕不允許破壞。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的追究和懲罰,正是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這就是一切公民必須維護和遵守國家法律的道理,也是我國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要真正貫徹執行這一原則,才能保證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也才能使我國法律所代表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的體現。


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尊重和保人權的憲法原則在監察執法中的重要體現。它不僅直接關系到監察權的依法規范行使,而且是推進依法治國實踐、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監察執法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刑事訴中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國家監察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實現公平正義的基礎。而且還是現代法治與文明的標志之一。包括我國政府在內的許多國家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的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人權規定文件,保障當事人應當權益等基本人權,已經成為世界法治文明發展的潮流。十八大以來,隨著司法體制改革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推進,我國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由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人權觀念是逐步發展的,一些國際公約公認的當事人權利仍未納入執法和司法保護的范圍;加之執法、司法水平有待提高等種種因素,使得我國執法司法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范圍及其保障程序,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需要及時改革和完善。因此,監察法在本款中作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權責對等,嚴格嚴監督


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是監察履職的基本要求。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強調,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這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的根本目的。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突破制度之籠,就會導致公權力私用、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極大破壞。如果關進制度籠子,則確保權力規范透明、公正高效行使,更好地為人民盡職盡責。權責對等的法治原則強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誠使命、敢于擔當。如果把權力進“籠”理解為可以懶政怠政不作為,就與對權力監督制約的本質要求和根本目的背道而馳了。


權責對等,嚴格監督,強調監察人員必須堅持原則、認真負責,面對大是大非敢于亮劍,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面對失誤敢于承擔責任,面對歪風邪氣敢于堅決斗爭。權力就意味著責任,權力的行使與責任的擔當緊密相聯。監察人員有沒有責任感,有沒有擔當精神是判斷其是否合格的重要標準。合格的監察人員應當做到工作大膽,用權謹慎,對權力常懷敬畏之心、戒懼之意,自覺接受紀律和法律的約束。國家機關在擁有公權力的同時,必須負有相應的責任。掌握什么樣的權力,就意味著必須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擁有多大的權力,就必須承擔多大的責任。責任主體要有一種認真履職的擔當意識,權力的行使與責任的擔當緊密相聯,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


(五)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是監察履職的政策性要求。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教育與懲戒被懲戒人相結合。教育與懲戒均以違法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說服,向被懲戒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被懲戒人認識到自己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使其真心悔悟。二是教育社會公眾與懲戒被懲戒人相結合。懲戒要講究社會效益,對被懲戒的行為和懲戒的理由和結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宣傳,從而使人們了解哪些是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及其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發揮警示效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有著深刻的理論基礎。法律的作用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兩大類。教育原則體現出法律的規范作用,處罰原則體現了法律的社會作用,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意味著把法律的兩大作用都包括起來了,因此,它具有高度的涵蓋性和很強的現實性。 


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對于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嚴”,主要是指職務違法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發生在社會保障、征地拆遷、災后重建、企業改制、醫療、教育、就業等領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等,都要堅決依法追究法律和刑事責任。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職務違法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的被調查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法律和刑事責任追究;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職務違法或犯罪處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相濟”,主要是指在對違法犯罪調查處置時,要善于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對情節不同、態度不同的職務違法犯罪分子區別對待,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在對嚴重職務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被調查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還要注意寬以濟嚴,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依法應當或可以從寬的,都應當在處置上予以充分考慮。





第六節  監察工作方針


監察法第六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徳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這是關于監察工作方針的規定,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思想、目標、要求和實踐經驗總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有利于繼續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通過不懈努力換來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一、監察工作方針的基本內涵


第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這主要講的是“不敢腐”的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堅持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定不移“打虎”“拍蠅”“獵狐”,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并現固發展。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只有以反腐敗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深化標本兼治,保證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磬石。監察法的規定體現了黨的十九大報告“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的要求。


第二,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這主要講的是“不能腐”的問題。監察法的規定體現了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解決不能腐的問題,不僅僅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的任務,其他各項深化改革任務和法律制定、修訂工作都或多或少與此相關。監察法之所以規定這個內容,不僅是因為反腐敗是我們的重要任務,也是因為看到反腐敗不是靠某一個機關就能完成的事,必須動員各方面廣泛參與,群策群力,建立起規范權力運行的制度機制。因此,我們要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深化各項改革舉措,真正構筑起不能腐的堤壩,讓權力得到約束。同時,及時通過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來,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第三,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這主要講的是“不想腐”的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和道德素質”,“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把法治中國建設好,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化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有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2018年3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重慶代表團審議時明確指出,要既講法治又講德治,重視發揮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緊密結合起來,把自律和他律緊密結合起來,引導全社會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良好道德風尚,防止封建腐朽道德文化沉渣泛起。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干部要講政德。政德是整個社會道德建設的風向標。立政德就是要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明大德,就是要鑄牢理想信念、錘煉堅強黨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幟鮮明,在風浪考驗面前無所畏懼,在各種誘惑面前立場堅定。守公德,就是要強化宗旨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恪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自覺踐行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的承諾,做到心底無私天地寬。嚴私德,就是要嚴格約束自己的操守和行為。監察法明確將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作為監察工作方針,就是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從中華民族歷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從實際出發實現監察工作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的與時俱進。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在文字表述上不僅政治性、政策性強,而且體現了強烈的時代特色,是法言法語的創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體現。



二、監察工作方針的法理分析


(一)國家監察機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


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是我們黨懲治腐敗的基本方針。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強調,“要堅持治標不松勁,不斷以治標促進治本,既猛藥去疴、重典治亂,也正心修身、涵養文化,守住為政之本。”。治標與治本相輔相成、有機統一于反腐敗工作實踐。沒有離開“標”的“本”,也沒有離開“本”的“標”。反腐敗既要靠治標,猛藥去疴、重典治亂;也要靠治本,正心修身、涵養文化,守住為政之本。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敗斗爭,總體上就是從治標入手,治本工作也一直沒有放松,有時治本就寓于治標之中。強調的不敢腐,側重于懲治和威懾,讓意欲腐敗者在帶電的高壓線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強調的不能腐,側重于制約和監督,讓膽敢腐敗者在嚴格監督中無機可乘;強調的不想腐,側重于教育和引導,著眼于產生問題的深層原因,讓人從思想源頭上消除貪腐之念。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關鍵就是堅持治標不松勁、不斷以治標促進治本,在懲治腐敗力度決不減弱、零容忍態度決不改變的同時,堅持思想建設和制度同向發力,不斷開創反腐倡廉新境界。


強化監督問責,就是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強化黨委主體責任、紀檢監察監督責任。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執行法規制度強大的推動力。強化監督就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加強對紀律執行情況的審查,抓早抓小,使紀律體現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對觸犯紀律者及時處理,實現監督執紀問責常態化。強化問責就要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和糾錯問責機制,既要對事問責,也要對人問責,問到具體人頭上,使追究問責的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實現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要把監督問責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和黨政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范圍,通過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讓法規制度的力量得到充分釋放。


嚴厲懲治腐敗,就是以零容忍、高強度、無例外、全覆蓋的決心和態度懲治腐敗;依紀依法查辦腐敗案件,著力解決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既要用鐵的紀律整治各種面上的頂風違紀行為,更要睜大火眼金睛,任憑不正之風‘七十二變’,也要把它們揪出來,有多少就處理多少”,“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推動二十國集團、亞太經合組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多邊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實施重大專項行動,把懲治腐敗的天羅地網撒向全球,讓已經潛逃的無處藏身,讓企圖外逃的丟掉幻想。”形成恃續震懾,就是要做到嚴糾“四風”和“打虎拍蠅”的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尺度不松,不斷取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新成效。“堅持什么問題突出就重點解決什么問題,讓意欲腐敗者在帶電的高壓線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堅決遏制蔓延勢頭。”


(二)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


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是扎牢不能腐的籠子的治本之策。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反腐敗制度建設和法治化水平得到加強和提高。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范公權力行使的范圍、方式、手段和程序,創設公正、透明的運作機制,使公權力執掌者不能腐敗,從而達到減少和消除腐敗的目的。深化改革、健全法治對反腐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意義,是反腐敗思想觀念、體制機制、方式抓手的重大變革,是有效遏制腐敗的必由之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的重要論述,闡明了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重要性,揭示了反腐領域深化改革、健全法治的戰略走向。


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是國家監察的基本功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權力不論大小,只要不受制約和監督都可能被濫用"。因此,必須把權力關選制度的籠子。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構建高效權威的國家監察體系,統一行使監督執法權,形成權力監督制約的制度籠子。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職能的運行過程,是權力運行正當性的確立、維持和恢復的過程,也是被違紀違法破壞的管理監督機制得以修復的過程。國家監察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功能,是以“防微杜漸”和“亡羊補牢”為基本特征的。監察監督活動是對監察對象是否勤政廉政的監視督促,主要表現為誠勉談話等批評教育和崗位調整等組織處理,實現對權力“出軌”苗頭的早抓早治,起到防微杜漸的“出籠”防范作用。監督調查處置是對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腐敗行為的查處,不僅是對“出籠”腐敗的法紀處罰,而且可以起到“亡羊補牢”的作用。通過在辦案中查找制度漏洞,及時發現“補籠”目標;幫助發案單位建章立制、促進權力規范行使,體現“筑籠”的法治價值;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對發案的主客觀原因進行分析,形成反腐執法的警示效應,擴大“固籠”法治效果,增強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治效果。


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包括對國家監察權的監督制約。監察委員會作為反腐敗的國家專責機關,承擔監督、勤政廉政、維護國家權力、廉潔高效的重要職責,其自身素質更要過硬。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在腐蝕與反腐蝕的復雜環境下,紀檢監察也非凈土,少數紀檢監察干部蛻變為執紀違紀、執法違法腐敗分子的事實,更加說明了對國家監察權進行監督制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監督的途徑看,一是建立健全黨委對監察工作的管理監督機制,把紀檢監察人員列為關鍵少數,強化黨內監督和紀律的約束。二是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監督機制,落實對國家監察工作的法律監督。三是建立健全檢察、審判機關司法監督機制,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須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由法院審判決定是否構成犯罪并實現罪刑法定。四是建立健全人民政協民主監督、人民群眾社會監督機制,完善相應的渠道和平臺。五是建立健全嚴格統一的執紀執法程序規范,按照刑事訴訟的要求設計專門的立案、強制措施采用的呈報審批程序。同時,對國家監察人員的監督,除在監察法中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明確除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權限、運轉程序和具體措施外,可考慮修訂刑法,增加規制國家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刑訊逼供、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罪等行為的定罪處罰,切實加強對監察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自身的監督。


(三)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加強法治道德教育是監察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習近平說,規范人們的行為,規范社會秩序,不僅要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系,而且要形成與之相適應的思想道德體系。儒法并用,是我國歷史上常用的社會治理方式,只有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才能相得益彰。這是因為,法是他律,德是自律,自律和他律結合才能達到最佳效果。正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反腐倡廉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施策,但從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礎性作用。并強調,各級領導干部都要樹立和發揚好的作風,既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又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嚴以修身,就是要加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覺遠離低級趣味,自覺抵制歪風邪氣。嚴以用權,就是要堅持用權為民,按規則、按制度行使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任何時候都不搞特權、不以權謀私。嚴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獨慎微、勤于自省,遵守黨紀國法,做到為政清廉。


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開展監察工作的應有之義。習近平同志強調從歷史文化中吸取營養,他說,歷朝歷代的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高度重視道德建設特別是為政者的道德建設。古人認為:“才者,德之資也;德者,才之帥也。”“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所以要“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中國歷史上形成和留下了大量這方面的思想遺產,雖然這里面有封建社會的糟粕,但很多觀點至今仍然富有啟發意義。比如,“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克勤于邦,克儉于家”,“儆戒無虞,罔失法度。罔游于逸,罔淫于樂”,“直而溫,簡而廉”,“公生明,廉生威”,“無教逸,欲有邦,兢兢業業”,等等。對此,我們要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使之成為新形勢下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的重要資源。


(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通過不懈努力換來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從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既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機制構建,又是反腐敗工作的基本戰略,蘊含著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的科學判斷;蘊含著對現階段以治標為主,為治本贏得時間、贏得主動的反腐敗斗爭策略;蘊含著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堅如磐石的決心。“不敢腐”就是強調懲治和威懾,讓意欲腐敗者在帶電的高壓線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堅決遏制蔓延勢頭。“不能腐”就是強調制約和監督,扎緊制度籠子,讓膽敢腐敗者在嚴格監督中無機可乘。“不想腐”就是強調教育和引導,著眼于產生問題的深層原因,對癥下藥、綜合施策,讓人從思想源頭上消除貪腐之念。


從“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的戰略判斷看,“不敢”、“不能”、“不想”的長效機制在反腐敗斗爭中必須同時發力,以不同的功能實現筑牢權力之籠,防止腐敗發生的價值。“不敢腐”是“不能腐”、“不想腐”的前提和基礎。“不能腐”是“不敢腐”的鞏固和發展。“不想腐”是“不敢腐”和“不能腐”的結果和保障。三者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缺一不可。應該看到,“不敢腐”的威懾雖然及于人的內心,但屬于強制;“不能腐”以制度約束行為,不及于人的內心;“不想腐”則以文化浸潤人的心靈,讓人自愿、主動而非勉強、被動地遠離腐敗。如果說“高壓反腐”所追求的“不敢腐”是“壓服”,“建制反腐”所追求的“不能腐”是“制服”,那么“不想腐”所追求的則是“折服”。“本理則國固,本亂則國危。”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必須把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抓好思想教育這個根本。其中最重要的,一要堅持共產黨人價值觀,不斷堅定和提高政治覺悟。從不敢、不能到不想,要靠鑄牢理想信念這個共產黨人的魂。補足精神之鈣,筑牢思想之魂,提高政治覺悟,在公和私、義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樂等問題面前,我們就能心明眼亮,找到自己行為的準星。二要依靠文化自信堅定理想信念。沒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底蘊和滋養,信仰信念就難以深沉而執著。領導干部要不忘初心、堅守正道,必須堅定文化自信,接受文化熏陶,不斷提升人文素養和精神境界,以文化自信支撐政治定力,永葆人民公仆的政治本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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