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根據申請進行市場主體注冊、變更、注銷登記是行政機關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重要方式。國家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后,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市場主體登記更為便捷。近年來出現少數人員惡意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的案件,損害了相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對于冒用他人名義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行政機關以形式審查為由不依法履行撤銷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監督。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公司是否系惡意登記,應當結合全案事實,著重審查相關分公司設立人與總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綜合認定。檢察機關要強化與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聯系與溝通,促進“放管服”改革后市場監督管理的跟進,盡快實質性解決企業遇到的問題,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以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集團)名義提交的《分公司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其中在《分公司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申明欄有“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申請分公司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等字樣,并顯示有“建設集團”印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上顯示有“建設集團”印章。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材料依法進行了形式審查,認為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同日作出《分公司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2018年7月,建設集團發現集團名下多出一個“分公司”,經聯系,案涉分公司負責人稱,其從自稱建設集團工作人員處取得授權,并獲得全套注冊登記材料。建設集團認為“分公司”授權材料系偽造,“分公司”則表示自己以授權材料登記設立的公司合法。雙方發生糾紛,并均向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報案。其后,建設集團多次申請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設立登記但被拒絕。
2019年7月3日,建設集團將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訴至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該局撤銷非法注冊的分公司。法院認為,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設立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依法核準登記,已盡到審查義務,并無不當;建設集團認為“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建設集團”的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等系偽造,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判決駁回建設集團的訴訟請求。建設集團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建設集團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查明,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分公司登記申請書》上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簽名筆跡與唐某本人提供的樣本筆跡不是同一人書寫。建設集團除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外,還向法院起訴案涉分公司侵害企業名稱權糾紛。該分公司還涉及民間借貸、租賃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多起糾紛,多名當事人訴至法院。建設集團因連帶承擔分公司的債務,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能夠證明案涉分公司系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同時沒有證據證明建設集團有注冊登記分公司的意思表示,或曾參與該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本案判決確有錯誤,遂于2022年4月22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在開展“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 依法護航民生民利”專項活動中,結合護航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相關要求,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經評估認為,法律現已明確賦予行政機關調查職責,督促行政機關盡快撤銷虛假注冊登記,是幫助企業實質性解決問題最便捷的方式,遂于再審檢察建議發出后,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局進行會商,共同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會商認為:案涉分公司應予撤銷,現因該公司登記地范圍內公司登記職能劃歸某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局,應當由該局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根據會商結果,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令某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本案。某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向該區審批局發出檢察建議。2022年6月21日,某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局對案涉分公司依法作出撤銷設立登記的行政決定。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